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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质量许可(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工作要求主要内容•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二、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范围•三、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要求•四、思考题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工作发展历程:•从1983年从机械产品开始,陆续对电子、轻工机电、纺织机械、玩具、煤炭、焦炭、陶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等重要出口商品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1987年,国家商检局发布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凡属《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内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方准出口。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接受报检。•《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从83年开始定期下达,不断扩大和调整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2005年8月31日颁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玩具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其它商品仍颁发“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出口质量许可”等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2002年5月1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开始正式实施。2003年4月10日,国家认监委按照一种产品实施一种认证的原则,颁布《关于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公布《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原属于《实施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现已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就不再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但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原目录中的商品继续实施。二、.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范围•根据1996年1月31日国家商检局联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械工业部等7部门公布的《“九五”期间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2003年4月10日国家认监委公布的《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山东检验检疫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通知》(鲁检认[2003]78号),规定了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范围,作为目前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1、机械产品:•金属切削机床(包括台钻.砂轮机)、锻压机械、刀具、磨具、机床附件、电加工机床、木工机械、分马力电机(1100瓦以下的小功率电机除外)、柴油机(600马力以下)、水表、起重运输机械(千斤顶、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工业电表(电度表[IC卡电度表除外]、万用表、安装式电表、拖拉机;中小电机(1100瓦以下的小功率电机除外)、中小水利发电设备、装载机、叉车、推土机、蓄电池、量具、农用泵、电焊条、高压电器;防爆型电机(1100瓦以下的小功率电机除外)、气轮发电机组电动工具(电动扳手、型材切割机、斜切割机)、电线电缆(铝绞线及铜芯铝绞线、漆包圆绕组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塑料绝缘和橡皮绝缘电话软线、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型料绝缘电力电缆、电工圆铜杆、电工圆铜线、电工圆铝杆、电工圆铝线、橡皮绝缘编织软电线、玻璃丝包绕组线、纸包绕组线、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扁线、镀锡圆铜线、不滴流由浸纸绝缘金属套电力电缆、聚烯烃绝缘护套市内通信电缆、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充式充油电缆、船用电缆等非国标电缆)全地形车。•2、轻工业机电产品:电动缝纫机、自行车;灯具(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具、庭院可移式灯具、手提灯、非专业用照相和电影用灯具、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空调灯具、节日灯具、应急灯具、半灯具、影视舞台灯具、防爆灯具、灯串)。3、纺织机械产品:棉粗纱机、棉细纱机、棉精梳机、梳棉机、并条机、织布机;•4、玩具:布绒玩具、竹木玩具、乘骑玩具、童车玩具、电玩具、纸制玩具、类似文具类玩具、软体造型类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5、煤炭•6、焦碳•7、日用陶瓷•8、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明细表所列的危险及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标准与实验手册》所界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包括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25升以下的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工作要求•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工作依据:《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规范》(鲁检认[2005]115号),申请不同产品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其具体要求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其它现行有效的相关文件:•关于下发输美日用陶瓷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国认注函[2003]208号)•关于印发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审核要求的通知国(认注函[2003]204号)•关于转发出口日用陶瓷质量许可证审核要求和输美日用陶瓷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鲁检认函字第42号)•关于加强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2007]671号)•关于对出口全地形车实施强制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767号)•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暂行规定》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审查要求》的通知(鲁检认字第199号)•关于公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838号)•关于规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41号)•关于下放危包质量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767号)•关于转发规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鲁检认函[2006]330号)•关于转发下放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审批权的通知(鲁检认函第40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两证”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检认函字第528号)•关于对卫生注册、质量许可部分程序变更的通知(鲁检认函〔2006〕328号)•关于变更部分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鲁检认函[2009]55号)•出口质量许可工作中的职责划分:山东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是全省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山东辖区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工作,组成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工厂审查、审批、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及获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口输美陶瓷申请对国外认证的评审,向国家认监委推荐,上报申请相关材料以及获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评审员的培训、资格评定、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分支局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省局委托所在地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企业的受理申请、产品抽封样、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和换证复查、鲁检认函[2009]55号文规定的部分产品的评审工作。•出口质量许可工作程序:申请→样品检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颁发证书→获证后的监督管理•申请:需要办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申请书3份;(二)申证产品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正本;(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彩色复印件(盖企业公章);(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五)生产主要用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六)关键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细表;(七)检验试验用仪器设备明细表。注意:陶瓷、危包的申请书及附件按有关文件要求分支局根据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工厂条件经按“出口质量许可工厂审查要求”审查是否符合出口商品质量许可条件,申证产品型式试验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按规定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分支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分支局受理申请决定书转交认证处,认证处商检鉴处组成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审。•认证处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报告和评审组工厂审查结果,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型式试验、现场评审时间、企业整改时间不包括在内)。•产品抽封样和检测•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证产品检测样品抽封样申请,分支局应当在企业提出抽封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证产品“出口质量许可实施细则”中有关抽样规定,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封样,并填写《出口质量许可检验用样品抽样单》。抽样单填写一式4份(产品检测机构、省局认证处、分支局、企业各1份)。•企业应当在抽封样后3日内将抽样单和样品邮寄或送交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产品检测机构检测。•样品检测需要在现场进行的,由检测机构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测。•产品免于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样品检测的规定企业的申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日期在申证前12个月内(危包在六个月内),且检验标准、检验项目、检测机构与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样品检测要求相同,企业可以申请申证产品免于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样品检测。•工厂审查与发证认证处收到分支局上报的材料后,组成评审组进行文件审查,文件审查符合要求的,由认证处根据检测报告的结果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安排进行工厂审查。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分支局,由分支局负责补齐。•省局认证处商检鉴处组成工厂条件评审组,进行工厂审查,包括现场审查、跟踪审查等。•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责任制,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评审组按“出口质量许可工厂审查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工厂审查。审查中出现异常问题时,评审组组长应及时向省局认证处报告。经评审组审查,有以下三种审查结论:工厂审查通过;工厂审查有条件通过;工厂审查不通过。•判为工厂审查有条件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企业整改完毕,报评审组进行书面审查或现场跟踪审查通过后,工厂审查通过,否则,工厂审查不通过。•判为工厂审查不通过的企业,6个月后企业方可重新提出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评审组工厂审查完毕,由评审组长及时写出工厂审查报告,并在申请书中“工厂审查结果”栏签署意见,及时报省局认证处。•工厂审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在确认违法事实后,应终止工厂审查,并判为工厂审查不通过。企业在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工厂审查。•省局认证处根据情况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省局认证处对评审组的审查资料和工厂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评审组在工厂审查工作质量监督抽查完成后,向审查通过的申证企业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省局认证处和检鉴处根据具体情况,在证书有效期内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复查换证:•获证企业必须在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所属分支局提交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复查换证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的复查换证由分支局负责抽封样品、省局负责组成工厂审查组进行工厂审查,其他商品由分支局负责抽封样品、组成工厂审查组,按“出口质量许可工厂审查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填写工厂审查报告,并在申请书中“样品检测结果”和“工厂审查结果”栏签署意见,复查合格的报省局认证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省局认证处根据情况对分支局复查换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证书自动失效。•分支局负责本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每年按“出口质量许可工厂审查要求”进行年度监督审核,获证企业应当每年向分支局提交出口商品质量情况报告和质量体系自查报告。监管计划和监管记录按认证处OA便函[2008]043要求。•省局认证处和检鉴处根据具体情况,在证书有效期内组织对获证企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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