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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7日第1页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继续教育四川省统计教育培训基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目录一统计法基本问题二统计调查管理三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五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六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1.政府统计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法》将政府统计的职能定义为“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2.政府统计的特征(1)实施主体是特定的(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包括参与各方)第一节统计法概述3.政府统计的功能与任务政府统计的功能①信息功能;②咨询功能;③监督功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③实行统计监督第一节统计法概述4.依法统计的必要性)政府统计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二、统计法1.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的具体内容是规定了参与各方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关系。2.统计法的特点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一)统计法律《统计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修订。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第三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经第十一届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二)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还有法规性文件。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三)地方性统计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是统计行为规范地方性统计法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第一节统计法概述(四)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分为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章第一节统计法概述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效力具有地域性或者局限性,它既不能和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法规相抵触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领会)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指导各种统计活动1、统一性原则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统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调查的分类;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第一节统计调查分类一、政府统计调查国家统计调查——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定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实施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义务性强制性第一节统计调查分类二、民间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民间统计调查——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特点:自愿性和营利性第一节统计调查分类三、涉外调查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特点:全国基本情况调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特点:专业性较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特点: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二、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相互衔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收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收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按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一、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统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后者仅指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通常所说的统计制度,是指狭义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我国统计调查制度有三类: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二、统计标准统计标准的概念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三、统计标准分类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有国家统计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执行部门标准其他统计标准在既无国家标准又无部门标准情况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者调查收集统计资料的方法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统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格式: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印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颁发: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概述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第一节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资料汇总、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统计资料的特征(领会)客观性——质量上的要求合法性——程序上的要求相关性——内容上的要求统计资料管理体制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各项工作的总称。统计资料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统计,谁管理第一节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一、统计资料的审核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二、统计资料的归档保管资料的范围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一、统计资料的提供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二、统计资料公布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除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公开、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统计资料的公布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国家秘密的三要件: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知悉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二、商业秘密的保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满足以下4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三、个人信息的保密保护个人隐私有利于消除被调查者的后顾之忧,增进被调查者对政府的信任感,使他们能够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未直接标明,但通过标明其他资料,能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统计人员统计从业资格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设立的政府统计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局、统计委员会或统计处、统计科、统计股等,这些机构都是政府组成部门。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的统计机构(领会)乡镇统计工作岗位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的设置及职责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第二节统计人员一、统计人员的概念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
本文标题:统计法律法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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