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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九章-业务创新与发展)
第九章业务创新与发展第一节业务创新概述•银行业务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创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银行业务创新包括三个层面的“创新”: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一、业务创新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三)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四)成本可算原则;(五)风险可控原则;(六)信息充分披露原则;(七)维护客户利益原则;(八)四个认识原则•二、业务创新与客户利益保护•在金融创新活动中,银行需要特别注意从审慎尽责、充分信息披露、引导理性消费、客户资产隔离、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客户教育等方面来保护客户的利益。•(一)审慎尽责;(二)充分信息披露;(三)引导理性消费;(四)客户资产隔离;(五)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六)客户教育•在了解“卖者有责”的基础上,也要使客户接受和遵循“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强调“买者自负”的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金融投资者要加强自我教育,充分认识金融产品与市场中蕴含的风险,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另一方面,“买者自负”也要求产品提供方对产品的已知缺陷和风险进行适当的披露,尽可能避免客户对所购买的产品存在很大的误解。第二节创新发展趋势•一、业务综合化与交叉金融工具•资产管理行业和金融市场格局的演变带来社会融资方式的改变和金融脱媒的深化,推动商业银行实现四大转变。•1.从资金提供者转变为资金组织者;•2.从主要参与货币市场到同时涉足资本市场;•3.从资产持有转变为资产持有与管理并重;•4.从交易为主转变为交易服务并重。•从监管环境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之间的资金流动、客户交叉、产品合作日益频繁,行业边界日渐模糊,推动金融监管更加市场化,为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二、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将这部分贷款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人导向型、低成本、结构性的融资方式,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和增加企业价值的融资方式,同时又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手段。•三、互联网金融•(一)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基础的客户信息挖掘和借用风险管理;二是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三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在资金划转中起基础性作用。•互联网金融推动以网上支付、余额理财及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崛起,即使商业银行建立在众多实体网点和庞大营销队伍基础上的渠道、服务和获客优势快速衰减,同时又为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展服务革命提供了契机。•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提升客户体验。2.改变获客路径。3.降低运营成本。4.创造市场机会。•(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具体为: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本文标题: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九章-业务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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