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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第三条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一)确保全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二)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五)确保全行资产和客户资金的安全。第四条内部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全行所有机构的各种业务和事项。(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三)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业务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或运用新技术,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本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包括下列要素:(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本行内部、本行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第二章内部环境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对全行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全行经营决策权。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全行经营管理工作。第七条董事会下设立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全行“三农”金融业务发展,负责审议“三农”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基本政策制度、风险战略规划等事项。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三农金融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协调解决三农金融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董事会有关“三农”业务发展的各项决策。“三农”金融业务逐步实施事业部制管理,实行单独的资本管理,建立单独的三农信贷管理体制,实行单独的会计核算体系,实施单独的风险拨备与核销政策,建立单独的资金平衡与运营机制,建立单独的考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单独的资源配置,进行单独的信息披露。第八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行的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估本行核心业务及相关规定、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审核本行重大财务会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等。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建立垂直领导的内部审计体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开展上保持其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第九条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组织机构。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授权和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平衡制约、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组织机构。在机构(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等定位设计方面,建立对存在职责冲突或控制缺失等问题进行协调和改进的处理机制。第十条建设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制度制定、修改的管理程序和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应随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全行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编制合规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第十一条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全行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建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制度,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二)建立员工录用、配置和退出机制,调整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三)建立员工晋升、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机制,形成企业发展与员工持续进步的良性互动机制;(四)建立员工培训机制,强化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五)建立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制约;(六)建立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维护国家及农业银行的安全和利益。第十二条培养良好的现代企业文化。不断丰富和发展企业文化的内涵,对内增强凝聚力,对外提升社会形象。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和依法合规的职业操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每位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十三条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十四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本行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定期评估;负责审议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等。总行及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牵头负责辖内的风险管理,汇集和报告风险状况,对同级业务部门、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第十五条建立风险评估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各级机构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标准,采用有效的工具和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产品、活动、流程和系统中的风险进行主动识别与准确评估。第十六条建立风险信息采集的渠道。各级行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各种内部因素(如银行的战略目标、组织机构、业务性质和结构、人力资源等)和外部因素(如行业变化、技术进步、法律变化、市场变化等),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并在内外部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估。第十八条进行风险分析和排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第十九条采取风险应对措施。在综合考虑成本效益、风险偏好和业务发展以及满足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控制/缓释策略,建立适应的控制/缓释目标,制定合理的控制/缓释措施。第二十条在新业务、产品、活动和系统的开发过程中充分评估风险,并确保新业务、产品、活动和系统在上线前已通过风险测试。在对业务、产品、系统的重要流程或环节做出重大调整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撰写风险分析报告,提出风险控制和缓释措施。对出现风险信号、风险提示或风险事件的业务、产品和系统,特别是对出现收益与其合理预期收益不符合的业务和产品,应及时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清理。第二十一条凡需要外包的业务,在外包前必须充分评估风险,在外包过程中应持续监测和评估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形成风险分析报告。第二十二条对信贷、资金交易、理财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业务、产品以及核心生产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对其他业务、产品至少两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第四章控制活动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十三条对各项经营活动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境内外机构及控股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应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应对策略,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实施有效控制。境内外机构及控股企业、部门和个人的各项经营活动应合规、合法。第二十四条不相容职责分离控制。实施不相容岗位或部门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五条授权审批控制。建立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制定董事会和行长授权管理办法,规范授权行为,建立与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授权管理体系。各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重大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第二十六条会计系统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核算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建立会计信息监控系统,对会计交易进行全程监控,识别重大、异常、可疑的交易,及时提示和预警高风险事项。第二十七条财产保护控制。明确财产日常管理办法和定期清查要求,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第二十八条预算管理控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第二十九条运营分析控制。综合运用各项业务经营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第三十条信息系统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环境、设备、网络和应用系统等应建立严密的制度,实施严格的管理,确保全行信息系统生产、管理的安全可靠和数据的真实完整。第三十一条关联交易控制。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建立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等内容。第三十二条绩效考评控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第三十三条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第二节授信业务控制第三十四条制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明确授信业务基本流程,授信业务的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监管要求,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明确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实施,以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第三十五条建立有效的授信业务决策审批机制。实行会议审批、合议审批和直接审批的信贷审批方式,通过配备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和专职审议人员等,建立专家专职审贷制度,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议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第三十六条防止授信风险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授信组合风险,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第三十七条严格担保管理。授信业务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严格控制关联企(事)业担保和企(事)业间相互担保和循环担保;合理确定抵质押物价值和抵质押率,严格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建立定期核保制度,必要时可采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信用或采取补充有效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第三十八条制定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
本文标题: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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