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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文件技鉴考[1998]27号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的素质,根据《劳动法》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第三条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负责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三)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条件,负责建站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资格的鉴定站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四)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条件,负责组织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五)组织制定电力职业技能标准,技能鉴定规范,编制培训教材,考核资料,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建立相应试题库。(六)受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七)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八)加强与地方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合作与协调。(九)组织,推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四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是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根据需要相应设立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明确专兼职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其基本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负责组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站。(四)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五)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申报和聘用,管理。(六)负责管理和核发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七)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八)完成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工作。第五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电力企业教育培训中心,仿真培训中心,技校和其他电力(水电)专业技术学校的资源优势,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工协作。第六条设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条例,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有专兼职相结合,专业上有一定权威,办事公正,作风正派,熟悉考核鉴定工作的考评人员。(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严格的考核制度。第七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具体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二)具体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做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四)建立和管理各项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五)开展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第八条建立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提出申请,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报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职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九条建立通用工种技能鉴定站,由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华能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华电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等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第十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在管理上实行站立长负责制。第十一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按不同工种(职业)分设若干考评组,每组不少于3人组成。第十二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第十三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鉴定制度,具体鉴定日期,工种,等级和报名条件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两个月发出通过,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专门组织进行。第十四条凡符合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自愿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第十五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用试题必须从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电力职业分库)中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一)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占用技能鉴定场所,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仪器设备消耗的费用。(二)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各单位参照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三)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92]财工字第68号)办理。第十七条实行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上级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执行考核标准的情况;鉴定站考评人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档案,收费标准,工作制度及参加鉴定人员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第十八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工作上接受行业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第十九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和对象:(一)鉴定范围:报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的电力职业。(二)鉴定对象:1、电力职业所涉及的在职人员;2、进网作业电工;3、从事电力技术工种个体从业人员;4、各类电力职业技术学校,电力职工中专,电力就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学校电力专业毕(结)业生;大专工科院校及其他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者;5、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者;第二十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内容:(一)各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以《电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按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国家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试题进行考核;(二)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2、实际操作考核采用在考场(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对于运行人员以模似操作为主,检修,基建人员及其他人员可采用典型工作加工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定作业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3、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成绩均在60分以上者,方为技能鉴定合格。第二十一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初级工1、相应工种学徒期满;2、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就业培训中心学习两年以上。(二)申报中级工1、取得初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三年以上;2、取得初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两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3、大专毕业专业对口,在相应工种实习,工作一年以上,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三)申报高级工1、取得中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六年以上;2、取得中级等级证书,在相应工种工作五年以上的相应专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3、取得中级等级下书,在相应工种工作四年以上的专业对口的大专毕业生,免考理论知识,只考实际操作。(四)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五)少数技能优秀,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和省级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经单位推荐,可提前或越级报考。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认定,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报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第二十三条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获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职业)等级或类别的考评人员。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的方式调整考评员。第二十五条考评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公平,公正地进行考评,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做作业,单位录用,独立经营,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第二十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按规定核发。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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