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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林业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人发[2007]7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1、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不同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要根据不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规定,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二、实施范围2、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外,我局其他直属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方案进行岗位设置。3、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2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四、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7、根据我局实际,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至十级职员。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岗位。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1)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五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有内设机构的,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没有内设机构的,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即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3:2:2的比例确定。(2)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六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六级、七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即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5:2的比例确定。9、对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人员等问题,经省林业局审核,报省人事厅批准后,可按原职务对应相应的岗位等级。(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3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是3:4:3。具体控制标准根据省人事厅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确定。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1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6、工勤技能岗位要在编制限额内设置,坚持精简人员、提高效能、尊重现实、因事设岗的原则。一般每天工作量不足4个小时的不设岗,必须设岗的采取兼职的办法。17、要按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工勤人员的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工勤技能岗位的主行业和工种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工勤技能岗位为辅助系列行业和工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助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比例一般应不高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18、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19、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生产施工、技术服务、后勤保障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一般应设置为技术工岗位并设置技术等级线。技术等级线按照技术工岗位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复杂和比较复杂的技工岗位技术等级可以设到技师或高级技师,其中高级技师在个别技术含量高的工种设置;相对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技工岗位技术等级只设到高级工或中级工。20、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根据全省的总体控制目标,并结合省人事厅核定下达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结构比例确定。22、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制定出每个岗位具体的工作职责、用人条件、考核标准。423、各事业单位要分清普通工岗位和技术工岗位、简单技术岗位和复杂技术岗位,认真分析工作任务,准确、合理测定出岗位工作量,确定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设置中可以将一般技术工岗位设为普通工岗位,复杂技术工岗位定为简单技术工岗位,但不能因人设岗,尤其不能将普通工岗位设为技术工岗位,简单技术工岗位设为复杂技术工岗位。(四)特设岗位设置24、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中工勤技能特设岗位聘用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需要延长聘期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最长不超过2年。25、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表一),经省林业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特设岗位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等急需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的;(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岗位基本条件26、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7、管理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6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4)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8、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6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研究,提出方案,报省林业局审核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1、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第26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六、岗位设置的程序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二);6(2)报省林业局审核,省人事厅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5)组织实施。七、岗位设置的审核33、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省林业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省林业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34、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3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其中符合第(1)款规定的,按照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符合第(2)、(3)款规定的,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附表三),按照第33条规定权限报省人事厅核准。八、岗位聘用36、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37、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
本文标题:河北省林业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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