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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主讲人:谢志坚2014.082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3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食物中毒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养兵千日,用兵一时。要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我们要时刻准备着。4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概述食物中毒的分级、应急响应及终止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食物中毒的责任追究及案例5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概述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6食物中毒的定义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以前定义:指摄入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物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物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是食源性疾病中最为常见的疾病。7以下疾患不属于食物中毒暴饮暴食引起的急性胃肠炎。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如伤寒)和寄生虫病(如旋毛虫病)。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多次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毒害为主要特征(如致癌、致畸、致突变)的疾病。8食物中毒的基本特征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在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一般较短;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同或相似;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发病只有一个高峰,无传染病所具有的尾端余波,无二代病例。9食物中毒分类及流行病学特点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分为以下五类(一)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病率高,病死率因中毒病原而异。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病率在各类原因的食物中毒中最高;常见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为沙门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葡萄球菌、蜡样芽孢杆菌等引起的。病程短,恢复较快、预后较好、病死率一般较低。但肉毒梭菌、李斯特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等引起的食物中毒病死率通常较高,为20%~100%。10食物中毒分类及流行病学特点(一)细菌性食物中毒夏秋季发病率高,细菌性食物中毒全年皆可发生,但绝大多数细菌性食物中毒发生在暖湿的5~10月。动物性食品是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食品。主要是畜肉类、水产品等。11食物中毒分类及流行病学特点(一)细菌性食物中毒植物性食品如剩饭、蔬菜、米糕、米粉等易引起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等食物中毒。家庭自制豆类及面粉类经厌氧条件下的发酵制品可引起肉毒梭菌食物中毒。12(二)化学性食物中毒发病与摄入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的食物有关。潜伏期短,最短的不足10min。病情重,可出现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全年均可发生,无季节性。剩余食品或呕吐物、胃内容物可检出毒物。分类1、金属与类金属化合物中毒:砷、铅、锌、汞等。2、农药中毒: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氮,无机氟化物等。3、化学灭鼠剂中毒:敌鼠钠盐、毒鼠强、有机氟化物等。4、工业有毒物质中毒:亚硝酸盐、甲醛、甲醇、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等。5、生物性药物残留中毒:瘦肉精。6、食物营养素发生变化产生的有毒物质中毒:油脂酸败(产生低级脂肪酸、醛、酮及其氧化物)等。14(三)真菌性食物中毒食用了被真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品引起的中毒。病死率较高,有较明显的季节性和地区性。主要的:霉变甘蔗中毒,霉变小麦、玉米等谷物(赤霉病)中毒,黑斑病甘薯中毒等。毒素耐热;一般加热不能被破坏。毒素没有传染性,也不产生抗体。15(四)动物性食物中毒有明确的有毒动物食物史。常见的种类:河豚鱼中毒;麻痹性贝类中毒;鱼类引起组胺中毒(鲐鱼,死亡两天以上);牲畜腺体中毒(甲状腺、肾上腺);鱼胆中毒等。临床表现、预后与所摄食的有毒物质有关。餐饮单位禁止加工销售河豚鱼(国家局2011年给予专门明确,有此行为,要按八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处罚)。16(五)植物性食物中毒有明确的有毒植物食物史。主要有三类:一是将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及其制品当做食品,如野生毒蘑菇、桐油,蓖麻子油等;二是在加工过程未能破坏或者去除有毒成分的植物,如木薯(含有生氰甙,分解后可游离出氢氰酸)、四季豆(四季豆中含有一种叫皂素和红细胞凝集素)、鲜黄花菜(秋水仙碱进入人体后,生成二秋水仙碱)、白果(白果二酚)、豆浆(胰蛋白酶抑制剂)等;三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大量有毒成分的植物食品,如发芽马铃薯(龙葵素)等。临床表现、预后与所摄食的有毒物质有关。2011-2013年全国食物中毒事件中毒原因分类报告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201120122013201120122013201120122013微生物性78(41.3)56(32.3)49(32.2)5133(61.7)3749(56.1)3359(60.4)14(10.2)16(11.0)1(0.9)化学性30(15.9)21(12.1)19(12.5)730(8.8)395(5.9)262(4.7)57(41.6)19(13.0)26(23.9)有毒动植物及毒蘑菇53(28.0)72(41.4)61(40.1)1543(18.5)990(14.8)718(12.9)51(37.2)99(67.8)79(72.5)不明原因28(14.8)25(14.4)23(15.1)918(11.0)1551(23.2)1220(21.9)15(10.9)12(8.2)3(2.8)合计1891741528324668555591371461092011-2013年全国食物中毒事件中毒原因按报告起数分析01020304050607080微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及毒蘑菇不明原因2011201220132011-2013年全国食物中毒事件中毒原因按中毒人数分析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微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及毒蘑菇不明原因2011201220132011-2013年全国食物中毒事件中毒原因按死亡人数分析0102030405060708090100微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及毒蘑菇不明原因20112012201321第二节食物中毒的分级、应急响应及终止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22一、食物中毒应急响应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10)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0.11)23二、食物中毒的分级Ⅳ级事故: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或未出现死亡病例的;Ⅲ级事故: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Ⅱ级事故: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24食物中毒的分级I级事故: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份或2个以上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份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5三、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基本原则是“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响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26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发生Ⅳ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州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27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发生Ⅲ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收集,做好事故情况汇总。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28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发生Ⅱ级事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展开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按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事发地市州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29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发生Ⅰ级事故,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国务院工作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0四、食物中毒应急响应措施及终止31应急响应措施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查找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32应急响应措施3、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不是查封场所)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明与判断事故原因。(系统检验机构的能力相适应?)33应急响应措施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承担因食物中毒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34应急响应措施5、各级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物中毒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3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对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边环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3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物中毒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一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稳定。3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级别降低食物中毒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38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食物中毒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39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当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专家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应及时终止响应。(1)食物中毒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40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Ⅱ级事故由省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专家委员会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Ⅲ级以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各市州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提出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当地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41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第三节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42现场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一、食物中毒报告核实报告登记与核实《餐监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
本文标题:食物中毒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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