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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信办文〔2009〕3号林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子政务各使用单位:《神农架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林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二十日—2—神农架林区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神农架林区信息化进程,规范电子政务的运行及管理,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可靠、稳定、连续、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神农架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说的神农架林区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以下简称为平台)包括神农架林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中国神农架网站。神农架林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是指林区党委、政府与各乡镇、部门(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新闻媒体,下同)之间(同级、上下级之间)工作人员由于协同办公的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应用平台,它不能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属于非涉密网络。该平台具有政府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办公的各项功能,包括政务办公门户、公文、信息、会议通知、督办、值班、文件快递、电子邮件、资源管理、档案管理、日程、通知、期刊、专送传阅、提案议案管理、视频会议、领导活动安排、远程办公等多项办公功能。中国神农架网站是由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各部门子网站构成,利用互联网通过www.snj.gov.cn门户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群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办理和管理监督等政务活动。—3—第三条、平台建设遵循“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强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第四条、平台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是指从事平台的总体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五条各部门管理员(以下简称单位管理员)是指负责接入平台的各部门内部使用、培训、管理维护并负责联系的人员。第六条、平台普通用户(以下简称普通用户)是指具体使用平台的人员。第七条、数字证书也称为DigitalID,它等效于一张数字身份证。数字证书提供了一种在网络上身份验证的方式,是用来标识和证明通信双方身份的数字信息文件,它由认证权威机构(CA)对拥有者的公钥进行核实之后发布。第八条、电子印章在电子文件中保证公文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不可抵赖性,以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其管理、使用方式符合实物印章的习惯和体验,其加盖的电子文件具有与实物印章加盖的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的电子技术手段。第九条、凡接入平台的各部门、用户,在使用和维护中,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网络接入管理第十条、平台构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电子政务专网上联国家、省电子政务外网,横联市州县,下联所有区直部门、乡镇。电子政务外网与电子政务内网基础设施物理隔离、与因特网逻辑隔离,是各部门乡镇面向公务员办公、企业、社会公众开展业务应用、公共服务和信息发布的网络平台。第十一条、电子政务外网属于非涉密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该网运行、处理、存储。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4—离,不能直接互联互通,两网之间通过安全设备进行数据交互。各部门、乡镇可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建立业务应用系统,面向公众开展行政审批、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公共服务。第十二条、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建立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信任机制和授权管理机制。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必须采用湖北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乡镇各部门可直接采用林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供的数字证书注册服务。第十三条、各级电子政务外网网络管理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安全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要对所管理的本级外网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向主管部门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信息,并向其网络用户单位提供安全预警服务。第三章用户职责第十四条、平台操作使用规范包含三类用户:一是平台系统管理员;二是各部门系统管理员(单位系统管理员);三是平台普通用户。所有用户上班时间必须登陆平台,确保公文正常流转。非上班时间发送急办件的,需以手机短信方式提示各用户。第十五条、平台系统管理员职责(一)协调信息办、电信方、软件方管理及维护好平台,确保平台能正常运行。配合信息办、电信方、软件方做好各部门数据初始化工作。(二)负责平台中组织管理、用户管理、栏目管理、公文管理、通知管理、办公门户信息、单位信息(部门信息、业务专题、重点工作等)、领导权限、秘书权限、督察督办管理、提案议案管理以及其它可能增加功能模块的权限分配、运行、维护及相关培训。—5—(三)平台系统管理员负责制作、更改或销毁平台用户的证书,并保证其唯一性;制作、更改各单位电子印章并加载于指定用户的数字证书;组织开展关于数字证书使用、电子印章使用的培训;维护、解决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使用中发生的问题。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采集各单位的数字及电子印章信息;第十六条、单位系统管理员职责:(一)各部门要设立信息化职能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二)根据单位内部需要,妥善管理和分配本部门内部用户的网络使用权限和范围。(三)负责本单位内部网络、PC机管理与信息安全工作和与平台系统管理员进行上下协调工作。(四)负责本单位内部平台中的组织管理、用户管理、公文管理、信息栏目管理、办公门户信息、内刊管理、通知管理、个人管理及其它因工作需要可能新增的各类权限的分配。(五)根据系统管理员要求提供本单位的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如用户基本信息、所属部门、公章样式、尺寸、电子印章持有人等信息);若有用户发生离职或岗位调离等情况而发生数字证书的更改或销毁,或出现电子印章使用者的变更等,需出具其所在单位相关证明并交由系统管理员。第十七条、平台普通用户职责:(一)普通用户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其在平台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二)普通用户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在平台上运行的相关信息随意复制散发。(三)普通用户应严格使用湖北省电子政务外网分配的IP地址,不得滥用、盗用其他IP地址。—6—(四)普通用户所使用的PC机必须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及防火墙,对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中病毒的软件应及时与单位系统管理员联系。(五)普通用户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咨询本单位信息主管,若其无法答复或解决,应及时通过本单位系统管理员联系平台系统管理员。(六)为避免造成网络资源的超负荷运行而造成断网和瘫痪的情况,普通用户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及多媒体文件。否则,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第四章应用支撑平台维护管理第十八条、林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具体承担电子政务应用支撑平台的维护管理工作。(一)应用支撑平台环境及相关软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每年度定期进行林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数据采集、更新和共享情况的分析报告,并报送林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三)定期检查电子政务平台支撑软件日志,对软件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四)应用支撑软件出现故障时,联系并协助相关产品供应商及时解决问题。(五)中心数据库运行维护和管理,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监控数据库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并解决数据库中存在的问题。(六)对应用支撑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运行报告和建议,由林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第十九条负责林区网络平台线路接入的运营机构应确保林区电子政务网络线路畅通,接入带宽符合要求。第五章应用系统维护管理—7—第二十条、各责任单位应用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必须定制度、定岗、定人、定责任,确保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一条、林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林区政务门户的运行维护管理。(一)中国神农架网站。信息办是网站的运行维护机构,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指导,并将各责任单位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应用在林区政府门户网站做统一版式的链接,并负责审核各单位提供链接地址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各责任单位应及时做好子网站的信息内容更新,并做好向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报送工作。(二)林区政务门户。林区政务门户栏目及重要内容的审定由林区政府办公室、林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由林区信息化办负责。(三)各责任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同时,应按照要求及时为两大门户提供内容保障,确保数据实时更新。(四)各责任单位要确保提供中国神农架网站和林区政务门户的功能页面24小时可访问。第二十二条、中国神农架网站各功能模块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根据网站内容保障机制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单位要确保所提供的链接地址正确且运行访问正常,在对链接地址相关的网页内容做版式修改时,要通知中国神农架网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调整。第二十三条、政务外网应用系统各功能板块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一)应用系统部署在本部门应用服务器上的运行维护由各责任单位负责。—8—(二)托管在林区电子政务中心机房和电信机房应用服务器上或门户应用服务器上的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由林区信息化办、电信公司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林区信息化办和电信公司负责机器设备及支撑软件的运行维护,当应用系统程序运行出错时,林区信息化办要及时通知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维护处理。林区信息化办负责管理服务器账号,负责分配备份应用系统程序的FTP账号和备份数据的数据库账号等。责任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程序的运行维护以及应用系统程序和数据备份工作。(三)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数据接口程序,通过政务外网为其它部门或应用系统提供服务,要定期进行检查接口程序运行状态,确保正常运行。第六章信息资源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林区电子政务网信息资源的规划、交换、整合和共享由林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办公室会同相关资源建设单位建设实施。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的建设和管理由责任单位负责,信息资源的梳理、采集、注册、存储、更新和注销等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第二十五条、负责应用系统信息资源更新和维护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对系统进行信息更新和维护,并对共享和公开信息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各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共享信息,不得延迟共享信息的更新。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信息共享和更新的,应事先报林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解决。第二十七条、获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需符合林区电子政务数据交换标准要求,并经林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第七章、商用密码机使用管理—9—第二十八条、商用密码机在林区电子政务网络应用中,其主要功能是为了各部门领导移动办公进行身份认证。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若要使用商用密码机应向林区密码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开通目的、开通用途、密码机使用人资料等内容。第三十条、在使用商用密码机时,不能连续输错5次密码,否则密码机将锁定不能使用(若密码机锁定,应向林区密码管理局汇报,将密码机送至林区密码管理局进行解锁)。第三十一条、商用密码机的密钥期限为2年,到期后,林区密码管理局将统一安排时间对密码机的密钥进行更换。第三十二条、使用人不得将其使用的商用密码机交给他人使用,否则后果自负。第三十三条、如本单位商用密码机使用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林区密码管理局反映,以便及时更改密码机的相关信息,否则使用人不能正常使用。第三十四条、因机构撤销或合并不再使用商用密码机时,应及时向林区密码管理局汇报,林区密码管理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回其商用密码机,防止流失。第三十五条、未经林区密码管理局许可,不得将其商用密码机相关信息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否则按“谁泄露,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应加强商用密码机的管理,注意保—10—管,不得随意放置,严禁丢失。若商用密码机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林区密码管理局汇报,便于及时注销相关信息。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需承担其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林区密码管理局将定期对全区各商用密码机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以保证商用密码机的安全管理。第八章、视频会议系统管理第三十八条、林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具有对所有区直单位、乡镇的人员会议管理权限以及人员管理权限。可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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