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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时间:2011-6-2016:29:4作者:admin点击:163次各学院,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弘扬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经2011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遵照执行。华南理工大学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创新型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参考《华南理工大学科技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华南工科〔2009〕38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研究生,包括以各种形式攻读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第三条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和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谨治学,洁身自律,正确对待学术名利,远离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投机取巧等不正之风,拒绝不当得利,自觉抵制和坚决杜绝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主要表现:(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等);(二)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三)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或即使加以标注,但较大篇幅地(或过度)引用他人成果中的文字表述或图表;(四)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研究生毕业后,未经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五)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组织人员冒名代替他人撰写论文;(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上该人的名字,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信息等;(七)学术论文一稿多投;(八)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九)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第五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受理对本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并责成研究生所属学院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学院应组织同行专家调查小组(由所在学科的至少3名教授组成),对所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第六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院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核查,对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和表现等,根据《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有第四条第(三)、(四)、(六)、(七)、(八)款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具有第四条第(一)、(二)、(五)、(九)款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处分。第七条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处分的研究生,将被取消受处分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助学贷款、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已获当学年优秀奖学金者将被停发余下奖学金;已获当学年荣誉称号及奖励者将被取消该奖励。第八条对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在校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已毕业离校者,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第九条受处分的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试行期一年。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2011.6研工部-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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