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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律师】京师律所封跃平律师解读乌兹别克斯坦投资风险法律问题关键词: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律所乌兹别克斯坦地处中亚腹地,北接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南临阿富汗,东毗中国,西眺里海,美国、俄罗斯、日本、西欧诸国皆视此地为战略要地,直接关系整个中亚地区局势。乌兹别克斯坦曾经是原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1991年9月正式脱离苏联,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目前是中亚地区大国,人口3150多万,占中亚5国总人口一半。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乌兹别克斯坦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第87位。本文中,京师国际法律事务部主任封跃平律师将对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各方面法律问题进行深度解读。国情与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乌兹别克斯坦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储量总价值约为3.5万亿美元。现探明有近100种矿产品。其中,黄金探明储量3350吨(世界第4),石油探明储量为5.84亿吨,凝析油已探明储量为1.9亿吨,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为2.055万亿立方米,煤储量为18.3亿吨,铀储量为18.58万吨(世界第7)。铜、鸽等矿藏也较为丰富。截至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天然气开采量居世界第11位,黄金开采量居第9位,铀矿开采量居第5位。基础设施乌兹别克斯坦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稳步增长,国家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公路】乌兹别克斯坦现有公路18.4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2755公里;【铁路】乌兹别克斯坦铁路总长6000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930公里;【空运】乌兹别克斯坦在原苏联时期享有“航空港”之美称,也是中亚地区唯一能生产飞机的国家。除国内连接各州的航线外,与中国、日本、韩国、欧洲、美国及独联体大部分国家均有定期航班。2015年客运量257万人次,与2014年基本持平。投资环境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具体体现在:第一,政局保持稳定。乌兹别克斯坦实行总统制和多党议会制。自1991年独立以来,卡里莫夫一直担任总统,牢牢掌控局势,对乌兹别克斯坦经济社会发展拥有较强控制力。第二,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乌兹别克斯坦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天然气、铀矿、金矿、棉花,并拥有丰富的太阳能、风能等绿色可再生资源,发展光伏产业潜力巨大。过去5年来,乌兹别克斯坦连续实现了8%以上的经济增长率,而且经济发展依然处于上升势头。但是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影响,乌兹别克斯坦市场购买力一般,民众购买仍集中在日常生活用品、农产品、家用电器及低端加工制成品。第三,法律逐步健全。乌兹别克斯坦独立以来,制订多部法律法规,改善投资环境并完善法律基础,吸引投资和发展对外经贸关系,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截至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在深化经济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领域的法律法规达400多个,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者权利保护法机乌兹别克斯坦与近5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有《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同时加人多个国际条约。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资的吸引力有多大?【有利因素】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吸引力有以下几方面:(1)地处中亚腹地,历史悠久,人文历史氛围浓厚,萨马尔罕、布哈拉、希瓦等历史文化名城享誉世界,每年吸引着全球各地的游客。(2)政局较稳定,经济实现较快发展,近5年乌兹别克斯坦GDP年增长率均超过8%。(3)生活成本较中亚周边国家处较低水平。生态环境良好,污染程度较轻,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高度重视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4)劳动力资源丰富,为中亚第一人口大国。乌兹别克斯坦全年日照时间300多天,农产品种类丰富。(5)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工业园建设给予厚望。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已建立纳沃伊自由工业经济区、安格连工业特区。(6)乌兹别克斯坦民风津朴,对中国态度友好。【不利因素】投资乌兹别克斯坦的不利因素:(1)外汇管制严格,近年以来有趋严态势。由于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要求企业外汇收入50%强制结汇,而企业用汇时又很难兑换,客观上造成中国企业被迫将外汇收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再投资,难以将收人汇回国内采购进口原材料和生产设备。(2)乌兹别克斯坦计划经济色彩浓重,与国际接轨程度低,政策法规多变,审批程序复杂,政府部门时常易人,给中国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走出去”造成一定难度。中乌两国应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重点合作领域:①铀业资源合作和油气开发;②棉花、饵肥等长期贸易战略;③非资源领域合作。前景广阔的新领域:①农业。乌兹别克斯坦农业基础良好,是独联体主要的粮食、果蔬生产基地;②铁路。以铁路电气化项目、太阳能风力发电项目的建设为契机,发挥中方在上述两个领域的技术优势,树立中国品牌;③新能源。乌兹别克斯坦全年日照300多天,太阳能资源丰富;中国企业应抓住机遇,实现中国富余光伏产能“走出去”。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的相关协议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992年3月13日,中、乌两国签订《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11年4月19日,签订《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修订)。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6年7月3日,中、乌两国签订《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2011年4月签署《关于修订1996年7月3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其他协定1992年1月2日,中、乌两国签订《经济贸易协定》;1992年3月13日签订《关于建立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2011年10月26日,签订《关于成立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其他相关保护政策2004年6月16日,中、乌两国政府签订《关于扩大经贸、投资和金融合作的备忘录机2010年6月9日,签订《中乌政府间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其它注意事项(1)中国企业要在乌兹别克斯坦建立积极和谐的公共关系。中国企业要关心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换届和选举,尤其要关心地方政府选举的情况,关心当地政府的最新经济政策走向。(2)了解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责,了解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他们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关注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的修改进展,尤其是与中国企业经营相关的重要议题。(3)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中国企业应该聘请律师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一且涉及经济纠纷,可以借助律师的力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保护自身利益。(4)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如企业和人员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应携带证据咨询法律部门,寻求帮助,并在律师的帮助下,上诉法庭,起诉对方违法。
本文标题: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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