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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汪汉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探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是关系到提高勘查质量、降低矿山企业投资风险、为国有资产把关的重要环节。地质工作本身就是在不断继承、总结经验的探索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探讨问题,提高地质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一、程序合法•(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三)评审工作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四)评审方式合规•(五)评审需要遵守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定二、技术符合规定、规范•(一)要件审查•1、报告评审申报材料•2、矿业权的有效证明及其时效•3、勘查或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4、矿业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5、矿业权范围与储量计算范围的平面叠合图•6、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7、勘查工作和报告编制的技术标准及规范•(二)勘查报告的审查•(三)有关问题的讨论•1.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勘查成果•2.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应详细如实反映•3.矿床评价的工业指标•4.综合勘查、综合评价•5.矿体外部形态、内部结构,矿石物质组成和矿石加工选冶性能•6.矿床勘查类型及工程间距•7.矿床的控制程度•8.放射性测量•9.多手段综合勘查,提高勘查效果•10.采样和测试•11.特高品位与大厚度工程的处理•12.矿石体重(体积质量)•13.矿体圈定及外推有关规定和原则•14.矿床开采技术条件也是矿床是否具有经济价值的主要因素之一三、评审意见书内容和要求•结语一、程序合法•程序合法与技术符合规范,是报告评审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一样重要。(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规定下列6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评审认定:•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矿产资源储量√•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4.领海集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5.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储量;√•6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上述6种情况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级评审认定。•另外规定:•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和砂、石、黏土等乙类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办法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乙类矿产的评审认定由市(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尚不能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以及矿山企业在合法的采矿权范围内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新增储量,由矿业权人聘请有资质的专家评审,由矿业权人的主管单位认定,无主管单位的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跨省的由国土资源部认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36号文对[1999]205号文做了调整:改“认定”为“备案”。•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对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作相应调整”。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谁发证,谁评审”。这项规定实际上是与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相配套的。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规定下列情况由国土资源部发证:•1.油、气(包括煤层气)、放射性矿产、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的探矿权和采矿权;•2.煤炭勘查面积大于30Km2探矿权,煤炭储量规模1亿吨(其中焦煤储量规模5000万吨)及其以上的采矿权;•3.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等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区块面积大于等于15Km2探矿权,这四类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及其以上的采矿权;•4.油页岩、金、银、铂、锰、铁、铬、钴、铜、铝、铅、锌、镍、钼、磷、钾、锶、铌、钽勘查投资大于等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探矿权,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采矿权;•5.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金刚石采矿权。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的有:•1.上述第2、3、4、5四类相应矿种规定以外的探矿权和采矿权;•2.金刚石、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探矿权;外商投资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内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10年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国土资发[2010]143号文,对煤炭和煤层气的发证权限在黑龙江、陕西、贵州三个省进行试点调整。压覆资源储量•村镇、重要建筑设施、河流、铁路、公路、22万KV以上的超高压输变电设施、军事国防设施、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地、文物保护区压矿,(以上所谓事实压覆)导致部分矿产不能利用时,应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其圈定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源储量类别划为内蕴经济的资源量(国土资发[2007]68号文)。•新建项目需要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目前实行审批制度。按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规定:首先要经过论证,由建设单位提出压覆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可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大型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应履行的手续有明确的规定。(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1.评审机构必须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必须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资质;•2.评审报告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评估师资质,或者是能够胜任评审工作的业内专家;•3.报告评审专家组必须满足法定的人数:专家组人数一般为单数。按储量规模的大、中、小,评审专家组人员的数量下限规定分别为;5~7人,3人,1人。(现行一般指评估师人数)•4.评估师或专家应采取回避制度。(三)评审工作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1.评审机构自收齐资料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2.评审应在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3.评审意见书自签发之日起10天内通知矿业权人,20天内送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矿业权人对评审意见书有重大异议时,1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复审。•4.备案(认定)应在收齐规定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四)评审方式合规•1.评审可以会审,亦可以函审;•2.评估师或专家必须提出本人署名的评审意见;•3.有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五)评审需要遵守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定二、技术符合规定、规范•(一)要件审查1、报告评审申报材料•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填写储量评审申报表,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有效矿业权证明复印件、承诺书、正式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合同书及附件等。2、矿业权的有效证明及其时效•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效证明,是对报告进行执法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有效的矿业权证明,或者矿业权人和申报人不是同一个法人单位或同一个法人代表,都不符合报告申报的有关程序,都应在报告审查前予以查清。•其次是探矿范围或采矿范围是否超出矿业权所允许的范围,一是地表范围,二是标高范围,三是矿种范围。•再者是矿业权的时效,矿业权必须在法定的有效期内,逾期的则评审无效。3、勘查或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勘查或报告编制方必须具有经批准授予的相应的勘查资质。4、矿业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矿业权人需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这是界定野外工作与评审工作法律责任的界线。也就是说,矿业权人必须对野外工作提交的所有原始资料负责,倘若野外工作有伪造地质资料、弄虚作假或有严重质量问题,均应由矿业权人负完全责任。由于地质工作的特殊性,报告评审只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综合资料进行评审,评审人员不可能也作不到对原始资源和野外工作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野外工作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能靠层层把关,逐级检查,一级对一级负责,最后由编写报告单位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报告送审。•评审实务中,部评审中心要求矿业权人和勘查报告编制单位均应进行书面承诺(所谓“双承诺”)。•现在有些领域的技术报告首页,经常可看到一则声明:“本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以及引用此数据所得出的结论,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或者是“本报告只对来样负责”。也就是说当事人你要引用这些数据,你就必须请专家审查。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大家都遵守信用!你本人或单位不遵守社会信誉,不讲诚信,你在社会上就难以立足。在地质勘查领域以防出现地质规律骤变等意想不到的情况,为避免产生法律纠纷,事先提出一个声明也许是可取的。5、矿业权范围与储量计算范围的平面叠合图•矿业权人必须提交矿业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叠合图.叠合图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反映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矿业权范围的关系:估算必须在矿业权范围之内,如果超出范围,则应当将矿业权范围以外的资源储量重新切除计算;二是反映矿业权范围内的整体勘查程度:同一个矿业权按照地质规律可以分期分段勘查,分期分段提交报告,但最终整个矿业权内的所有矿体、全部资源储量必须正确地估算、反映出来。申请勘查许可范围与资源量估算范围叠合图本次报告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量估算范围关系图6、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报告关系图主要是为登记、统计服务,重点是对原已提交的资源储量进行处置和分割,说明资源储量的变化及原因:当前后两次报告范围完全一样时,两次报告资源储量的差异实际反映了矿体的厚度、视密度和有效面积随勘查工作的增减;当前后两次报告范围不一样,本次报告仅是前次报告的一部分,或者跨以前几个报告时,关系图反映了前后报告的分割关系以及勘查、重算过程中资源储量的增减。7、勘查工作和报告编制的技术标准及规范•报告编写除了必须遵守现行的标准、规范外(2个国标,19个行标),还应当遵守目前仍然有效的的有关填图规范,采样规范,加工化验规范,选冶试验有关规定,原始地质编录规范、综合整理规范、图式图例有关规定等等。(二)勘查报告的审查•勘查报告的评审必须以现行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关键抓住4个方面、16个字。即:“数量”、“质量”、“加工技术性能”、“开采技术条件”。这4个方面包含了什么是矿产资源?什么是资源储量?价款评估,资产评估,融资、抵押,流通转让、矿山建设无不与这4个方面密切相关。勘查工作本身,也是为这4个方面。尽可能接近实际地将这4个方面反映出来,是地质勘查工作者的任务,是评审者的职责。(三)有关问题的讨论•所谓问题,有的是对标准和规范的强调,有的是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和大家交流。1.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勘查成果•勘查报告是对埋藏于地下的矿产资源经过勘查所获得的各种信息的客观反映,客观如实地根据勘查的实际资料编写勘查报告是每一个地质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作为勘查单位,作为一名地质工作者,应该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如实地编写勘查报告。•几十年来,我国提交了数万份矿产勘查报告,其中许多报告经过全国和省级两级机构审查批准(评审认定、评审备案)后,用于矿山建设,至今未发现重大问题。一线的广大地质工作者作为矿产资源的发现者和评价人,评估师和评审机构作为鉴定者和国有资产的守护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勘查中存在的问题应详细如实反映•勘查报告作为投资人建设矿山和估算经济效益的依据,在勘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件,尤其是对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会造成影响的事件,以及勘查
本文标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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