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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幼儿园的合法权益p65依据:《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1、自主管理2、自由安排教育教学活动3、自行招收幼儿4、管理幼儿5、聘任、管理教职工6、管理幼儿园设施与经费7、拒绝非法干涉8、其他合法权益(二)幼儿园相关的法律责任1、侵害幼儿园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拨给公办幼儿园教育经费(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克扣公办幼儿园教育经费(3)违反国家规定向幼儿园收费(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秩序,或者破坏、侵占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2、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使用危险房屋或明知园舍、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办幼儿园(3)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责任(一)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1、教育教学权2、科研权3、指导批评权4、参与幼儿园管理权5、培训进修权6、获得报酬待遇权7、其他合法权益(二)与幼儿教师相关的法律责任(一)侵害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侮辱、殴打幼儿教师2、打击报复幼儿教师3、拖欠幼儿教师工资三、幼儿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责任(一)幼儿的合法权益1、幼儿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幼儿享有获得公正评价权3、幼儿有受教育权4、幼儿享有生命权5、幼儿享有人格权6、幼儿享有游戏娱乐权利7、幼儿享有其他合法权益(二)与幼儿相关的法律责任(一)他人侵害幼儿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侵害幼儿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民事责任2、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对幼儿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3、明知园舍有倒塌危险或其他教学设施有危害而不采取措施,依据情节轻重情况,追究直接人员或主管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二)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父母一般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应该由父母承担幼儿的民事责任。而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事故案例(一)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评析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建议(1)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进行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社会性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掌握合理解决矛盾的人际交往方法。(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幼儿的行为,发现幼儿有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教育。(3)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厂家拖延园方大意,滑梯压伤张翼案例:一天,某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正在操场开展户外体育活动,张翼小朋友趁老师不注意,溜到活动场地旁边的滑梯玩,不慎从未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下,并被倾倒的滑梯压住,造成伤残。该滑梯是幼儿园本学期新购的设施,上周发现滑道和滑梯平台间出现断裂,园方已在滑梯周围上栏杆,并在旁边和滑梯口出示“禁止攀玩”的警示牌,通知各班教师不能让幼儿玩滑梯。同时幼儿园已在玩具生产商取得联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应一周内上门维修。但不幸的是,悲剧竟然就在此间发生了。事发后张翼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但幼儿园认为,滑梯在购置不到半年内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间内,园方报修后,厂家亦未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服务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滑梯生厂商、销售商索赔。至于园方,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应该没有责任。到底谁说得对呢?家长应该向幼儿园还是滑梯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损害索赔?评析本案涉及幼儿在幼儿园里玩滑梯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根据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幼儿园在这起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进行分析。事故中,幼儿园虽及时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但采取的安全措施存在如下不的力之处:(1)护栏摆放未能有效阻止幼儿进人危险区;(2)警示牌用文字书写,不符合幼儿的认识发展能力,对幼儿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3)在户外活动室教师疏于全面管理照料,没有发现幼儿离开了安全的活动范围。此外,滑梯在保修期内出现断裂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生产商、销售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1)幼儿园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定期对房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签名负责。(2)发现问题必须快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定要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考虑安全保护的方法,有效避免安全隐患危及幼儿。(3)幼儿教师必须提高责任、安全意识,全面照料幼儿,对幼儿的行动给予必要的组织管理,保证幼儿在安全范围内活动。(4)幼儿园应向玩具生产商、销售商购买合格的产品,签订质量保证书和保修、维修合同。(5)家长也应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教育幼儿听从老师的指挥,经常提醒其遵守园内外的各种规定,注意自我的保护,养成良好行为规范。
本文标题:第4章-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法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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