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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杨冬梅 教授 工会学系 主任 干部培训部 书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杨冬梅教授工会学系主任干部培训部书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2008年5月1日实施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工会应注意的问题基本情况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回顾1、建立(1949—1957)2、中断(1957—1987)3、恢复和发展(1987—2007)1987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3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劳动法》第十章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1、周期长、效率低、维权成本高“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2、受案范围比较窄3、其他问题证据制度裁审问题监督机制专业化程度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的影响1、有利于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标准等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有助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缩短周期、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3、有助于推动相关实体立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特点:1、纠纷呈高发态势09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2、新类型案件增多3、群体性争议增多4、纠纷内容复杂化原因: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适用范围扩大维权通道更加便捷门槛降低主要内容一、立法宗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适用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罚款等。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三、调解的新变化(一)拓宽调解渠道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第十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二)调解协议的效力1、进一步规定调解协议的效力2、特殊调解协议的效力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四、仲裁1、缩短劳动争议处理时限第四十三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延长劳动争议申请时效仲裁时效时效中断时效中止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3、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1)小额案件(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争议注意:劳动者的诉权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明确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地位及职责1、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能协调解决劳动争议重大问题2、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企业调解企业之外的调解调解的组织工会的身份调解的范围调解的效力法院委托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职工维权合议庭制度中心调解庭和首席调解员制度基层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区域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联动机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09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导劳资双方协商尽量不裁员财产保全避免对企业竭泽而渔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问题》《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09年10月30日3、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中的地位和职责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4、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5、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工会的职责二、工会要参与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劳动关系矛盾增多--司法资源不足三、提高自身素质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谢谢大家!联系电话:8856190688562088E-mail:ydml2088@yahoo.com.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干部培训邮编: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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