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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为什么某些偶像的粉丝容易把偶像行为“私有化”?作者:阿莫来源:《青年与社会》2017年第32期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哥哥要找女票,这都是拦不住的事情。这次“鹿晗女友”的事件引发的“粉丝现象”(Fandom)后,那么多人骂粉丝们的疯狂举动是“脑残”,可这真的点出了问题的核心吗?好多人对于“粉丝”的刻板印象一般是负面的,总觉得是一群“狂热的”、“不理智”的人群在使性子。但是,粉丝,是消费主义社会中形成的一个特殊的“消费者群体”。当这样的消费者群体的人数到达了上亿级别(全球来看),那么它肯定不能用个体的“脑残”来解决,它是一个社会的群体行为和群体意识的结果。粉丝与消费“粉丝”的本质是“消费者”,然而我们究竟怎么区分“粉丝”和一般消费者?一个不同点是,一般的消费形式主要是“由上至下”,比如,一台普通电视机,由商家进行设计、制造、宣传,最后被我们购买然后消费使用,这就是我们的消费体验的循环。但粉丝的消费体验是结合了“由上至下”和“由下至上”,粉丝对于偶像的消费,不仅是偶像传输过来的影视作品或媒体营销出来的个人人设,更多的是粉丝社群之间对于这些“传递物”的“衍生信息”,比如粉丝的“扒皮”、“同人文”、“粉丝拍摄录像”等等。所以,“粉丝消费”其实包含了一种对“自我主体的消费”。粉丝们除了消费偶像的作品和形象之外,也消费了自己对偶像的投入,比如他们不仅会因为偶像的歌曲而感动,也会因为自己辛苦排队支持偶像演唱会这样的举动而自我感动。据我不负责任的观察,当一个偶像的艺术作品越站得住脚,这种“自我消费”的比例就越轻。这样的话,偶像如果突然宣布自己结婚,可能粉丝群体的反映不会那么“私有化”,因为粉丝对他的“自我消费”占比相对较少,换句话说,粉丝不会有那种“这些年我苦守着你都白瞎了”,因为她们大部分的“消费”建立在了偶像的作品上。为什么青少年容易形成“粉丝文化”由学者Andrews&Whorlow领导的社会调查显示,大部分的“粉丝文化”参与者是年龄在8-15岁之间的少女。两位学者用了个文绉绉的“Naiveté”来解释为什么是这个族群。别以为穿了法文马甲就不认识你了,不就是英文的Naive,不就是中文的“很傻很天真”吗。两位学者对于龙源期刊网这个族群的定位倒是一针见血:immatureandundiscerningconsumers,即,不成熟且无分辨能力的消费者。这里的重点,不是不成熟,也不是无分辨能力,而是“消费者”这三个字。“粉丝现象”,是把“喜爱”转向“消费”的一种经济模式。它的本质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不是文化行为。那为什么众多粉丝会给人一种“脑残”的感觉,尤其是在偶像宣布有“女朋友、结婚、出柜等正常人类都做的事情”以后,会越发的激起他们“非人类”的行为、语言和思想意识呢?因为他们卡在了“商业行为”和“文化行为”之间,简单来说,他们卡在了“喜爱”和“消费”之间。粉丝经济的推波助澜作为长期支持并为偶像买单的粉丝,其双重身份必然导致双重情绪:作为消费者,我当然生气!虽然我们没有签订死约说彼此不能找别人,但你花时间陪别人,是不是会影响对我的服务质量,是不是会牺牲对我的服务时间,还有,是不是会弱化你对我的服务意识啊。作为一个消费者,我的生气是合情合理的。喜欢一个人,肯定有卑微的情绪。这种“自我弱化”的情绪在两性关系中,在女性身上就更明显了。我们被“爱一个人就要接受他的一切,无条件的爱”这种人文主义极端思想洗脑了两个世纪,基于这样的“喜欢一个人”的情绪,我的生气是不合情合理的。第三点,是跳脱双重身份的一点,就是身份本身的“合理性”被瓦解。这两种身份本身就是矛盾的,我喜欢你,我当然不想承认我在消费你;但我既然已经消费你了,我就必须要为自己的“喜欢”画一个框架,给这个“喜欢”硬性设置一个不能跨过去的边界。同时拥有这两种身份,本身就容易“自我混乱”,自己就会开始“相互抵消瓦解”。更何况,“粉丝经济”的那些营销者,在努力的模糊你们心里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比如:“购买”不叫购买,叫“支持”;“我们家的”,其实偶像谁家的都不是;“粉丝”不叫粉丝,会单独起一个名字,更进一步弱化“消费关系”。粉丝作为“消费者”的合理性,被不断“自我瓦解”和被“营销瓦解”。所以粉丝不得不压下他们的愤怒,还会自我谴责他们的愤怒,因为他们“愤怒”的权利,从“消费者身份”这一层被剥夺了。请不要用“脑残”污名化青少年消费者群体举个例子,如果我是一个14岁的少女,我在商店里面看到烟和酒,我买了,会怎样?龙源期刊网在一个尚未完善的社会,大家会说:你这个死丫头,不学好,行为道德恶劣!在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大家会对孩子进行健康教育,告诉她烟酒对于身体的危害,然后用法律手段追求零售商的法律责任。任何青少年的消费行为,都不能简简单单用“你情我愿”来解释,就好像12岁以下的少女就算自愿,也不存在“嫖宿”,只存在“强奸”。用“喜爱一个人”直接连接“消费行为”不犯法,但是在营销“喜爱-消费”的同时,从意识上剥夺消费者的“消费身份”,这就有些不道德了。我买了个假文具盒,结果你告诉我我不是消费者,我是这个文具盒的喜欢者,所以我还不能维权了?然而,这种做法就是踩在法律和道德那灰色地带,法律管不着,道德谴责力度太小。更何况,如果事情都可以用“我喜欢我乐意”来解释,那么这样的商业道德问题也就被弱化到看不见了。新媒体时代,我们彼此之间社会性的渗透无处不在,没有什么人的行为是完全的“个体行为”,就算有,“粉丝现象”也绝对不在其列。所谓“脑残”的形象,是青少年对于现代快速发展的“消费主义”展现出的“无所适从”。毕竟,是我们大人告诉他们:喜欢这个,你就买啊!买到了是不是很开心?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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