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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讲义2012年9月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并在2012年6月以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同时为了明确近年来出口退税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出台了财税[2012]39号文件。此次宣讲的主要内容就是以上两个新出台的文件中与我市出口企业相关的一些政策条款。1、太原市国家税务局最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培训2、最新文件两个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新政策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39号文简称3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文简称24号文。39号文是税务政策性文件,属于税收实体法范畴,而24号文是税务程序性文件,规范征纳双方的工作程序,两者之间属于实体与程序关系,也就是讲,24号文是一份如何有效执行39号文的税收规定性文件。具体来讲,39号文是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3、这次新政策从三个方面来讲一、《通知》和《办法》出台的意义二、《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三、《通知》和《办法》的具体内容24、一、新政策出台的意义我国从1985年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我认为对纳税人有3项利好。5、1、打破旧规,利于发展。[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自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2、归并清理,利于操作。[新政策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据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发文的有195份。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3、缓解矛盾,利于公平。[新政策的出台是在出口企业与税务机关双方共识、运作合理的基础上对现行有效规定进行的整合。如放宽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至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减轻过去短时间企业收齐单证的压力,避免征纳双方发生的税收争议。]6、二、新政策的主要变化(10项)1、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范围《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就明确了出口企业的范围,那么,范围之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这是一个新称谓,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2、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通知》在老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3重新划分为7类,包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3、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1)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2)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3)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4)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4、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1)取消出口企业逾期认定的处罚。[按原政策,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通知》和《公告》对此未再进行列明,应视为取消此项处罚。(这条要等新规程出台后执行)](2)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5、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公告》将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4[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起90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因此,新政策统一了两类企业的申报期限。]6、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1)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2)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3)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公告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7、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1)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2)废止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3)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4)调整“先退税后核销”政策,对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办理退税出口货物的范围与生产企业的条件进行明确;(5)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8、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通知》对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的业务进行了调整,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按原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由于在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因此,新政策进行了调整。]9、调整进料加工征税计税方式。(业务少,基本不涉及)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通知》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按原规定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目前,加工贸易由海5关监管,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10、政策执行追溯上年业务。新政策考虑到调整中可能会遇到难以处理的各种问题,在执行中将部分条款的时间向前作了追溯。具体如下:(1)《通知》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免税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免税店零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退税的规定,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公告》规定,申报退(免)税期限、免税的申报期限(单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申请开具代理证明期限的规定也相应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明确对2011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2年7月30日。(3)除此之外的其他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三、新政策具体内容1、一、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提供下列资料•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报资料(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三)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62、二、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原来是实际生产能力,现取消]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二[视同出口货物: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不涉及]4.中标机电产品。[不涉及]5.海洋工程结构物。[不涉及]]•6.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国内航线不能退,国际可以退]•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三[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4、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一)一般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当前有七个基本税率17%15%13%11%9%5%3%]•(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7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本文标题: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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