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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2一、基层党组织基本知识基层党组织概念《党章》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3一、基层党组织基本知识党的组织制度《党章》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4党支部委员人数设置党员人数7人以上50人一下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的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作出具体决定。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由3人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5(原)党章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为便于各级党组织执行以上规定,中组部对不同类型的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作了具体规定,即党的总支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新)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组织任期6二、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操作规程(一)调查摸底(二)组织党员自荐(三)组织民主推荐(四)进行资格审查(五)组织党员选举(六)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7乡镇(街道)对各村逐一调查摸底,摸清班子的整体状况,主要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和群众基础,准确把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在走访的基础上,按班子和工作现状进行分类,建档立案。在此基础上,乡镇(街道)党(工)委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自荐参选村党组织成员候选人办法》、民主推荐工作方案,逐村确定党组织成员职数、换届次序和防范预案,为党员自荐、民主推荐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党员、群众广泛宣传《自荐参选村党组织成员候选人办法》、民主推荐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拟选拔的党支部成员人数、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不得担任村党组织成员的16种情形,做到人人清楚明白,积极踊跃报名和认真负责地自荐和推荐优秀人选。(一)调查摸底8市实施意见:在换届选举前,组织党员自荐参选,并由乡镇(街道)党组织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鼓励开展党员自荐参选竞职承诺演讲。县制定了《自荐参选村党组织成员候选人办法》,鼓励党员自荐参选村党组织成员候选人,亮出参选意愿、亮出竞职打算、亮出守纪承诺,搭建党员展示才能、公平竞选的平台,让党员群众充分了解竞选人情况,切实选出党员群众认可、素质过硬的优秀人才,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自荐人推到台前公开竞选,使乡镇党委能够及时掌控选情。(二)组织党员自荐9讲政治: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守规矩: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严格遵守党章党规,严格按纪律规矩办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要求,带头执行村内各项制度规定,廉洁自律。重品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遵守道德规范,关心村庄发展和村民生活,热心村务,为人正派、处事公道,有奉献精神,在党员群众中威信高、口碑好。有本事:具有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素质能力,为民服务意识强,能带领村庄发展、村民致富,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村庄和谐稳定。敢担当: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工作中的困难、矛盾和问题不回避、能担当,在建设美丽乡村、推动脱贫攻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壮大村集体经济、为民办事服务、倡树乡风文明等方面积极作为,全力维护集体和村民利益。组织党员自荐(标准条件)10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认真,甚至消极、不满或抵制的。2.党性意识淡薄,不按党章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的。3.违反信访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的。4.私心严重,搞宗族派性的。5.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的。6.道德品行不端,不遵守村规民约,不履行村民义务,有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行为的。7.触犯法律法规,正在立案侦查的。8.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的;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9.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违法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3年的。10.有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破坏经营秩序、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11.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12.上一届村党组织成员,民主评议为不称职、被责令辞职或被免职的;近三年来,民主评议党员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或作为教育转化对象的。13.换届选举中有拉票贿选行为,或采用不法手段干预选举的。14.符合中组部规定的“村霸”五种情形或因涉黑涉恶受处理的。15.已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村,夫妻、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已当选村委会成员的。16.具有其他不得担任党组织成员情形的。组织党员自荐(不得自荐具体情形)111.确定任期目标。2.受理自荐申请。3.资格审查。4.公告自荐人名单。5.公告竞职承诺书。6.组织谈话。组织党员自荐(自荐程序)12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村情实际,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村党组织班子任期目标。提交村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作为自荐人自荐承诺的依据。1、确定任期目标13村党组织应及时公布受理自荐的时间、地点。在受理自荐期限内,符合条件的自荐参选党员到指定地点,向村党组织提出自荐申请承诺。2、受理自荐申请14村党组织应及时公布受理自荐的时间、地点。在受理自荐期限内,符合条件的自荐参选党员到指定地点,向村党组织提出自荐申请承诺。受理自荐申请15村党组织应及时公布受理自荐的时间、地点。在受理自荐期限内,符合条件的自荐参选党员到指定地点,向村党组织提出自荐申请承诺。受理自荐申请16村党组织和乡镇(街道)自荐参选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自荐人标准条件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自荐人于自荐资格审查后2日内,根据任期目标要求,递交竞职承诺书。3、资格审查17村党组织应及时公布受理自荐的时间、地点。在受理自荐期限内,符合条件的自荐参选党员到指定地点,向村党组织提出自荐申请承诺。受理自荐申请18经村党组织和乡镇(街道)自荐参选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把关合格后,对自荐人名单张榜公告。党员群众对公布名单有异议的,应在2日内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村党组织应及时予以解答或纠正。自荐人名单一经修改必须重新张榜公告。4、公告自荐人名单19经村党组织和乡镇(街道)自荐参选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把关合格后,对自荐人名单张榜公告。党员群众对公布名单有异议的,应在2日内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村党组织应及时予以解答或纠正。自荐人名单一经修改必须重新张榜公告。公告自荐人名单20自荐人竞职承诺书经村党组织和乡镇自荐参选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告.5、公告竞职承诺书21换届选举前,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分片成立由纪检、组织、信访、公安、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谈话小组,对自荐参选人进行组织谈话,摸清自荐参选人的思想状况,讲明政策程序,严格纪律要求,引导他们端正态度,正确对待选举,依规参加选举。对有意扰乱、破坏换届选举的,要采取劝诫、警告等措施,使他们认清不依规参选的严重后果。6、组织谈话22村党组织和乡镇(街道)自荐参选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自荐人标准条件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自荐人于自荐资格审查后2日内,根据任期目标要求,递交竞职承诺书。资格审查23(三)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党员推荐、群众推荐两部分。一般情况下,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群众推荐党支部候选人可同时组织。24组织民主推荐(1)主持人:上届党组织负责人或乡镇(街道)党(工)委派人主持。(2)党员推荐:各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推荐党支部候选人初步人选,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推荐的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员推荐票应高于40%。(3)群众推荐:各村召开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推荐。原则上,参会村民代表应达到五分之四以上;户代表不少于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推荐的候选人初步人选,群众推荐票应高于30%。候选人初步人选按照多于职数35%的比例确定,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25(四)进行资格审查建立村党组织候选人资格县乡两级联审制度,由县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纪委(监察局)、组织、政法、信访、扶贫、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国土、住建、农业、卫计、审计、环保、安监等部门(单位)根据“不得”情形,将“负面人员清单”提供给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成立党组织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照民主评议结果、对照“不得”情形、对照乡镇(街道)党(工)委日常掌握情况,对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26(五)组织党员选举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支部成员党员大会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委派专人主持。①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法定人数:到会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含4/5)会议有效。②通过选举办法。③宣布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党员自荐情况、不得担任村党组织成员情形、自荐审查情况和候选人名单,组织党员酝酿讨论。④组织候选人开展竞职演讲,演讲内容由乡镇(街道)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把关,防范“乱承诺、乱许诺”问题。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已在选民大会上竞职演讲且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的,在党员大会上可不再重复演讲,只回答党员提出的问题。⑤推选监票人,宣布计票人。⑥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⑦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顺序投票。⑧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⑨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⑩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得票情况,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27组织党员选举选票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Ο”;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号;如另选他人,可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Ο”。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不画任何符号或符号不清的视为弃权。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一律用黑色中性笔或碳素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凡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为无效票。28组织党员选举这个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①实行差额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支部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②选举生效的条件:第一,必须达到法定的参会人数。党的基层组织在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4/5),才能进行选举,选举的结果才能生效。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要求而进行的选举结果无效。29组织党员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五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在征求党员本人和家属意见的基础上,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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