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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研立项作品目录第1章立项背景......................................2第1.1节安乐死问题的历史演变.........................2第1.2节国内的现实背景...............................2第2章相关的立法保护................................3第2.1节国内相关情况................................3第2.2节国外相关情况................................6第2.3节国内国外情况比较............................7第3章安乐死立法问题的重构..........................7第3.1节安乐死的词义理解.............................7第3.2节我国安乐死立法面临的问题.....................8第3.3节我国安乐死立法保护的合理性..................11第3.4节我国安乐死立法需解决的现实问题..............14第3.5节安乐死实施的法定程序........................14第3.6节法律责任...................................14参考文献.............................................15附录.................................................16第一章立项背景第1.1节安乐死问题的历史演变安乐死并不是新问题,在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在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自由辞世”。[1]中世纪基督教绝对禁止结束病人的生命。13世纪的罗吉尔·培根主张战胜衰老。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则越来越把euthanasia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科罗纳罗(L?Cornaro)在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或“任其死亡”。摩尔(T?More)在《乌托邦》中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此外,还提出了“节约安乐死”的概念。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尼采提倡在适当的时候自杀。19世纪中叶,蒙克(W?Munk)把安乐死看作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但反对加速死亡。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提倡安乐死,英美等国先后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无痛苦致死协会,”并谋求法律认可。英国最先开展过安乐死成文法运动,1936年,英上院曾提出过法案。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一个安乐死法案。同时波特尔(C?Potter)牧师建立了美国安乐死协会。1938~1942年,由于纳粹的兴起,希特勒以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慢性病,精神病病人及异已种族达数百万人,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是60年代以来,又重新提出安乐死问题,安乐死立法运动也重新兴起。1967年,美国成立了“安乐死教育基金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法案,但被否诀。60年代末至70年代前期,美国40个州都曾提出,辩论过有关安乐死法案,但未获通过。但至1985年,美国已有3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在立法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死亡这前生效遗嘱的法令,承认在法律上病人有权对自己未来的治疗作出书面指示。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组织,1976年,在丹麦,瑞典,瑞士,比利时以及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涌现出大量志愿安乐死团体。1976年9月30日,美国加利神速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加利福尼亚健康安全法),这实际上是被动安乐死取得了合法地位。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在其宣言中强调指出: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的死”。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在丹麦,1992年10月也颁布并实施了一项有关安乐死的新法。乌拉圭已立法允许主动安乐死。英国某项民意调查表明,72%的公民赞成某种情况下的安乐死。法国一项民意测验表明,85%的赞成安乐死。世界著名学者汤因比和池田大作也曾在他们展望21世纪的对话录中使用很大篇幅讨论这一问题。第1.2节国内的现实背景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在国内国外备受关注;荷兰和比利时已经对安乐死立法保护,多国都在倡导安乐死立法;我国安乐死相关案件受到不同对待,学者、民众大力支持安乐死立法,安乐死不断被写入议事章程。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处理安乐死问题时,仍然将其归为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对实施安乐死者处以刑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人权意识的不断高涨,如何让人“有尊严地死去”备受人们关注。在国内外大势所趋之下,为安乐死问题立法迫在眉睫。第1章相关立法第2.1节国内相关情况(1)自1994年开始,全国人大代表在召开会议时多次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对安乐死进行立法。[2](2)2002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递交提案,呼吁相关部门对安乐死立法。(3)我国广大民众一直呼吁对安乐死进行立法。(4)目前,我国仍将安乐死用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定罪。至今,我国仍无安乐死的相关立法。(5)2011年1月10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明确病患者经确诊为“末期病人”,且其最近亲属签署《终止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医师就可移除呼吸器,让病人安宁离去。但规定植物人不适用。第2.2节国外相关情况第2.2.1节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的相关立法及相应条件⑴荷兰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①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②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分考虑的。③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④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⑤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⑥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有此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3]⑵比利时①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②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⑶美国①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②1994年11月,俄勒冈州公民投票决定,有条件准许安乐死,条件是医生证实患者仅有6个月不到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乐死要求的心智能力,病人必须自行服用这种致命药物。如果病人的情况符合条件,他们将得到一张处方,凭处方购得足量致死的药物。但是,法律同时禁止在家属或朋友帮助下自杀,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1997年相关法律正式生效。③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④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华盛顿州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自2009年3月5日生效,规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并是该州居民;病人必须提出两次口头申请,间隔15天,并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继承人、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相关的人;开致命性处方或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还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记录的复印件,州卫生部门就法律的实施情况撰写年度报告。⑤2002年2月下旬,夏威夷州的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⑷日本①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在其宣言中强调指出: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之死”。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②1995年3月28日,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判处一名姓“德永”的医生“谋杀晚期癌症病人”。地方法院列出四种允许“仁慈杀死(安乐死)”的条件:1,病人遭受不可忍受的肉体痛苦;2,病人不可避免地、即将死亡;3,所有可能减轻其痛苦的医疗手段都已尝试过,不可能有其他办法挽救其生命或减轻其痛苦;4,病人清楚表达了缩短生命的意愿。[4]⑸澳大利亚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又称“北领地区”)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法”,批准实行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不过9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⑹瑞士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第2.2.2节安乐死尚未合法化的国家的情况⑴法国2005年4月12日通过新法,对生命终期问题作出定夺,拒绝了安乐死的立法但制订“放任死亡权”,允许停止治疗或拒绝停止治疗或者拒绝锲而不舍的顽固治疗。法案给“任由死亡”的权利开了路,但“不是以主动的方式,例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⑵英国①1993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②1999年12月8日,一个英国慈善团体要求政府质询部分卫生部门官员,因为那些官员正在老年病人中实施“非自愿安乐死”,目的是“为拥挤的医院腾出床位”。③2004年8月1日,英格兰和威尔士贵族院关于一起“被动安乐死”议案举行听证会,如果议案获得通过,将使医生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变为合法。同年,苏格兰自由民主党成员马修斯·珀维斯参照美国俄勒冈州的相关法律,起草一项将“仁慈杀死”合法化的议案。④安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合法化”,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求死”。一个总部设在瑞士、名为“尊严”的组织已经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⑶哥伦比亚1997年5月20日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判决,对明确表示意愿的晚期病人实施安乐死合法。但是每个案例必须单独裁定是否适用这一法案。⑷加拿大自杀合法,在他人帮助下安乐死非法。①1997年11月,联邦政府考虑减轻二等谋杀的量罪,但不会使安乐死合法化。②1998年3月25日,加拿大众议院以169票反对、66票赞成驳回议员斯文·鲁滨逊关于重新考虑安乐死是否合法的提案。⑸南非①1997年4月15日,南非法律委员会发布长达100页的报告,讨论“安乐死和机械维持生命”,并提出有条件支持安乐死的法案。②1999年3月,南非医学会要求暂停审议上述法案。1999年10月,南非国会讨论该法案,基督教人士组织示威游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此案至今没有结果。第2.3节国内外情况比较分析(1)我国大陆地区到目前为止对安乐死问题的合法与否一直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仍将安乐死问题用刑法中的犯罪问题来处理;外国已有很多国家对安乐死进行了合法性立法,并且规定了严格的实行安乐死的程序。如荷兰、美国、日本等国家。(2)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于
本文标题:法学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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