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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内容介绍陈科2006/11内容要点针对本次设计,选择介绍: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间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防烟、排烟总则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术语2.0.1裙房skirt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2.0.2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H=h1+h2术语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0.1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半地下室1/3<H1/H2≤1/2地下室H1/H2>1/2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类: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二类:除一类建筑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间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一般规定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一般规定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防火间距建筑类别高层建筑裙房其它民用建筑一、二级高层建筑1399裙房966防火间距4.2.2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防火间距4.2.3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4.2.4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消防车道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防火、防烟分区一般防火分区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裙房防火分区上下连通层防火分区中庭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一般防火分区一类高层:1000m2二类高层:1500m2地下室:500m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裙房防火分区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上下连通层防火分区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中庭防火分区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1.5.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5.1.5.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分区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案例介绍一般规定6.1.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一般规定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一般规定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高层建筑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旅馆、展览楼、教学楼3015其它4020一般规定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6.1.8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一般规定6.1.9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不应小于1.2m,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3m(单面布房)或1.4m(双面布房)。6.1.10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一般规定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6.1.12.3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一般规定6.1.15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6.1.17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6.2.2.2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3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6.2.1.1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6.2.1.2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00m26.2.1.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6.2.5.2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6.2.7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2.9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医院、居住建筑除外)。消防电梯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6.3.2.2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6.3.2.3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消防电梯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6.3.3.2消防电梯(公共建筑)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10m2。6.3.3.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6.3.3.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6.3.3.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案例介绍资料来源:雷春浓《高层建筑设计手册》案例介绍资料来源:雷春浓《高层建筑设计手册》案例介绍资料来源:雷春浓《高层建筑设计手册》案例介绍资料来源:雷春浓《高层建筑设计手册》防烟、排烟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一般规定8.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8.1.3.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8.1.3.
本文标题:图解――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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