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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建工集团机关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机关(以下简称集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勤是员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员工工作态度、劳动纪律,获得劳动报酬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集团机关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第三条假期是员工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的休息日。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假期不跨年度使用,各种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机关全体员工。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五条集团机关每周的标准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第六条集团机关实行周六、日双休制,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的休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如需加班的,事前报领导批准。第七条员工日常考勤由各部门考勤员负责记录考勤,各部门考勤员在月末将本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制作《部门月考勤情况2汇总表》(附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部门月考勤情况汇总表》报集团机关人力资源部。第八条集团机关员工认真执行集团机关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串岗、不中途溜号。第九条集团机关员工上班时间不准进行买卖股票、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等活动,不准上网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聊天,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扣发效益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到工作岗位的(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超过一天的,按天数计算)。(二)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达五次以上者,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三)假期满后,未经批准不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四)未经批准不参加集团机关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会议的,每缺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第十一条旷工按天计算,旷工期间扣除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员工一年内连续旷工达三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达七个工作日的,集团机关给予其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假期管理第十二条事假(一)员工因私事请假,需事先填写《员工请假报批单》(此表附后),按请假批准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有特殊情况本3人确实不能事先请假时,需在本人离岗1个工作日以内委托他人填写《员工请假报批单》代为请假。假期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应由本人及时销假。(二)员工请事假批准权限按隶属关系分级审批。1.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员工事假审批程序: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2.部门领导事假审批程序: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三)事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而需续假者,事假天数连续计算,并按此天数所对应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四)事假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员工请事假一次不超过本人的年休假天数,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员工在规定的事假时间内将按实际天数扣发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和误餐补贴。(五)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谎报请假、续假理由的,休假时间按旷工处理。第十三条病假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由医院医生诊断并开具病假单,交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在规定应享受的医疗期内,集团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一)员工在病假或规定的医疗期一年内,在集团公司机关工作4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在岗时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综合补贴之和的70%;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8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90%;满二十年以上的发100%;病假超过一年以上者按50%发放。(二)获得全国或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光荣称号的,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在岗时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综合补贴100%生活费。(三)病假期间不享受效益工资和其他补贴(午餐费、通讯费)。第十四条年休假集团机关员工年休假,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由各部门年初排出计划,根据部门情况调剂安排。除经领导批准外,未休假的人员,亦不享受加班待遇。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五条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集团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假期待遇。(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部门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5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四)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发放本人的岗位工资和综合补贴,不享受效益工资。(五)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予以报销(乘飞机、火车软、硬卧票不予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乘飞机、火车软、硬卧票不予报销),在本人月发放岗位工资和综合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企业负担。第十六条婚假(一)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的初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20天。(二)部门负责人请婚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员工请婚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婚假期间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待遇。第十七条孕、产假、护理假(一)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后,作为孕假每天工作可减少1个小时。(二)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的意见,可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42天的产假。(三)已婚年满24周岁后初育(包括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女员工,奖励30天晚育假。6(四)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并在产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经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五)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按时上班的,须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后,按病假处理。(六)女员工的子女在1周岁以内由本人哺乳的,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胎生育的哺乳时间,每增加一个小孩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超过规定者,其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第十八条丧假(一)员工的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二)部门负责人请丧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员工请丧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十九条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孕产假、均按自然天数计算,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二十条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孕产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均需向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十一条工伤及其他假期按国家和集团机关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请假手续请假须于事前填写《员工请假报批单》,并按各类假期规定履行7审批程序,特殊情况事前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考勤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真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部门主要领导和考勤员为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如发现部门有故意漏报或瞒报情况,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处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8考勤汇总表部门:考勤年月:年月姓名月工作日出勤天数缺勤天数迟到早退次数小计病假事假旷工小计迟到早退考勤员:部门负责人:9员工请假报批单姓名部门参加工作时间本人休假申请本人因原因,申请休假天,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批准。申请人:年月日休假审批意见部门领导意见:人力资源处意见(仅限于3天以上病事假):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销假审核意见员工实际休假自年月日至月日,并已于年月日到岗工作。考勤员:年月日人力资源处备案记录于年月日签收。签收人:年月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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