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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财务督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内部监督和稽查机制,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要求,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第三条财务督查目标(一)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二)查错揭弊,提升财务管理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三)加强对公司财务相关经济活动的监督与控制。第四条财务督查的内容公司对本部及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效益状况实施监督、核查,具体包括:(一)信息质量检查;(二)财务安全检查;(三)财务收支检查;(四)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检查。第五条财务督查的原则公司财务督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依法督查,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目标的实现。第二章财务督查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司财务督查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体制。第七条公司财务内部督查工作在财务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开展,督查主管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各单位派驻督查人员。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督查岗位,配备与督查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督查人员。第十条公司执行督查任务时,可临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督查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十一条督查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应具备与其从事督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二条督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一)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标准为依据,独立开展督查工作;(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取证、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四)谦虚谨慎、忠于职守、以理服人、廉洁自律;(五)严守督查纪律,不泄漏公司机密;(六)钻研业务、更新观念、开拓进取。第十三条督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检查、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四条督查人员办理督查事项,与被督查单位或督查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第三章财务督查的依据第十五条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会计管理准则》。第十六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公司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内部预算、财务计划、经济及业务计划等。第四章财务督查工作职责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领导职责(一)批准财务督查制度及修订方案、年度财务督查计划;(二)确定年度财务督查工作重点,发出财务督查通知,对财务督查报告最终审核;(三)根据财务督查结果,依据公司有关制度对被督查单位及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并交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四)对财务督查结果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可先形成处理意见,然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核。第二十条财务督查主管职责(一)拟定财务督查制度及修订方案;(二)根据财务部门领导确定的财务检查工作重点制定财务督查计划;(三)组织安排财务督查工作的实施与控制;(四)审核督查人员检查底稿,形成报告提交与解释。第二十一条督查人员职责(一)按照督查工作计划进行财务检查工作;(二)编制财务检查工作底稿,撰写检查报告草稿。第五章财务督查的范围第二十二条财务督查范围主要包括信息质量检查、财务安全检查、财务收支检查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检查等。第二十三条信息质量检查(一)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确保会计信息可靠。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编造、故意毁灭会计信息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领导报告;(二)确保财务会计报告公允。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领导报告。第二十四条财务安全检查(一)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及时入账;(二)财产物资是否实行“永续盘存制”;(三)财产清查是否定期进行,发生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时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四)财务会计档案是否妥善保管、整理成册并定期清查。第二十五条财务收支检查(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本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定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或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汇报的,应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检查(一)公司各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本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报告,请求处理。部门(单位)领导及公司直属上级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二)公司各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本部门(单位)领导或公司直属上级领导汇报的,应承担责任。第六章财务督查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七条财务督查的内容(一)预算、计划的检查;(二)购置付款业务的检查;(三)货币资金的检查;(四)销售收款业务的检查;(五)备品备件的检查;(六)固定资产的检查;(七)无形资产的检查(八)工资福利费的检查;(九)期间费用的检查;(十)应交税费的检查;(十一)融资与投资的检查;(十二)所有者权益的检查;(十三)会计报表的检查;(十四)基本建设项目的检查。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的检查的内容具体如下:预算、计划的检查预算、计划的内容是否全面;预算、计划的编制方法是否科学;预算、计划的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预算、计划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预算、计划是否根据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购置付款业务检查的内容主要有购置合同、发票、结算凭证、验收单、付款业务的情况等。具体如下:购置合同的检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检查签订的购置合同是否具有适用性、合法性、经济性,并按条款执行;发票的检查检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发票品名、数量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相符。验收、结算单据的检查检查结算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购置合同、合同所列购置物品是否据实到货、购置物品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库手续、是否填制验收单或入库单、是否有无购置合同物品到货等;审核验收单内容的正确性与完整性。验收单填制是否符合要求,填制内容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字。付款业务的检查业务发生是否按预算、计划进行,预算外支出是否事先得到批准;会计是否对报销单据加以审核;如付款依据中的购置计划、购置合同、发票、结算凭证、验收单(入库单)等是否合法、真实与完整;出纳是否依据完备的付款流程予以付款,是否按支票管理要求申领及签发支票;付款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审核付款与记账是否及时;原始凭证是否按顺序或内容编作会计记录附件;应收、应付往来款项是否按月结账并相互核对;如有差异是否及时查明原因。付款凭证的检查付款凭证是否附有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其记录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会计分录的编制是否正确,付款凭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制齐全并符合要求;付款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关部门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第三十条货币资金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和外币等。具体如下:现金的检查现金支出是否符合支出范围和审批权限的规定;现金收入是否坐支;现金限额的遵守情况;现金收付记录是否完整;现金盘点及账实相符情况;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情况。银行存款的检查银行存款的支付是否遵守审批权限的规定;是否存在与本单位经营无关的款项收支;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收付记录是否完整;银行存款的核对及账实相符情况;内部牵制制度执行情况。其他货币资金检查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余额是否及时清算;账实是否相符。外币的检查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的记账,是否实行复式记账法;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的支付,是否遵守审批权限规定;是否存在与本单位经营无关的外币收付;是否出租、出借外币银行账户;外币和外币银行存款的账实是否相符;内部牵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第三十一条销售收款业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入和应收账款等。具体如下:销售收入的检查收入是否及时记录并确认;收入是否按合同按期确认;检查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应收账款的检查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检查;账表、账账勾稽关系的检查;是否定期三方对账和履行账款催收程序;对应收账款形成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检查;对应收账款收回及时性进行检查;对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进行检查,包括检查坏账准备提取、确认损失及收回的合规性与正确性。第三十二条存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备品备件、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具体如下:备品备件的检查大额的备品备件采购是否签订购货合同,有无审批制度;备品备件的入库是否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是否逐项核对,并及时入账;备品备件发出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是否及时登记并与会计记录核对;采购、验收、保管、运输、付款等职责是否严格分离;备品备件的分检、堆放、仓储条件等是否良好;备品备件消耗定额是否有效制定;备品备件储备量是否合理,在生产技术上的耗用是否节约。原材料的检查检查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成本正确性以及入库及时性;如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检查材料采购有关材料成本差异发生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仓库记录的原材料领用量与生产部门记录的原材料消耗量是否相符;根据标准单耗指标,结合投入产出比较原材料领用、消耗、结存的合理性。发出计价方法前后期是否一致,计价的方法是否正确:库存商品的检查入账基础和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前后期一致;发出的库存商品数量、金额与相关科目勾稽核对是否一致;检查交易金额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检查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否正常,对合并范围内购货是否合并抵销。委托加工物资的检查抽查业务合同,检查有关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费等结算凭证,核对成本计算是否及时正确,并关注所有权归属委托加工完成的物资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收入、发出数量金额勾稽关系是否与相关科目一致;生产成本的检查检查前后各期及年度同一产品的单位成本是否有异常波动;仓库记录的材料领用量与生产部门记录的材料领用量是否一致;人工成本是否与生产部门记录的工时和工资标准一致。检查成本核算方法与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匹配,前后期是否一致;检查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计算和分配是否正确,与相关科目勾稽关系是否一致。检查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是否正确,分配标准和方法是否适当,与前后期比较是否合理。存货监盘检查是否对存货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是否编制存货盘点报告及时按规定审批处理;存货跌价检查分析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判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检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方法是否前后一致;检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以及计提和转回金额的有关情况。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检查的内容具体如下:固定资产的检查审核各单位资产清查制度的有效性;审查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程序的合理性、有效性及真实性;审核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意见的正确性、合理性;审核资产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合理性;固定资产的报废是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执行;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否
本文标题:2015年财务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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