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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中)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规则/新闻侵权抗辩滥用/侵权责任内容提要:我国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样,研究新闻侵权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五)公正评论新闻评论是新闻媒体结合重要的新闻事实,针对普遍性关注的实际问题发表的论说性的意见,诸如社论、评论员文章、短评、编者按语、专栏评论、述评等。评论不是事实,仅仅是一种意见、看法的表述[1]。公正评论是对抗新闻侵权的正当抗辩事由,能够完全阻却新闻侵权请求权,媒体不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都规定了这个抗辩事由[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美国,公正评论也叫做免责之批评,开始为专门的抗辩事由,后来改为适用“意见之表达”的抗辩。《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66条规定:“诽谤性之传递消息可能为意见表达方式之陈述;但此种本质之陈述,谨于其隐含该意见之根据有未揭露之诽谤性事实之疑时,方得做诉讼上之请求。”换言之,如果其隐含该意见之根据没有未揭露之诽谤性事实之疑时,或者其隐含该意见之根据有已揭露之诽谤性事实之疑时,都不构成诽谤[3]。公正评论应当具备何种要件?英国法认为,第一,被告要证明其评论涉及的是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第二,被告必须证明其评论具有事实上的根据,第三,被告还要证明其评论不是恶意的[4]。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成公正评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评论的基础事实须为公开传播的事实,即已揭露的事实,而不能是由评论者自己凭空编造的事实,也不能是具有明显不真实的事实。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已揭露的事实进行评论,即使该事实具有诽谤性,或者不真实,媒体发表评论都不负侵权责任。以故意编造或者明显虚假的新闻事实作为评论的依据,本身就构成侵权责任。如果评论隐含该意见的根据有未揭露的诽谤性事实可能的,也不具备本要件。(2)评论须公正。评论的内容应当没有侮辱、诽谤等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辞。对此,应当特别区分评论的言词尖刻与诽谤之间的界限。在评论中,即使批评的言辞非常尖刻,只要不是诽谤,不是故意贬损他人人格,就不是侵权。如果评论中有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损人格尊严的侮辱、诽谤性言辞,则为侵权。其标准,应以人格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有学者提出,在以上范围内,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5]。这种看法不够妥当。片面、偏激并不会涉及侵权问题,但具有诽谤性的评论则必然会涉及被评论人的人格尊严,应当构成侵权。(3)评论须出于社会和公共利益目的,没有侵权的故意。社会和公共利益目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公众对于评论中所涉及的事项享有法律上的利益;二是评论中所涉及的事项受到公众的质疑或是公众的广泛关注[6]。如果媒体发表的评论出于作者的恶意,借评论而故意贬损被评论人的人格,构成新闻侵权。在宣科起诉的关于纳西古乐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被告在评论文章中虽然语言尖刻,但属于基于学术研究而进行的评论,因此,不应当认为是侵害名誉权。法院认定该评论文章构成侵权,显系不妥[7]。有人认为,对特定人的评论所涉及的事实如果虚假,这种评论就没有依据,自然不会公正[8]。那么,评论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或者虚假,被评论人提出新闻侵权诉讼,是否都能构成侵权责任?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评论事实虽然不真实,但符合公开传播事实的要求,不是评论者故意编造的事实,或者虽然是明显不真实的事实但评论者依据新闻从业要求不能发现,评论人又没有侵权故意,没有贬损他人人格的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辞,当然不构成新闻侵权。认为凡是评论的事实虚假则评论就自然不会公正,有绝对化的嫌疑。(六)满足公众知情权满足公众知情权,是一个完全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是由美国的一位新闻编辑肯特·库珀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先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至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知情权被广泛地援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成为与新闻自由、创作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诸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权利概念。知情权给新闻业、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为了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大众传媒去接收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事件、信息,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被扩展到极大的限度。对于这些,都可以知情权的需要而予以充分披露,因而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大冲突。满足公众知情权这个新闻抗辩事由的最早适用,是美国的詹姆斯·希尔诉《生活》杂志发行人时代公司侵犯隐私权案。1952年,希尔及其家属在费城郊区的家中,被三名逃犯软禁达19小时。事后,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尔告诉记者,那三名逃犯很有礼貌。1955年,剧作家海斯将希尔一家的类似痛苦经验改编为剧本《绝望的时刻》,对希尔用希利尔德一名代替,剧中逃犯有殴打希利尔德,并口头猥亵、凌辱其女儿的情节。该剧在费城上演时,《生活》杂志事先未经希尔家人同意,在原住屋中拍摄若干现场镜头,并以《真正的罪案,激起紧张的戏剧表演》为题,报道该剧的演出,并毫不保留地描述该剧为希尔一家悲惨经验的重演,致使希尔一家遭受精神痛苦。希尔一家向纽约州法院起诉时代公司侵害其隐私权。《生活》杂志的作者指证,他诚恳地相信“希利尔德”是反映了希尔事件的内心和灵魂,否认其侵权。纽约最高法院审判此案时,陪审团认为,《生活》杂志在审查能显示希尔家人未受虐待的新闻报道时,至少有所忽略,甚至轻率或故意的不细心,因而判决希尔胜诉。时代公司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6票对3票,改变纽约州法院判决,以《生活》杂志文章的内容,牵连着一个戏剧和一件真实事情,是一件合乎公众兴趣的事件为由,判决《生活》杂志胜诉[9]。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社会发生的感兴趣的情事及其发生、发展、变化予以了解和知悉的权利[10]。该权利属于公权利,其相对的义务人就是公共媒体。对此,公共媒体负有予以满足的义务。因此,公众知情权是新闻侵权的最好抗辩。理由是“公众人物、新闻事件等具有公共利益或正当的公众兴趣的领域,视为自然人私生活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域的例外”[11]。我国媒体目前更多的是满足“喉舌”的职能,其实更重要的应当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职能,那才能够叫做真正的公共媒体。当然,我们的新闻媒体具有公共媒体的职能,可以适用公众知情权作为新闻侵权的正当抗辩。构成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报道的须是一个正在发生、发展、结果的新闻事件或者与新闻事件有关的背景。(2)报道的事项须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对此抱有兴趣,想知道事件的发生、发展、结果以及与该新闻事件有关的背景。不特定的多数人,就是公众的含义。(3)媒体进行报道须符合媒体的职责要求,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不具有侵权的恶意。构成公众知情权,不要求存在不侵害他人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内容,正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可能会影响到某些人的个人权利,因此才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我国法院在范志毅案件的判决中,已经援引了这个抗辩事由,即公众关注。判决书说“本案争议的报道是被告处在‘世界杯’的特定背景下,遵循新闻规律,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出发,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采写的监督性报道”,并以此作为免除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闻侵权责任的理由。这个理由是成立的,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七)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是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确立的概念,后来成为诽谤法的一个重要规则。1960年2月,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高涨,同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名为《关注他们高亢的呼声》的整版政治广告,广告上有64位知名人士签名。沙利文时任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委员会委员,负责监管该市的警察局。他认为广告中的若干虚假陈述构成诽谤,为此他曾请求《纽约时报》更正,但遭到拒绝。据此,沙利文向法院起诉。初审法院认定《纽约时报》侵权,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维持初审裁定。《纽约时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在政府官员就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批评而提出的民事诽谤之诉中,亚拉巴马州法院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不足以从宪法上保障第一和第十四章修正案所要求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在此类诉讼中,州法院不能判决政府官员获得赔偿,除非该官员证明被告实有恶意(明知虚假陈述而故意为之)或玩忽放任(根本不在乎所述事实真实与否),从而判决案件发回原审法院,以进一步审理与本法律意见不符的部分。我们历来主张公众人物是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我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专门规定这个抗辩事由:“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宣传或者舆论监督,公开披露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以及涉及相关人格利益的隐私,不构成侵权。超过必要范围的,应当承担侵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责任。”[12]在范志毅案件中,我国法院的判决书第一次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该判决书认为“中国国家队的表现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案原告系中国著名球星,自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此期间,关于中国国家队和原告的任何消息,都将引起社会公众和传媒的广泛兴趣和普遍关注”[13],因此,判决书将此作为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闻侵权抗辩的免责事由之一,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公众人物是指因其特殊地位或者表现而为公众所瞩目的人物,如各级政府官员、主动寻求公众评价的各种公开的候选人、体育艺术明星、因重大不凡表现而影响社会的发明家和企业家等。他们的表现或与公共利益有重大关系,或为大众关心的焦点,因此成为公众人物而自愿暴露在公众面前,因而应对公众的评论有所容忍[14]。应当明确的是,公众人物总还是人,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公众人物的人格没有缺陷,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应当享有一般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但是,公众人物区别于其他一般的自然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的知名度超过常人,或者承担的职责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人们对他们的关注和观察就远远地超出对一般的自然人所关注的程度。因此,公众人物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公众知情权。前者表明,如果公众人物的行为关系到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那么这种行为无论是多么隐私,也是一定要让公众知道的,一定要让人民能够监督,否则就会损害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会公共利益。后者则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因而牺牲公众人物的部分权利内容。不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为了满足或者实现更大的利益,而牺牲作为极少数的公众人物的某些权利中的利益。这是法律在利益冲突面前不得不作出的一种权衡和选择,不得已决定由公众人物做出一些牺牲,让他们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造成的损害予以适当容忍。界定公众人物作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被报道的人物须是公众人物。关于公众人物的界定,我们曾经说是“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15]。徐迅在其新闻侵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中界定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士;在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者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士;文化、体育界名人及其他众所周知的人士;在特定时间、地点、某一公众广泛关注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被证明确有关联的人士。”[1
本文标题: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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