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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实施细则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09]2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细则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对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第五条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1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第七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对全市在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区、县建委负责辖区总承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分2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3.验证分包企业的施工资格,将“五证一书”(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企业进津备案通知书、分包交易服务卡、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整理归档;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总承包企业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5.及时掌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30日前按工程项目向区县建委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上月《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做出统计分析;7.作好分包企业及其派驻现场的施工队伍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每年两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8.留存各类监督、检查记录。9.委派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评定、施工实物量结算等管理工作;(2)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公司调剂分包企业所3属施工队伍的流向;(3)做好培训分包企业劳资员的工作;(4)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5)指导、监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6)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上报预储账户工资支付明细;(7)监督《从业手册》的使用,确保出勤记录完整、核对清晰;(8)汇总各分包企业的出勤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10)协助解决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11)按期检查、核实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12)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安全、质量教育,尤其做好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过程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名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应留有记录;(13)核查《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14)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终止后,负责该工程所有分包企业的《提示书》(附件1)、《授权委托书》(附件2)、《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等资料的存档工作。4第十条分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2.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并履行分包合同;3.施工现场劳资员均须有分包企业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4.委派劳务队长、劳资员,主要工作内容有:(1)负责收集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制《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2)组织本队伍农民工参加进场培训工作,配合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完成《提示书》(附件1)的签订工作;(3)负责每天核对农民工变化情况,记录施工人员出勤、工资,填制《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并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4)负责本企业劳动力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并随时更改《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撤场人员填写《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经总承包企业认可后方可离场;(5)配合分包企业及其劳务队长解决队伍内部的争议;(6)配合项目部进行在册人数的确认和检查工作;(7)负责监控和审核农民工进场后分包企业填制的农民工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以及配合项目部做好进场后培训工作;(8)配合项目经理或农民工管理员,依据分包合同(大清包协议),每月结算分包企业完成工程量(产值),收集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单,并据5此计算出农民工工资总额,审核后上报公司;(9)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终止后,负责该工程的《提示书》(附件1)、《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以及《分包人员)等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撤场清算表》(附件5第四章相关设备要求第十一条为提高管理效率,总承包企业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视机、DVD机、电脑微机、数码摄像头、数码相机、玻璃橱窗式公告牌(尺寸为2米宽,1.5米高)。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具备适当的、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施工现场应提供农民工基本的、适宜居住的生活场所,居住条件应符合《关于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建筑[2007]241号)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要利用橱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限制市6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第十六条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所属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力度,采取典型引路、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单位做法,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提示书2、授权委托书3、分包人员花名册4、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5、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7
本文标题: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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