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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环保管理与危险废弃物知识培训创建文明施工环境,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的几条要求1、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3、各项目管理部、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并制定岗位责任制。4、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严格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5、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6、施工期间固体废物(矸石、灰渣等)排放要严格在指定地点排放,堆放整齐并压实,定期维护,以防垮塌,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由专人负责计量、检查、记录。7、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箱,并采用专车装运,严禁随意随地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创建文明施工环境,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的几条要求8、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9、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10、从事土方、混凝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11、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12、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集中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13、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要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14、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创建文明施工环境,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的几条要求15、施工现场要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16、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气体、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17、食堂要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18、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19、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1995-10-30•颁布实施时间:1996-04-01•颁布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修订时间:2004-12-29•修订实施时间:2005-04-01•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时效性:有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经贸委、公安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至08年8月1日废止。•2008年6月6日,国家环保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08年8月1日施行。•新名录与旧名录比较:新名录49大类,较旧名录多2大类。•新名录表格包含: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危险特性指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三)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第十条:联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联单共五联,有统一联单编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术语和定义: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谢谢!
本文标题:施工现场环保管理危险废物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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