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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生产法的含义:安全生产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4、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监管的长效机制;5、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中,这个体系具有以下3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认识。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3、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安全生产法是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只有科学地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才能处理好《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系,使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准确地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含4方面内容:1、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2、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3、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4、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个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它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1、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2、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3、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2、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2、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1、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法律意识。2、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的天职。安全生产义务是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章违规。3、从业人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安全生产义务的设定,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统计和公布等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1、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
本文标题:73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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