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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股份安〔2010〕77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并党委(党工委):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股份公司重新修定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2-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2009〕45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2007〕177号),规范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等。工程质量事故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等级划分,等级确定依据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以下均称单位)。本办法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股份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第四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复的对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论,或股份公司调查组结论意见,由股份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3-安委会)研究确定。第五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份公司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含: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下同)和相关分管负责人(含:分管施工生产、技术、安全质量、工业制造、物资、机械设备等工作的副总经理等,以下同)进行约谈: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3.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4.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5.股份公司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第七条通报批评。由股份公司领导进行约谈的事故单位在全公司内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股份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党委批准并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第九条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第三章因工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条发生一般责任伤亡事故和铁路交通一般A、B类责任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1.子公司发生事故,股份公司对单位负责人(含: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以下同)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分公司发生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第十一条发生较大责任伤亡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责任伤亡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十二条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责任伤亡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降职处分。第十三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伤亡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责任伤亡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或者免职。第十四条发生施工生产区域内非公共道路责任交通事故,根据相应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及追究责任。第十五条发生环境污染、食物中毒、公共安全(如:火灾、群体踩踏等)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构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事故等级及影响大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相应等级追究责任。第十六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未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到股份公司接受约谈外,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从重从严追究-5-责任。第四章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股份公司免于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2.对相关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十九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对相关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第二十条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1.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对相关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铁股份安[2009]46号文件同时废止。-6-主题词:安全事故责任办法通知抄送: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哈大指挥部,中国航空港,宏达中心、总公司党校、咸阳干院。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2010年3月16日印发
本文标题: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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