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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MakerIntroduction2013/8/14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祝怡斌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文件第二部分:工矿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调查第三部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第四部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审查第五部分:矿山土地复垦研究案例第一部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文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其它区域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土地整治和复垦政策《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相关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村镇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199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其它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所在省(区、市)制定的土地整治相关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8.28)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BMakerIntroduction2013/8/14《土地复垦条例》(2011.02.22)七章44条第一章总则(9条)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11条)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7条)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4条)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4条)第六章法律责任(8条)第七章附则(1条)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第二十七条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八章54条第一章总则(5条)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21条)第章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复垦条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6条)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8条)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3条)第六章土地复垦监督管理(5条)第七章法律责任(4条)第八章附则(2条)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6条)第二十七条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DBMakerIntroduction2013/8/14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6条)第二十九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第三十条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6条)(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第三章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6条)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一)土地复垦费;(二)耕地开垦费;(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五章38条第一章总则(6条)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9条)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9条)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3条)第四章法律责任(7条)第五章附则(3条)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9条)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9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DBMakerIntroduction2013/8/14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9条)(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9条)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9条)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单项用地的利用规划或为解决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中某一单项问题而进行的规划,如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保护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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