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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8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交通量调查规范篇一:交通量调查车型分类标准小客车车型分类及折算系数篇二:交通量主要指标解释主要指标解释(一)交通量及交通量调查1.交通量是指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公路某一断面的实际车辆数。计算单位:辆/小时或辆/日。由于交通量具有时间分布的不均匀性,需以时间平均值来确定同一衡量基准。按照不同的时间取值,在本制度中使用了以下交通量概念:平均日交通量adt:观测期间的交通量总数除以观测天数。月平均日交通量madt:月交通量总数除以当月的天数。年平均日交通量aadt:全年交通量总和除以全年总天数。2.交通量调查是指对选定公路的某路段的交通流量及其特性的调查。第2页共18页通过交通量调查可掌握公路网、各条路线、各路段交通流量的大小、构成、时间分布、空间分布、道路拥挤状况等特性。交通量调查分为连续式调查和间隙式调查。每年分小时不间断进行的交通量调查称为连续式交通量调查。按规定的时间定期进行的交通量调查称为间隙式交通量调查。(二)车型分类及折算系数在交通量调查中,应按不同车型进行交通量分类统计。为准确衡量道路的通行能力,还需要把不同车型的交通量换算为标准车当量交通量。交通量调查中,目前按表1规定划分车辆类型。交通量观测时,应采用自然车量数(自然数)计量。在统计分析中,可根据需要采用自然车辆数及换算标准车当量数(当量数)计量。自然车辆数的单位以V表示;换算标准中型车当量数的单位以mte表示;换算标准小客车当量数的单位以pce表示。标准中型车指解放ca-1013型载货汽车;标准小客车指桑塔纳型小矫车。公路交通量换算标准车当量数一般应以标准中型车当量数计算。但在单独评价高速公路交通量时,可根据需要采用标准小汽车当量数计算。各类车辆换算成当量车的换算系数见表2。(三)路况资料路况资料是计算公路通行能力的重要依据,在本制度中需用公路路面宽度、路基宽度、技术等级、桩号和观测路段第3页共18页长度及起讫点名称等路况资料。本制度中的路面宽度、路基宽度和技术等级等,是指在对应观测路段的各技术等级分段中,其里程最长路段的对应路面宽度、路基宽度和技术等级。路面、路基宽度应填报到米;桩号填报形式为xxxx.xxx,单位公里;技术等级按高速(8)、一级(1)、二级(2),三级(3)、四级(4)、等外(9)表示。表1交通量调查车型划分及车辆折算系数(四)车速及调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国道(含国道主干线)、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车速调查。车速是车辆在单位时间内驶过的距离。一般可分为地点车速、行驶车速和行程车速(区间车速)等。本制度指行程车速(区间车速)或地点车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选定的路线、路段上,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行程车速观测,并结合连续式或间隙式交通量调查进行地点车速观测。进行车速调查的路段应与交通量调查的路段相一致。为特定目的进行的车速调查,可视情况选定调查路段。车速的测量方法包括:地点车速——人工观测、仪器观测、车辆检测仪等行程车速(区间车速)——跟车法、记车号法、浮动车观测法等。第4页共18页普通公路的车速调查应以东风bq-140型中型载货汽车为典型车型;高速公路的车速调查应以桑塔纳型小轿车为典型车型。观测日期应选在正常气候条件下(无雨、无雪、无雾)、日交通量相当于路段年平均日交通量的日期,要避开节假日、赶集日等。观测时间应为观测日早高峰小时至晚高峰小时时段。(五)四类公路比重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应进行一次国道(含国道主干线)、省道、县道、乡道交通量比重调查,简称四类公路比重调查。四类公路比重调查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区域内国道(含国道主干线)、省道、县道、乡道的交通量及四类公路里程,其中四类公路里程为调查当年年底的里程统计数据。比重是指各行政等级公路上通行车辆(路线交通量)与全路网总交通量的比值。四类公路比重调查中交通量调查的站点设置、路段选择、方法及内容,参照交通量调查的有关内容执行。对新建、改建公路,原来未设交通量观测站的各类公路,特别是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均应设站进行观测。四类公路比重调查日宜选择运输旺季中的间隙式交通量观测日为调查日,同一地区(市)的比重调查应安排在同第5页共18页一日进行。(六)交通量观测站点设置一般公路路段,应设置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在路段交通量特性能够反映某一区域或路线交通量特性的主要干线路段上,应设置连续式观测站。间隙式和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置,应考虑在公路网上分布的均匀性、合理性和代表性。高速公路路段,一般应设置连续式观测站。设置交通量观测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从全面反映公路网交通流量及特性出发,结合公路网布局、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及公路规划建设等因素,在充分利用原有公路交通量观测站点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2.观测站点应设在交通流比较稳定,流量和特性可代表某个路段区间交通流量和特性的地点,这个路段区间称为观测里程,也称代表路段长度。代表路段长度应按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不小于5公里,最长不宜大于50公里。代表路段的分界点一般设在交通量明显变化处。原则上各行政区划的分界处应作为代表路段的分界点。省际行政区划分界处必须作为代表路段的分界点。3.比重调查、车速调查站(点)设置应尽量与交通量观测站(点)合并设置。4.各行政等级公路设置交通量观测站原则:(1)在国道(含国道主干线,下同)与国道相互交叉点(具有交通量分流功能的交叉口,下同)之间的国道路段上,第6页共18页应设置交通量观测站;(2)在每条高速公路上,应至少设置一个交通量观测站;在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相互交叉点之间的高速公路路段上,应设置交通量观测站;(3)在每条省道上,至少应设置一个交通量观测站;在省道与国道交叉点前后的省道路段上,均应设置交通量观测站;(4)在县道和专用公路(非高速公路)上,原则上应设置一个交通量观测站;(5)乡道设有交通量观测站点的路线数应不少于乡道路线总数的10-20%;(6)在处于两个县城(或县级以上城市)之间的国道、省道及其它行政等级高速公路之间的路段上,应设置交通量观测站。5.交通量观测站的位置应选择在视线开阔、便于安装观测仪器、公路路线纵坡小于2%的直线路段处。6.高速公路可利用收费站、监控系统站、养护管理站等设置交通量观测站点。否则,应另设交通量观测站点。7.国道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置、调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交通部批准。省道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置、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确定。县道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置、调整,由地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乡道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第7页共18页置、调整,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由交通部门管养的专用公路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置、调整,应由该公路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非交通部门管养的专用公路或其它行政等级中的公路,由管养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七)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点的设置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能够准确观测所在路段的交通量;(2)能够定性、定量地反映调查路段、路线及其所在区域内交通量分布、变化特征;(3)符合国家编制公路网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4)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应距大城市出入口8公里以上,距中小城市出入口5公里以上;(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辖区内的每条国道上应设置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辖区内的省道上,应合理设置连续式观测站;(7)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要避开短途运输繁忙的路段及交叉口;(8)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一经设定,其位置不得随意变更、撤消。(9)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应按下列规则由各省统一编号,即:g(/s/x/y/z)xxx(x)lxxxxxxxxx中国行政区划代码观测站顺序号路线编号第8页共18页其中观测站序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路线进出行政区的方向顺序编号。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编号区间为l101—l896,编号间隔为5。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区内,观测站序号唯一。各观测站的编号也是唯一的,对属于重复路段的观测站编号,按行政等级高的、或路线编号在前的路线进行编号。观测站编号不得随意更改。(八)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点的设置1.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的分布应与连续式交通量观测站的分布相互协调;(2)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应设在断面交通量可反映代表路段交通量的路段;(3)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应设置在交通流相对比较稳定的路段;(4)每条路线上设置的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的多少,应根据其交通量分布变化的程度而定;(5)观测站应设在离城镇进出口5公里以外的地点;(6)主要干线交叉口之间,至少应设置一个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7)一般路线,平原或微丘区路段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间的间距宜为20~30公里;山区或重丘区路段的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间的间距宜为30~40公里。对于交通量少、城镇稀疏的路段,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间的距离可相应拉长;(8)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的位置不应随意变更,应保持第9页共18页相对的稳定;g(/s/x/y/z)xxx(x)jxxxxxxxxx中国行政区划代码观测站顺序号路线编号(9)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编号按照下列规则全国统一编号,即:其中观测站序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路线进出行政区的方向顺序编号。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站序号从j100开始,序号相间间隔为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区内,观测站序号唯一。各观测站的编号也是唯一的,对属于重复路段的观测站编号,按行政等级高的、或路线编号在前的路线进行编号。观测站编号不得随意更改。2.间隙式观测站的设施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固定式观测站房;(2)简易式观测站房;(3)观测车;(4)沿线道班房;(5)交警岗亭、检查站、管理站;(6)工矿企业和机关单位的警卫室、传达室;(7)沿线民房、旅馆等。(九)交通量观测、调查1.观测时间连续式交通量观测必须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并以每小时为一时段,由整点到整点观测记录。间隙式交通量观测的时间要求:(1)国道、省道和其它行政等级高速公路,每个月间隙式交通量观测次数不应少于两次;县道,每个月间隙式交通第10页共18页量观测次数不应少于一次;乡道和专用公路,每个季度间隙式交通量观测次数不应少于一次。(2)观测日要避开法定节假日、不良气候、地方性集会等交通量异常日期。具体观测日期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3)每次观测的时间一般为7时至次日7时24小时。当日19:00时至次日7:00时夜间交通量占昼夜交通量的比例不超过5%时,观测时间可调整为7:00时至19:00时12小时,但计算日交通量时要计入推算的夜间交通量。对于同一观测年度内的同一观测站点,其观测时间应一致。2.观测记录内容观测的原始记录应注明观测路段所在的路线编号、观测站编号、观测站名称、观测站里程桩号、观测路段代表长度、观测路段起讫点名称、观测路段起讫点状号、观测日期及天气情况。观测时应按表1划定的车型分类记录。原始记录的车辆数均为自然车辆数。3.观测记录方式连续式交通量观测、记录应尽可能地采用全自动观测记录仪。当昼夜交通量小于2000辆(自然数,下同)时,间隙式交通量观测可采用人工记录的方法;当昼夜交通量超过2000辆时,间隙式交通量观测宜采用全自动或半自动仪器观测。4.观测记录质量控制对连续式观测站的观测记录应及时自检、互检或抽样检第11页共18页查。每小时机动车及各车型观测的误差率应控制在2%以内,每小时混合交通量观测的误差率应控制在5%以内。当采用人工观测、半自动观测方法时,间隙式观测站的每小时机动车及各车型数量统计误差率应小于5%,非机动车数量统计的误差率应小于10%;当采用全自动观测方法时,每小时机动车及各车型数量统计的误差率应小于2%,非机动车数量统计的误差率应小于5%。5.数据整理、分析(1)连续式观测数据统计、分析1)月汽车小时交通量统计每个日历月结束后,应及时根据每日的观测记录,按照
本文标题:交通量调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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