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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播出管理与保障主要内容•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概要•实施细则概要•广播电视信息安全2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各专业实施细则3实施细则系列无线发射光缆传输卫星传输IPTV广播中心实施细则电视中心微波传输有线接入网络广播电视台手机电视集成平台其它4附则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日常管理总则基本保障重保期管理总局62号令----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八章四十五条5规定要点•一是基本保障。–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落实安全播出相关机构、岗位、人员,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了技术系统分级配置原则;–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善制度,落实经费。6•二是日常管理。–节目源安全管理方面;–技术系统建设方面;–运行管理方面;–维护管理方面;–事故事件管理方面。规定要点7•三是重要保障期的准备和要求。•四是应急管理。–明确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中的应急管理组织主体和责任主体;–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应急处置原则。规定要点8•五是监督管理。–规定了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监测和指挥调度职责。•六是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要点962号令概要介绍•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分类分级管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条件11第一章总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施细则分级保障一览表序号类别安全播出保障等级一级保障二级保障三级保障1电视中心省级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电视中心/广播中心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广播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广播频率播出机构2广播中心3无线发射转播台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县级发射台;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4卫星地球站、微波站所有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均按照一级保障要求进行安全播出管理;微波站不分级5光缆传输干线网(一)基础网络系统:国家光缆干线网络(二)广播电视业务系统:为卫星提供信号源的业务系统、信号覆盖全国的业务系统、中央和省级重要节目覆盖全省的业务系统(一)基础网络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网、地市干线网(二)广播电视业务系统:其它业务系统无6有线广播电视网(一)前端: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前端(二)分前端:覆盖用户8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一)前端: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100万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二)分前端:覆盖用户不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前端(一)前端:覆盖用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线电视前端12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机构要求。•责任落实。安全播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播出责任。•人员要求。培训、电力人员和天线维护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要求。14•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技术系统配置的总体要求。分级配置、防范技术措施、自台监测、设备入网和更新、灾备系统等。•自台监测应做到四点监测,信号源、关键链路节点、系统出口、接收信号。监测的方式又分为码流、射频、视音频,监测手段有码流分析、矢量图、眼图、星座图、频谱、功率等等。15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节目源要求。•从事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节目传输量很大,不具备对节目内容进行甄别的能力,但是具有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的义务。17•第十六条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验收情况。•事前评估。•事后验收。18•第十七条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试运行期间播出单位可根据运行情况对系统进行调整和优化,让相关人员熟悉系统、熟悉操作,保证系统上线后的运维稳定性。19•第十八条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播出保障方案等内容。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试播期间的安全播出工作评价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责任性停播事故除外。•试播期申报•试播期事故管理。20•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二)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四)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五)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六)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运行管理要求。•运行技术参数管理•质量要求•保障和流程•监测和应急处置•重要保障•风险评估21第二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播出环节之间做到维护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承担技术维护或者播出运行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维护要求。维护管理制度维护界面代维管理22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第二十五条全国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重要保障期确定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第二十六条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做好动员部署、安全防范和技术准备。•保障期的界定。明确重要保障期可由各级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规定。•保障准备。明确重要保障期预案、动员部署等准备工作要求。24第二十八条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得进行例行检修或者有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况必须检修并可能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传)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禁止临行检修和可能影响安全播出的施工。25第二十九条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检修时段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前做好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避免空播。26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三十二条发生安全播出突发事件时,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遵循下列处置原则:(一)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明确了四种常见情形下的应急处置原则,即:切断异常信号、协调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无线干扰、保障人身安全和设施安全、节目恢复原则。28安全播出实施细则概要2930保障级别要求高,相应的配置就要高。针对不同级别,提出不同的技术配置保障要求和考核指标。为提高安全播出和应急播出的保障能力,播出系统应设置设备备份、通路备份和系统备份;播出系统的供配电、节目传输通路和播出设施必须满足相关的要求。同时要具备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要有与之配套的系统的技术管理、运行管理体系。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设计理念—尽量确保系统没有单一崩溃点。在系统设计中要求:•所有信号的主备通道保持独立。•主备信号使用同一矩阵的,主备信号要使用不同的输入板、输出板和交叉点板。•主要播出设备、网络设备等均应为在线主备方式。•单一节点前后均应配置跳线排,确保信号的应急跳接。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供配电系统技术系统配置机房环境及安全灾备与应急播出运维及技术管理备件及工具32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的供电特点•数字设备的硬件主要是固态元器件,容易受到干扰。•数字设备大多有内嵌软件系统,因此其工作状态有类似于计算机系统的特点,需要开机自检,运行中的巡检和关机时的复检等功能,开机和断电重启均需要一定的时间。系统越复杂、存储的数据越多,自检耗时越长。•每次断电重启时都会重复同样的开机自检项目。因此,数字设备最怕瞬间断电而导致“断电重启”。2020/3/733外部电源高低压供配电外部电源指由供电部门经变电站(所)、变压器、电力线路向播出单位提供的高压交流输入电源,保证外部供电是播出单位做好安全播出的基础条件。供配电系统34外部电源高低压供配电•各级播出单位都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对一级负荷的规定:由两个电源供电,且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供配电系统3536广播电视中心外电与自备电源配置表外电对外电的要求自备电源系统名称保障级别宜接入两路外电一路专用电源和自备发电机;一路供电较可靠的普通电源和自备发射机;两路独立的普通电源。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广电中心三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广电中心二级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应配置自备电源,广电中心一级36条文解释-专线•目前为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提供的外电有以下几种类型:–农用电;保障级别较低,运行不稳定,负荷紧张期间可能被停电;–民用市电;
本文标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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