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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职权事项及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1行政许可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将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办理。【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确定由省一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原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药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进一步明确麻黄草的采集、收购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的制发送达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行政许可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2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办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2.审查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核准的制发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予受理的;2.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或者监管不力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项目核准、实施事后监管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行政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批准文件,信息公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3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4行政许可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一条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二十九条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订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在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处理方案和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或者不予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实地检查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情况、核实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文件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4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定应履行的责任。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5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9年)第九条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文件中应当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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