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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材料2015年5月目录第一讲统计法和统计法律体系------------------()一、统计法律体系-----------------------------()二、统计法-----------------------------------()(一)统计法的概念及特点---------------------()(二)制定统计法的目的-----------------------()(三)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四)统计法适用范围-------------------------()(五)政府统计-------------------------------()(六)统计资料管理---------------------------()(七)统计监督检查---------------------------()(八)统计法律责任---------------------------()第二讲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介绍-----()一、制定《办法》的根本目的二、制定的法律依据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四、企业出现以下行为,会被列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五、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六、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原则七、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八、被公示失信企业的权利九、公示失信企业信息方式第三讲“两个”统计工作规范介绍一、“两个”规范二、制定“两个”规范的目的三、适用范围四、工作任务五、统计机构和人员六、工作条件八、统计资料管理-1-第一讲统计法和统计法律体系一、统计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我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截止到目前的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行政法规是由总理签发的国务院-2-令公布的。统计法规: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的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安徽省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合肥、淮南)。如:《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等。4.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3-部门行政规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专业技术考试暂行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行政规章:安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5.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如: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安徽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安徽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滁州市强化统计基础工作实施办法(滁政[2011]88号)、进一步加强统计体系建设的意见(滁政[2011]89号)等。二、统计法(一)统计法的概念及特点1.统计法的概念:从广义上来讲就是: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来讲就是:-4-统计法是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进行再次修订。现行统计法共7章50条。2.统计法的特点①与其他部门法律相比的特点:一是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二是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②自身特点:一是所规范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根本性的问题。二是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制定统计法的目的《统计法》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三)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5-(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3)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6、统计资料保密原则(1)依法保守国家秘密;(2)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6-(3)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4)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四)统计法适用范围《统计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政府统计)(五)政府统计1、政府统计调查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2、政府统计的三大任务:(1)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3、政府统计的三大职能:信息、咨询、监督。4、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5、政府统计的管理体制:《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6、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7-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统计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统计人员:(1)统计人员的职权①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三大职权)的职权;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③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④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2)、统计人员的职责-8-①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②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③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六)统计资料管理1、政府统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2、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七)统计监督检查1、《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2、《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9-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八)统计法律责任1、统计法律责任形式(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适用于统计调查对象)(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适用于公务员、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3)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4)《统计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10-《统计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严重统计违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对应《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②《统计法》第三十九条对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③《统计法》第四十条对应《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④《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对应《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1)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2)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11-第二讲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介绍一、制定《办法》的根本目的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为国家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提供可靠信息。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示的需要。二是加强依法统计的需要。三是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的长效机制的需要。四是适应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发生
本文标题:统计法律法规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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