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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考研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述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1★★★★★★★★★★2一、基本含义1、基本含义。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信赖保护原则的另一种表述是“禁止反言/不准翻供”2、理论基础。德国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部分源自在法治国家原则中得到确认的法律安定性,部分源自诚实信用原则,学理上还根据社会国家原则,并且越来越多地根据基本权利。其中最具有说服力的当属法的安定性,它是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不受瑕疵影响和存续力的根据。他们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哪一原则,应进行利益衡量,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二、基本要求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4、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三、发展趋势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越权无效原则。民法学家认为,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那么,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似乎也越来越有成为本领域“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的趋势。简述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及基本要求1.基本含义。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2.基本要求.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高教+北大版.P70—712考题链接:论述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与要求.北大2006综合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里规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阐述“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价值、目标和内涵.北大2007综合卷;(其实考察的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只是二者观察的角度有所不同)定力。(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4)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二.行政许可法关于信赖保护的规定及内容(一)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规定《行政许可法》从以下两个方面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1.合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二)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区分了“可以撤销”和“应当撤销”两种类型。行政许可行为是由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如果被许可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也就是说,如果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是由行政主体造成的,该项行政许可未必撤销;因为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必须考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信赖利益。2.限制了违法行政许可的撤销权。《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许可,不予撤销。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一项违法的行政许可,即使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未必一律撤销。如果对公共利益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该项违法行政许可不予撤销。3.财产赔偿是违法行政许可信赖保护的主要方式。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使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但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而产生信赖利益的不予保护。三.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确立的意义1.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确立和运用,有利于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权力的滥用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最大的危害,也是对人民合法权益的最大侵害。因此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诚实守信,奉行为人民谋福利的宗旨,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只有在法律中得以确认,以法律来制约政府,才能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在实践中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则促使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就遵守法律规则,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信赖保护原则使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行政许可法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相对方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些规定都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2.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确立和运用,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国方略,一种达到法治状态的手段,而且首先就是其本身———法治理想,这是它的实质。因此法治建设不能停留于形式层面,仅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种法律还必须是反映社会现实和发展规律、反映人民意志并维护人民利益的良法,并在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实质法治建设的一个体现。它要求政府诚实守信,对依法行政原则进行补充,目的是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简述行政许可的设定★★★★★★★★★★3一、行政许可概述根据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我国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可以分为普通许可和特别许可两大类。普通许可的法律特征是对申请人行使自由权利法定条件的审查和准许,特别许可的法律特征是赋予申请人以特定权利。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便民原则,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述权、申辩权和提供法律救济的原则,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并给予补偿的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一般性指导原则。有四个方面: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2、可设定事项原则。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有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六个方面。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这六个方面总起来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的公共相关性特定活动。所谓公共相关性特定活动,主要是指那些可能对公共安全、宏观经济、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危害的自由活动,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占用公共资源、进入特定行业市场的活动。3、设定许可的优先原则。如果通过实行以下原则能够解决行使自由权的公共相关性问题,就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因此,以下原则具有设定优先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3考题链接:简述行政许可法上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规定.北大2008.综合卷;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解决。4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5设定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创制有关行政许可权利义务的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设定权限是关于在相关国家机关中分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制度。设定形式是设定行政许可可以采取的文件形式,即只能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通过前述设定的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解决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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