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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效能监察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制约机制、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建立科学发展的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体制和机制尚需较长的时间和过程,虽然经过近年来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建设领域招投标中的消极腐败现象有所遏制,但经济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为了预防和查处招投标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相关的政令和法规,北京市国资委、首钢总公司制订了相关规定或制度,围绕招投标管理开展效能监察,建立完善规范的招投标监管体系,是一项重要工作。建立招投标监管体系的客观需要五、招投标效能监察原北京西城法院院长,明知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投标项目能力、资信合格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但利用职权插手招投标,在法院大楼装修和弱电改造项目中,规避招投标,指定两家公司承担工程,并高估冒算,仅法院门前的一对狮子,价值不足28万元,虚报58万元,贪污30万元。如法炮制共受贿380万元,贪污90万元。被判死刑,缓刑两年。法院院长指定施工单位规避招投标五、招投标效能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实施条例》第四条中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招投标监察的法律依据五、招投标效能监察决策计划组织实施查检督监信息反馈企业管理学原理效能监察是以人为本的监督检查,是围绕经营生产管理活动监督检查人的履职行为一种方法。效能监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具有重要作用。什么是效能监察五、招投标效能监察中央非常重视效能监察工作贺国强在2010年元月份讲话强调:“加强对企业重要经营领域和关键管理环节的监督,不断深化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五、招投标效能监察我们以工程建设招标为例,从工程性质、工程内容、资金性质、资金额度四个方面讲解法律界定的招标范围。这是招投标管理的核心,做到这一点至少能够保证我们不违法。法律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明确界定五、招投标效能监察《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性质五、招投标效能监察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五、招投标效能监察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资金性质五、招投标效能监察二、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或者承诺还款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发改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资金额度五、招投标效能监察(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律既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时也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五、招投标效能监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五、招投标效能监察(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现实的工作中,往往出现负责招标的单位准备开标了,才通知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仅对开标过程进行程序化的监督,他要规避招标也不会通知纪检监察组织。如果长此下去,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就要流于形式。招投标监督中的难题五、招投标效能监察日常监督主要采取通过OA办公系统监督及现场参与招标工作中,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执行、准入资格、响应招标条件及开标评标等环节的监督。1、运用信息技术实施日常监督五、招投标效能监察•1、开标会签到表;•2、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委托书;•3、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没有收取迟到标书和密封不合格标书;•4、按招标文件约定准时开标;•5、开标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合法;•6、尊重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监督和当场异议;•7、评委形成合法;•8、招标人未发现有对投标人倾向性引导行为;•9、评委未发生私下接触或联络投标人行为。•10、是否认真做了记录。2、具体需要从检查开标环节入手五、招投标效能监察3、检查招标人有无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同时《条例》第三十二条又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招投标效能监察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4、检查招标人有无违反《27号令》行为五、招投标效能监察(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投标人如有违反要受到如下处理五、招投标效能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6、检查投标人有无违反《实施条例》行为五、招投标效能监察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7、检查招标人与投标人有无串通行为五、招投标效能监察(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8、检查有无投标人串通行为五、招投标效能监察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9、如有串通行为将受到如下处理五、招投标效能监察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评
本文标题:效能监察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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