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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
·1·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程现场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手册。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为质量控制和试验工作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不得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第四条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2·动的监督管理,西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机构)负责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及其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站)(以下简称地市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及其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调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监督和管理,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做好工地试验室审查和提出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意见。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能力核验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日内组织初步审查,审查资料完整性,通过初步审查后4日内组织工地试验室现场能力核验,能力核验合格后将备案登记表·3·报质监机构审核备案。项目法人负责总监办工地试验室的现场能力核验。第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母体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条件,可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合同约定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母体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验收,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标段委托的试验检测任务。其主要职责:㈠工地试验室均应独立开展工作;㈡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㈢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㈣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试验检测工作。·4·第九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按监理机构设置不同分为总监办一级工地试验室和总监办、驻地办二级工地试验室。总监办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㈠负责合同范围内所有的监理试验检测工作;㈡熟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相关的试验规程,检查、指导驻地办、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㈢制定试验工作制度和本工地试验室工作计划,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的调整随时调整、批复相应工地试验室的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㈣根据合同赋予的职责负责驻地办、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现场能力核验;㈤对驻地办、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工作情况、人员配备、试验设备、检测频率及资料管理等进行检查、指导、考核;㈥负责对驻地办工地试验室报送的工程用水泥、沥青、钢材、砂石等重要材料生产厂家及材质单的审查;㈦对驻地办提交的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试验进行检验验证,频率符合合同或规范要求;㈧对驻地办路面结构配合比、主要结构砼配合比、标准试验等平行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当驻地办、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平行试验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规定时,由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重新取样进行平行试验,试验结果满足要求时由总监进行批复;㈨负责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数据抽检工作,抽检频率符合规范及合同规定,每月至少抽查一次,检查结果汇总列入监理月报;·5·㈩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和质监机构,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十一)参加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参加各项验收试验。驻地办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㈠接受总监办的监督、指导,负责做好监理工程的试验检测、质量检验等工作,批复总监办授权的一般原材料和配合比,制定本工地试验室工作计划,并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工作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总监办;㈡依据合同负责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情况、人员配备、试验设备、检测频率、试验结果及资料管理等进行检查、考核;每月定期做出分析评价,并报告总监办。㈢按规定的抽检频率独立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并按抽检频率(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独立验收试验;㈣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抽样试验应进行监理旁站,监理旁站后应及时在样品抽取单或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㈤对路面结构配合比、主要结构砼配合比、标准试验、原材料的抽样等进行平行试验;㈥按照规范及标准对已完工程的质量控制数据进行检验评定。当监理机构为一级时总监办工地试验室职责应将上述总监办、驻地办工地试验室职责合二为一。第十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6·㈠接受项目法人和总监办、驻地办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规程和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合同工程的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等,试验频率符合要求,结果真实可靠,并按规定程序申报;㈡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申报、调整工地试验室工作计划;㈢对试验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逐级报告,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㈣试验检测结果及质量评定情况汇总后,定期上报驻地办工地试验室。第十一条工地试验授权负责人主要职责:㈠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㈡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㈢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对违规检测人员有权辞退;㈣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报告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㈤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逐级报送,抄送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7·㈥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第十二条凡在本区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质监机构颁发的《等级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采取完全委托方式,委托取得公路工程《等级证书》和《计量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其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从事本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第十三条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搅拌站)、水泥稳定混合料拌和站、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工地试验室后经母体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并通过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对其的能力核验,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各工地试验室审查合格后,提前20个工作日统一到项目质监机构申请工地试验室审核备案。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相应的质监机构,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质监机构确认后,受委托检测机构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第四章试验室的申报和核查第十五条申报工地试验室核备应提交下列材料(壹式贰份):·8·㈠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和附件5);㈡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外省检测机构提供,供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审查时用)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备案登记表中);㈢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负责人、工地试验室印章(母体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期限等进行授权的授权书;㈣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监管制度;㈤母体检测机构上年度、拟授权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其负责过的工地试验室近三年信用评价相关证明;㈥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试验检测工程师(员)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社保缴费证明或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供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审查时用)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备案登记表中);㈦工地试验室平面布置图(标注面积);㈧工地试验室组织与管理机构框图;㈨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建设文件清单;㈩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自校资料(复印件),工程延续至第二年的,则在次年开工前报送延续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自校资料(复印件);(十一)工地试验室工作与管理制度及试验检测计划;(十二)工地试验室人员分工及职责;·9·(十三)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计量证书》正副本原件(外省检测机构提供,供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审查时用)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备案登记表中)、委托合同。第十六条质监机构自接到申报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登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登记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登记材料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对符合条件的工地试验室进行备案登记,2个工作日内颁发《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见附件6),有效期至工程合同期结束。第五章工地试验室管理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合格条件(见附件1)包括人员技术力量、仪器设备配备、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内容。第十八条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得作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组建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不得聘用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或很差的检测人员。第十九条检测人员要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且配备合理,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必须在授权母体检测机构进行从业登记,只能在一个项目上任职,不得无序流动。第二十条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实行备案制,不得随意更换检测人员,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资格条件,且变更率不得超过30%,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考核批准后,并报质监机构核准备案。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主任(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检测·10·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具备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对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㈠母体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㈡质监机构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含每年其从业信用评价结果),加强监督检查;㈢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
本文标题: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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