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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版本: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号关于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提升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实际情况,特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见后。各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职业健康管理。特此通知。××年××月××日主题词:安全职业健康职业卫生职业病监测防护报送:董事长总经理抄送:各部室共打印份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成都蜀渝万江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3编制依据及术语3.1编制依据(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全文;(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二、三十一、四十三、五十二条;(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全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二十三号)全文;(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全文;(6)其他依据。3.2术语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意外伤害险: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4职责4.1机构职责(1)主管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分管副职领导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3)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3)制定职业健康奖惩事宜。(4)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业务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企业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2)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各单位实施。3)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4)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5)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信息统计和上报、档案管理工作。6)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宣传教育管理工作。7)各职能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5)人事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2)负责与有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合同,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工作。3)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禁忌症患者,应调整其岗位,并妥善安置。(6)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管理、防治等日常经费的安排落实工作。(7)工会: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工作。(8)其他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及[企业]要求落实、实施职业健康相关的工作。(9)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1)制订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贯彻执行企业及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3)负责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检查、检测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档案并日常管理。5)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4.2相关人员职责(1)主管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2)主管职业卫生的分管副职领导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3)员工职责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其他领导。5内容与要求5.1职业危害防治(1)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2)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3)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5)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6)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7)企业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8)人事管理部门与已进、新进企业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9)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1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1)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5.2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5.2.1职责和权限(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所需经费支出;(2)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本单位培训需求计划、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员工教育培训;(3)各基层生产单位负责在岗人员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5.2.2工作内容(1)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每年年底负责向安全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培训需求。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批;(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3)培训内容:企业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4)培训形式:内部培训与外部委托培训: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①新员工进企业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企业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②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企业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③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④企业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2)外部委托培训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5.2.3档案记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5.3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5.3.1职责和权限(1)企业主管负责人负责审批企业年度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计划的审核及日常督导检查工作。(3)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年度或季度维护检修计划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4)各生产单位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工作。5.3.2工作内容(1)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2)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日常保养由各单位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基层生产单位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3)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本单位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并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5)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相关设施必须由操作者、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5.3.3记录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收集整理、保留存档。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按企业有关规定予以考核。5.4职业卫生现场监测5.4.1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等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1年进行研究调整,报分管副职领导批准。5.4.2监测周期(1)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2)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3)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3天。(4)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3天。5.4.3现场监测(1)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2)监测项目由安全管理部门委托XX市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监测。(3)监测结果,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分管副职领导,并向监测点所在部门及相关作业人员通报。5.5职业健康日常监测管理5.5.1职责权限(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3)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4)各基层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岗位的日常管理,对职业病防治设备和危害、防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5)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
本文标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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