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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化工集团干部任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能源化工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把党管干部原则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结合起来,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第二章管理权限2第四条集团公司的干部管理和任用,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由集团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党内条规对能源化工集团以下干部实施管理权。下列干部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一)成员企业、直属单位、直管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二)所属各单位中层正职;(三)所属各单位破格提拔的中层副职;(四)集团公司副处级以上干部;所属各单位中层副职实行任(免)前备案。党群干部由党委研究任命,其他人员的任用由党委研究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第五条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集中管控和全过程管理。凡涉及到领导干部职数、调配、考核、任免、待遇、奖惩、轮岗、交流、招聘、挂职、培训、审查、监督、辞职、退休及驻外人员的选派等,均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物资供应等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度。第六条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干部职数。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加干部职数,也不得随意增设3新的领导职务名称。第七条领导干部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享受所任职务的待遇。因工作不称职而被降职、免职的,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待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决定提高职级待遇。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资格第八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及资格:(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认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忠诚企业,带头践行企业核心价值观,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各项决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有胜任领导岗位所需的组织协调、驾驭全局等能力和专业知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创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业绩突出;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三)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应当是与集团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4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正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一般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四)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六)身体健康,符合任职需要。(七)提任党的领导干部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八)提任工会领导干部职务的,应符合《工会法》的规定要求。第九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坚持逐级提拔的原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或者越级提拔。对破格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干部,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审批。对破格提拔为正科级干部的,由所属各单位党委研究审批。第十条要注重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妇女干部和后备干部中选拔使用干部。第十一条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一)副处级以上干部实行到龄改任调研员制度。各级机关部室副处级以上干部男满55周岁、女满53周岁,其他单位副5处级以上干部男满56周岁、女满53周岁的,改任调研员。(二)科级干部实行到龄改任协理员制度。集团公司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男满54周岁、女满50周岁的,改任协理员。所属各单位(直属单位除外)到龄协理年限由各单位制定,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接近到龄调研(协理)年龄,由于身体原因或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的,经与本人沟通同意后,可提前改任调研员(协理员)。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到龄干部,报上一级党委研究审批。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凡到退休年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通知本人,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原任职务自然免除。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后2年内;(二)受到留党察看、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和恢复公职后未逾2年的;(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法律法规、党政纪及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原则上需经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按照领导干部职位设置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6部门主持,主要以会议投票和谈话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出的人选,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然后与民主推荐出的人选所在单位沟通,并向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汇报后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人选,需由单位推荐提名的,单位应出具推荐报告,报集团公司党委。第十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团公司依法向所属各单位推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人选,所属各单位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第五章酝酿第十八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充分酝酿。第十九条酝酿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中进行,必要时征求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董事会和部门领导等意见。第六章考察第二十条对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确定的考察对象,7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考察。考察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第二十一条考察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采取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五)考察组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第二十二条考察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中层干部、职工代表;(三)与考察对象相关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三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考察结束后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已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8(二)主要特长、存在问题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情况。第二十五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原则上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且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第二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二十七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七章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先由党委酝酿讨论。党群干部由党委作出任免决定,行政干部提交董事会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产生。第二十九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第三十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9行:(一)组织人事工作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党群干部的任用,由党委书记召开党委常委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四)其他干部的任用,由党委常委会(党委会)酝酿后,提交董事会按照有关程序研究决定。(五)需要报上级党委备案审批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备案审批。第八章任职第三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决定拟任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核实。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二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主要领导或由其委托组织人事工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同本人谈话。第三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任职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第三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模式。党委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10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中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第三十五条新任职和调整的干部必须及时到岗。无正当理由,3天内不到岗者,就地免职。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第三十七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须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确定考察对象(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讨论决定;(六)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试用期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11第十章交流、回避第四十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二)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进行易岗交流和轮岗锻炼;有针对性地安排后备干部到条件艰苦的地区锻炼;推进机关与基层、党务与管理、单位与单位、本部与驻外之间的干部交流。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单位交流。(三)组织决定交流任职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予以免职。第四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供应销售和办公室工作。第四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一)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12(二)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四十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改任调研员、协理员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的或工作实绩差、群众意见大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诫免谈话,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属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第四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本文标题:能源化工集团干部任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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