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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维护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焦化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实施本办法,必须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在奖励方面,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惩处方面,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3本办法适用于焦化公司全体职工,各级管理者必须履行职责,带头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严格内部管理,做职工群众的表率。1.4奖励种类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职工,标兵,劳动模范,技术操作能手,公司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按焦化公司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或一定时间的津贴(具体按焦化公司各相关制度执行)。1.5行政处理种类1.5.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1.5.2组织处理: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1.5.3经济处罚:追缴财物,减发薪酬,经济赔偿。1.6行政处分采用累计升级制。职工受到第一次处分后,在12个月内如再受到处分,则受到累计升级的处分,如果第一次处分与第二次处分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则不按累计升级计。1.7职工的奖励、行政处理应记入本人档案。2奖励2.1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2.1.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产和能源,开发新品种,拓宽产品销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1.2在生产、技术、科学研究、工艺设计、思想政治工作、文化教育、文体活动、后勤服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2.1.3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2.1.4有创造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使生产、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的;2.1.5坚持安全生产,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2.1.6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2.1.7维护财政纪律,抵制错误行为,事迹突出的;2.1.8维护民族团结事迹突出的;2.1.9其它方面成绩突出应给予奖励的。2.2各种奖励应先制定奖励办法或评选办法,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2.3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推荐或评选,并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2.4对职工奖励的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焦化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3行政处理3.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根据管理权限、违纪情况分别予以行政处分,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的,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3.1.1违反劳动纪律,缺勤、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3.1.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3.1.3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玩忽职守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遭受损失的;3.1.4服务态度恶劣,与用户发生争吵或损害用户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1.5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1.6滥用职权,违反保密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1.7有贪污、盗窃、侵占、走私贩私、贿赂、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3.1.8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3.1.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3.2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3.3职工被依法逮捕期间、刑事拘留期间或被纪委“双规”期间的,用工单位通知相关部门办理中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停发工资、封存社会保险帐户,待司法机关依法做出正式结论后,再予以处理或处分。3.4留用察看处分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3.5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应解除劳动合同。3.5.1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或12个月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3.5.2职工在12个月内被处分两次及其以上的;3.5.3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因违规违纪而被处分的;3.5.4职工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因过失犯罪而引起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3.5.5职工参与或直接偷盗、侵占企业财产行为并被公安机关确认的;3.5.6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并被公安机关确认的;3.5.7扰乱用人单位秩序,致使生产经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并被公安机关确认的;3.5.8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它违禁品并且被确认为复吸者的;3.5.9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非法宗教,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确认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5.10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且上述四种行为经公安机关确认;3.5.1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并经公安机关确定认的;3.5.12职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3.5.13职工若在医疗期、女职工生育长假、探亲假期内有弄虚作假行为且时间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3.5.14职工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未经指定医疗机构或法定医疗鉴定部门确定(如对指定医疗机构诊断有异议的,可申请到具有三甲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重新确诊),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3.5.15有其它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3.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其以上的,属于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应解除劳动合同。3.6.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违纪行为被确认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3.6.2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以司法、法务、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结论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直接经济损失:3.6.2.1债务人已无力支付或不可能支付的;3.6.2.2债务人逃匿,下落不明一年的;3.6.2.3超过法律规定追诉时效的;3.6.2.4三年以上应收款项。4奖励程序4.1对职工的奖励,由所在部门推荐提名,经评选或公示、考评审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5行政处理程序5.1职工所在部门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材料。5.2听取职工本人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识或申辩,并形成书面材料。5.3职工所在部门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行政处理的审批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应从证实职工构成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行政处理决定经批准生效后实施。5.4最终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理批准生效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理由书面通知同级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当,要求重新调查研究的,应当自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行政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研究工会意见,并将研究结果书面通知工会。5.5行政处理决定应自下文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职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后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5.7职工提出申诉或工会要求重新调查研究期间,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经调解或仲裁委员会、法院判决推翻原处理决定的,由原处理单位予以纠正。5.8行政处理的审批权限及处理生效时间5.8.1行政处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并经同级工会讨论通过后下文执行。5.8.2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同级工会意见及调查取证材料一并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下文执行,并同时办理离厂手续及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5.8.3经济处罚:追缴财物,由职工所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追缴并出具有效凭证;减发薪酬,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公司有关制度作出决定;经济赔偿,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办理。5.8.4在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受处分职工如有突出表现的,可以提前取消留用察看处分,但留用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处分的一半。由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会议讨论后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请示,并将提前的理由及表现突出的事迹材料一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6其它6.1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被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必须履行相应义务,按规定办理完毕离开公司的手续后,方可获得相应权利。6.2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6.3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有关部门宣告无效,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6.4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惩处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附则7.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2本办法经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标题: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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