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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重点总结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应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基本原则有:合同自由原则、合同严守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自由协商,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主体的非法干预。(2)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严守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随意违约。(3)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是指合同法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制度障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标。2.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要约的概念及其条件(2008年非法学辨析题)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条件是:(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缔结合同的目的。(3)要约的内容应该是具体确定的。(4)要约必须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特别提醒: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要约生效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时候,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特定人做出的希望他方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相同之处:(1)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发出(2)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区别之处:(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2)条件不同。要约有条件,而要约邀请无需具备前述条件。(3)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特别提醒: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5.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况(1)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原先发出的要约此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其要约的约束。6.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2008年非法学辨析题)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条件包括:(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者代理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特别提醒:(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2)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以及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3)承诺原则上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特殊情况下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做出,但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市县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7.格式条款概念及特殊规定(2016年非法学法条分析题)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如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公平拟约或者提示和说明义务,同时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①格式条款中有合同无效的事由的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③格式条款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皆是,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8.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和构成条件(2007年非法学法条分析题,2010年非法学简答题)缔约过失则是,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为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情况包括:(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负先合同义务。(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3)一方违反险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背险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9.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发生合同应有效力的合同。其主要类型包括:(1)无民事行为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10.可撤销合同类型和撤销权的消灭可撤销合同,又称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而使其无效的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第三人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趁人之危)(2)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在我国只能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在下列情形下消灭;①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④当事人自合同订立后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11.三大抗辩权的相关问题(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3)双方债务均届至。(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或对方履行债务不合约定的。2.法律效果:一时阻却请求权行使(二)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权利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双方债务均届至。(4)先给付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合约定。2.法律效果: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三)不安抗辩权(2014年非法学简答题)——先履行一方的权利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主要包括:确切证据证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12.债权人的代位权(2009年非法学法条分析题)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其成立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2)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来能实现。(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13.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包括:①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要求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2)如何理解撤销权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3)债权人撤销权如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中行使,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5年是个除斥期间。14.保证的特征(2009年非法学简答题)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其特征包括:(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2)保证属于人的担保。(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明确的目的性。15.保证设定的条件(1)须保证人符合法定的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除非国务院批准为适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的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2)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特别提醒:(1)一般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其6个月。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注意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等于保证期间)。(2)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的内容时候,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4)保证期间,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此为债权转让),如果是债务转让,则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
本文标题:合同法总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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