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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系统性强制性规范性公开性江苏省质监局锅炉局冯宜敏2019年11月08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宋继红《条例》解析2019年4月改编《条例》内容介绍第一讲概论第二讲第一章总则[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主要职责]第三讲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安全义务]第四讲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第五讲第四章检验检测第六讲第五章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七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讲第七章附则第一讲概论一、引言从《条例》的名称讲起:什么是“安全监察”?为什么要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概念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造福于人类,但若使用、管理不善,也会酿成事故,造成灾难性后果,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重大损失。由于特种设备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人们在对其充分开发利用的同时,也逐步加强、规范了安全监督,以最大程度地遏制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于是产生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行为:第一讲概论安全监察定义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监察”词义从“监”字。“监”字起源于甲骨文,左边是一个人睁大眼睛在往下看(臣,竖目),下边是个器皿。金文又在器皿上加一小横,表示器中有水,古人以水为镜。英文中监察Supervision这是一个复合词,由“super”+“vision”组成。有“从上面看、观察”之意。第一讲概论安全监察起源-早期的安全监察是从安全性能技术检验开始的,技术检验起源于保险。世界上第一部特种设备法规:1845年,德国颁布了“蒸汽发动机(机车锅炉)条例”。第一讲概论1955年,国家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的实施,对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明确特种设备企业的安全义务,降低并减少当时高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数从1979年的每年每万台7.9起下降到目前的0.5起。第一讲概论《暂行条例》的不适应,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暂行条例》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复杂情况。二是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事故也频繁发生,亟需规范。第一讲概论三是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四是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五是境内外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制度不统一,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因此,必须解决这些问题。--修订或制定新的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目标围绕一个宗旨、建立两项制度、实现三个统一、明确四项责任、体现五项原则。围绕1个宗旨《条例》是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和WTO需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立2项制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制度(八项许可)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建立2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五个制度):强制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执法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责任制度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状况公布制度实现3个统一监管主体的统一。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理清了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将有效制止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特种设备概念的统一。条例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特种设备。内外制度的统一。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无论是国内制造的特种设备还是国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只要在中国境内使用,均必须由同一行政主体按照同一技术规范实施同一程序的审查、许可、监督检验。条例首次统一了内外一致的行政许可制度,符合WTO的要求。明确4项责任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生产者、使用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强制检验、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职责,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异地重复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违反上述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社会监督的权力。体现5项原则安全至上原则。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要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企业负责原则。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条例明确了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权责一致原则。条例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职责,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统一监管原则。履行WTO承诺,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做到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监管规范、监管收费“四个统一”。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监管。综合治理原则。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等均有监督权、建议权、举报权。第一讲概论二、条例的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新条例内容较多,七章91条。总的来说,结构比较合理。第一章总则(1-9条共9条)是条例的总纲。主要规定了条例制订的宗旨、特种设备的定义、调整范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的职权及其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责任、社会监督等等。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10-22条共13条)规定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和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活动中的义务。第一讲概论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23-41条共19条)规定了使用单位保证安全使用的义务;第四章检验检测(42-50条共8条)规定了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的义务;第五章监督检查(51-63条共13条)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义务(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现场检查的要求和程序,监察人员及其职权,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有关要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等等)。第一讲概论第六章法律责任(64-87条共24条)明确了上述四个方面(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第七章附则(88-91条共4条)主要明确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明确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管理办法另定,规定检验检测收费、实施日期即废止82条例。第一讲概论三、主要变化比较82条例,有较大的变化(体制上、范围上、监管方式上)。增加了设备范围(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增加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去掉了主管部门相应的规定,从管理体制上,具有实质性的变化。管理体制上的变化。82条例强调的是“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体制,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定期检验、事故处理等都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内容(82条例第四、五、十、十九条)。第一讲概论《暂行条例》颁布实施2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条例对特种设备安全充分体现了“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督促协调、社会广泛监督”,这样一种新的安全监督管理格局。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制。符合《条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导了《条例》的立法起草过程。第一讲概论指导思想:对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总结成功做法,吸取国外经验,强化企业负责,健全监察体系,规范行为,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范于未然”,力求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实现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目的。第二讲第一章总则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章总则中,总则通常是一部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共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原则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适用调整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总体职责,企业安全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国家鼓励和奖励政策、举报制度等等。第二讲第一章总则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一、立法宗旨可归纳为“三个要点,一个目的”。三个要点:(一)制定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二)制定条例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三)制定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第二讲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二、调整范围(一)关于特种设备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两个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新条例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这两个基本特征进一步描述,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七种特种设备。第二讲第一章总则纳入条例监察的七种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锅炉-范围规定为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分类内容按加热介质分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无机热载体锅炉按结构可分水管锅炉、火管锅炉按燃料可分燃煤、燃油、燃气、余热生活用锅炉(采暖及供水)、按用途分生产用锅炉、发电锅炉第二讲第一章总则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不限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表压,下同)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第一章总则压力容器-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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