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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法治魂年轮如画,岁月如梭。在时光的洗礼中,历史的大巴顺利驶入2013的站点.每一年,在时间的轴线上都有着独一无二的坐标。在民族复兴的历史进程中,2012年无疑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节点。这一年,神舟九号与天宫一号的完美对接在我国太空探索道路上竖起又一座里程碑;“辽宁舰”航母正式服役使中国以海洋大国的身份进入新的序列;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昭示着以中国文学为代表的民族文化走向世界级殿堂。党的十八大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美丽蓝图,习近平总书记一句朴实的“中国梦”,喊出了亿万中国人的心声,新一届领导集体正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带领国人在新的起点上开始民族复兴的追梦之旅……在这一系列大事件、大时刻的背后,无不伴随着法治好声音。不得不说,这是法治的美好时代——法治中国在这一年砥砺前行,依法治国在这一年步履铿锵,无数中国人的家国情怀和人权尊严在法治光辉的朗照中熠熠生辉。思维描绘新图景。党的十八大首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首次提出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新首次提出强化法律监督……众多“首次”法治元素,将法治建设提到了一个新高度,也展示出新阶段的法治新思维,为共和国描绘了一幅美丽的法治新图景。宪法精神浸润人心。八二宪法施行30年间,宪法文本、宪法制度、宪法实施的发展成就,有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宪法精神广泛传播,权利观念落地生根。目前,在宪法统领之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两法”修改保障人权呵护民生。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先后作出重大修改,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得到具体落实,确保公民实体权利以更公平合理的程序实现。修改后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修改后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条文中,又无一不体现着法律对当事人权利的尊崇和保障。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曾经的“打黑英雄”跌落成叛逃罪人,王立军案给利用职权藐视法律的官员以警示:党纪国法不容挑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批贪腐官员的落马给当权者敲响警钟:腐化堕落的红线不可逾越,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泰国人糯康在中国受审并被判重刑再次昭示了一个古朴的真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下罪行必将受到正义的制裁。法治之路并非坦途,公平正义并非唾手可得,美好时代同样也有不和谐的声音。这一年,以权压法等现象仍然存在,政府依法行政意识有待加强;“眼花法官”的出现,显示出司法权规范运行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毕节事件,凸显对流浪者的救济窘境;哈尔滨塌桥事故,严重挫伤民众的安全感。频繁出现的校园伤害案,在震痛人心的同时,也呼唤着真正有效的校园安全体系的建立。正是这些问题的出现,给我们以警醒:行百里者半九十,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点滴推动法治,瞬间成就永恒。法治思维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法治精神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全体公民一点一滴的共同努力。假以时日,当法治真正成为公民的一种思维,一种习惯,一种方式,一种意识,我们的法治蓝图就不再遥远。美丽中国梦,法治好声音。已经来临的2013年,让我们以此为新起点,以每个人的努力唱响法治好声音,伴随“美丽的中国梦”一路前行!法治,承载“中国梦”法治,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石。党的十八大掀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新起点,法治自然成为今年“两会”上最炫、最亮、最丽的风景,法治也将托起和承载着“中国梦”,惠及民生福祉,让人们看到美好未来的希望。今年“两会”是党的十八大之后的第一次全国两会,是党的十八大主题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中的延伸和实践。在刚刚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法治”,是过去五年的经验总结,更是对实现“中国梦”的远虑之谋。温家宝总理在报告中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论及如何建设法治政府时,温总理又明确指出,“我们始终把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针对如何遏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时,温总理态度鲜明,“坚持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从这些字里行间充分表明,只有法治之路,才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托起“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方式和必由之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矛盾与现实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希望和困难相随,唯有法治才是破解中国现实难题的最有效手段。党的十八大确立的主题,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前进发展和民族伟大复兴的旗帜,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前进和发展的宏伟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雄居世界民族之林的强力保障。听了、读了温总理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工作报告,让人们强烈的感到党的主张及时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庄严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法治之路将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进的政治方向不动摇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与实践不停歇,也让人民群众看到了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幸福中国的希望,增强了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信心。经济发展要惠及全体人民,只有依靠法治才能让社会更加公平。能否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能否在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利与利益的真正实现,能否真正解决就业难、就医难、就学难、养老难、买房难、出行难等诸多之难、,唯有厉行法治,有了规矩才能方圆,有了规则才有公平,遇事讲法必然有正义。人们对民主政治的期待,是对解决当前中国现实问题的期待,是对中国未来希望的期待,是对目标与行动的期待,是对幸福的期待。回应这些期待,只有弘扬法治精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思考和解决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进程中的一切难题,法治也才能成为全民的信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一定不是“梦”。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之路构想。在新一届政府机构即将产生之时,读过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就让我们已经感到法治中国的蓝图已越来越清晰,法治中国的道路也越来越光明,法治中国的春天已经来临。人民法院是国家厉行法治的重要生力军。在实践“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必须依法正确履行职能,释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正能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人们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与进步的方向,感受到司法权威与司法民主不断彰显法律规则和司法制度的优势与活力,自觉地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自觉地以法律规则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了三个监督,即“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作为人民法院,在这三个监督中具有两重性,既有法律实施的职能,也要主动自觉地接受民主和舆论监督,以司法公开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不辱使命,当好国家厉行法治的生力军,共圆“中国梦”,为建设中华民族美好的未来谱写新业绩,做出新贡献。两高编织严密刑事法网守护舌尖上的中国梦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触痛了百姓敏感的神经,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心的民生问题,成为“舌尖上的中国梦”。针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刑事法网。关键词:禽流感传染源市场经营者暗自销售可获刑“司法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往往只写明送检物质中是否含有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以及具体数值,无法对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作出判定。”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对此,《解释》规定了生产、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等五类危险程度较高的食品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据此,近期为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有的地区被怀疑为传染源的市场已要求停止经营活禽,对活禽进行扑杀,如果该市场的活禽经营者仍暗中经营的,就可以适用《解释》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关键词: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记者采访了解到,已有司法解释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对于其他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行为的定性,并无规定。对此,《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非食品原料等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即以提供给他人生产、加工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关键词:虚假广告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要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还应当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解释》首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鉴于各种虚假广告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大肆泛滥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解释》明确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明知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关键词:渎职犯罪帮助他人并共谋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重处罚目前,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网,除食品监管渎职罪外,还有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罪名可以对负有食品监管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进行处罚。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个罪名,《解释》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提出了明确意见,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从一重处罚。据了解,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渎职犯罪。高检院多次下发通知,要求严查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高检院还专门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了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关键词:两法衔接加强法律监督防止以罚代刑据了解,“两高”
本文标题:中国梦 法治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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