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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颁布日期】:2001-08-12【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省军区、各军,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军级以上单位):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军用机场净空标准,保证飞行安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城镇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修改后的《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军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设定机场净空区,限制净空区内物体的高度,以及为净空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设置障碍物标志,适用本规定。一、机场净空区的设定(一)机场净空区是指为保证飞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机场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由升降带、端净空区、侧净空区构成。其范围和规格根据机场等级确定。(二)升降带是以机场跑道中线为基准,两侧各100米的中线平行线的两端各100米处中线水平延长线的垂直线所构成的场地。升降带上不应有对飞机活动构成危险的物体。(三)端净空区是从升降带端线的两端开始,与升降带边线水平延长线以水平面15%的扩散率扩展至3000米,并以此宽度延伸到机场净空区边线所构成的限制物体高度的区域。障碍物限制面起算高程为跑道端中点高程。端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面有关要求详见附表1。(四)侧净空区是从升降带和端净空区限制面边线开始,至机场净空区边线所构成的限制物体高度的区域。障碍物限制面由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和外水平面组成。侧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面有关要求详见附表2。二、特殊机场的净空(一)海拔高程2000米以上的机场净空要求,可以参照本规定按实际飞行需要确定。(二)多条跑道的机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要求。(三)保留旧机场、水上机场和公路飞机跑道的净空要求可以参照本规定相应的机场等级执行。(四)直升机场净空要求按照《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98)执行。三、障碍物遮蔽及标志(一)经准许存在的超过规定高度的固定物体,在其最高顶端周围150米范围内按10%降坡,降坡面以下的物体被遮蔽。(二)被遮蔽超过规定高度的物体不视为独立障碍物,不遮蔽其他物体。(三)机场净空区内超过规定高度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均应当设置障碍物标志。障碍物标志由色彩标志和灯光标志组成。(四)永久性建(构)筑物应采用红白相同色带标志。两种颜色至少应各涂饰三段,色带应当垂直于长边,宽度视建(构)筑物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2米。临时设施可采用边长不少于1.5米的方形红色旗帜标志。旗帜展示在物体的顶部和最高边缘的四周,间距不大于15米。(五)单个物体高度低于50米的采用低光强红色障碍灯,50米至150米之间的采用中光强白色障碍灯,高于150米的采用高光强白色障碍灯。障碍灯设置在物体的顶部和最高边缘的四周。高于50米的单个物体中间层应当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中光强白色障碍灯,每一层的障碍灯不少于四盏。同一层的灯应当同时闪光(详见附图3A)。高度大致相同、相邻间距不超过50米的物体群,高于50米的采用中光强白色障碍灯,低于50米的采用中光强红色障碍灯。顶部障碍灯应当设置在物体群最高顶端、外侧边缘及其拐角处,灯的间距不大于50米(详见附图3B)。中间层障碍灯的设置、层间距离和闪光要求同单个物体的规定。烟囱及类似建(构)筑物的顶部障碍灯应设置在其顶部以下1.5米至3米。障碍灯性能有关要求详见附表3。四、机场电磁环境机场导航台站的周围环境要求,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讯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20093-92)执行。附件(略)
本文标题:军用机场净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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