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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宣贯质量管理管部2015年11月开篇案例2013年2月2日,发生在河南三门峡义昌大桥烟花炸桥事件,造成至少11人死亡,10人受伤,25辆车坠毁。财产损失共计数百万元。根据相关部门报道,此次事件原因之一是烟花制造商为了减少生产成本,并没有选取一般烟花所用的黑火药做起爆药剂,而选取的起爆剂是一种便宜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分,但爆炸威力极大,对人体的伤害也极大。同时,减少了烟花包装,对烟花的使用也没有相关的提示性标志。问题一:这里的烟花、被炸断的桥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中定义的产品么?问题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分析此次事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那些规定?纲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产品质量义务3产品质量责任4产品质量法简述1产品质量风险的防范5第一章产品质量法简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二、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三、产品质量风险四、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一、产品质量法概念(一)、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发生的经济关系。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二、产品、产品质量概念(一)、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人为产品+商品1、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未经加工制作的煤、石油等矿产品以及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均不适用本法。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与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本法。3、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4、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二、产品、产品质量概念(二)、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及时间性等。产品质量特性产品的适用范围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结构形式产品的主要性能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产品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规则(一)、产品质量风险的主要类别: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三、产品质量风险三、产品质量风险(二)、产品瑕疵与缺陷区别:比较对象共同之处区别之处瑕疵与缺陷异同1、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1、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瑕疵轻,缺陷重。2、都应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2、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3、向谁索赔。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应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4、赔偿方式。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四、产品质量立法概况产品质量法的体系产品质量特别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产品质量相关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等。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权限划分:质检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工商局负责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在打击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两部门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二)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涉嫌违法查处:检查、调查、查阅、复制、封存、扣押认定违法处理:停业、罚款、没收、吊销执照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一)企业自我检验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二)第三方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条件和能力,经有权考核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三、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一)统一标准与约定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无法明确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强制标准与一般标准强制标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标准:除适用强制性标准外,可实行一般性的、非强制性标准。•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如:乳制品、食用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如:电热毯、压力锅•关系到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如:验钞机、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保障劳动安全的如:安全帽、建筑扣件•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如: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三、生产许可证制度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1、质量体系:企业为了实施质量管理所需要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资源。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或由他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通过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的要求的制度。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程序(1)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质量体系认证;(2)认证机构接收企业申请;(3)经认证合格,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4)认证体系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二)产品质量认证:1、定义:依据具有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主要内容(1)认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对于我国和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2)认证原则——自愿(3)认证类型——合格认证安全认证(4)认证标志——中国的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国外如:英国的风筝标志、德国的GS标志、美国的UL标志等。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欧共体要求相关产品必须具备的安全认证标记UL标志——美国最认可的安全标志中国电工委员会长城安全标志GS标志——德国的安全标志UL适用于零部件标志中国强制认证(CCC)标志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定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验、检查、评价、措施等一些列活动的总称。产品质量监督可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1)国家监督(2)社会监督(3)企业监督•国家质量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产品范围:•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样品抽查的实施:抽查样品应该在市场上或者成品仓库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依法抽查,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外,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已经被封存的备样。国家、上级已经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及下级不得重复抽查。抽查检验禁止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检验抽查样品数量不得超过合理需要。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15日内向实施抽查的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复检合格,不收费,不合格应缴纳检验费。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三章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一)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1、安全性——无不合理危险(默示担保)2、适用性——适于与产品性能一致的适用(默示担保)3、诺承性——符合承诺(明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规定。第五条: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真。以次充好。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是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产品包装易碎、易燃、易爆、剧毒、不能倒置、储运等事项应做出等特殊标识及说明。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二)、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产品标识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厂名厂址标准编号成分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一、生产者的产品义务三、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不得伪冒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或名优标志等不得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标识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名、厂地、规格等.产品感官检验:对进货产品的质量进行感观上的判定.内在检查:成分、含量等,可委托专门机构或部门.2、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3、销售产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销售者销售产品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销售失效编制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及分类二、产品违约责任三、产品侵权责任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及分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包括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产品质量责任分类:产品质量责任产品民事责任产品行政责任产品刑事责任产品违约责任产品侵权责任侵权与违约竞合二、产品违约责任(一)、产品违约责任的概念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常为交付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12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生效、受到合同法的约束二、产品违约责任(二)、承担产品违约责任的形式1、修理、更换、退货2、赔偿损失3、销售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三、产品侵权责任(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产品侵权责任又称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缺陷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侵权责任不以合同为前提,主体不限于合同当事人。存在损害事实存在缺陷有因果关系•设计缺陷•材料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有缺陷但未造成损害事实,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三、产品侵权责任(二)、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三、产品侵权责任(三)、生产者产品侵权责任承担1、归责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未出厂、销售)●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三、产品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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