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第六章--宪法实施的监督
一、宪法监督(一)宪法监督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二)宪法监督的类型(模式或体制)(三)宪法监督的方式A.根据被审查对象是否生效,分为:1、事前审查2、事后审查第六章宪法实施的监督B.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分为:1、附带审查2、起诉审查3、提请审查二、违宪审查制度(一)概述(二)违宪审查的概念与特征(三)违宪审查的模式(体制)(四)ti三、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宪法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使宪法规范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的主体广义上极其广泛,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社团、企事业组织和公民。狭义上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以做出宪法行为(即依据宪法做出的立法行为和具体行为)的方式得以实现。宪法保障、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1.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宪法监督=违宪审查(蔡定剑)违宪审查=司法审查(1985年《新编法学词典》)2.宪法保障>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保障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所有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宪法监督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宪法保障是含义最为广泛的一个概念)宪法监督是指监督宪法实施的各种制度的总称。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种。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地对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二、宪法监督的类型(一)普通法院监督制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地对适用于该案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等英美法系国家)(二)专门机关监督制1、宪法法院(奥地利、德国、俄罗斯、韩国)2、宪法委员会(三)立法机关监督制(或代议机关监督制)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宪。如:中国、朝鲜、越南、古巴等。事前审查的概念:(P352—353)事前(先)审查(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生效之前,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1)审查对象仅为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2)并非仅为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所采用如法国、伊朗、瑞典、爱尔兰等国采用此方式。优点:可防止违宪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出台;缺点:影响立法效率事后审查的概念(P353)就是在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或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如美国、日本、德国、奥地利、西班牙、意大利等。如,联邦德国宪法法院经联邦政府的请求,或联邦议院三分之一议员的请求,可就法律是否合宪进行裁决。事后审查的优点:有利于保障立法和行政的效率事后审查的缺点: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违宪事件发生附带审查(又称具体审查、个案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就涉及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而进行的审查。(1)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2)附带审查的对象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是采用司法机关审查制国家违宪审查审查的唯一方式。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印度等。起诉审查: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或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起诉审查必须以存在接受宪法控诉的机关和宪法诉讼制度为前提。(如德国)提请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如葡萄牙)(一)概述(P391或299)1.违宪(狭义)违宪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官员和政党的行为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二、违宪审查制度性质不同主体不同审查主体不同制裁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违宪宪法国家机关政党特定机关(法院、专门机关、立法机关)撤销或拒绝适用违宪的法规;弹劾、罢免国家领导人;确认违宪行为无效等违法法律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法院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2.违宪与违法的区别3.违宪的分类违宪的类型主要有:(1)立法违宪(2)具体行为违宪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下令人工重新计票的判决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根据美国宪法,总统候选人获得全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中的270票即可当选。布什诉戈尔案民主、共和两党都在争夺佛罗里达州25张选举人票。谁在佛州取胜,谁就拿到了进入白宫的金钥匙。11月8日凌晨,终于有了结果。布什已赢得佛罗里达州的具有关键意义的25张选举人票。戈尔很快给布什打电话表示祝贺。但一小时后戈尔又通知布什,他决定撤销那个承认自己竞选失败的电话。原因是根据该州法律,选票需要重点,因此暂不能确定该州的25张选举人票到底归谁。戈尔一方律师作为原告在佛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判决对佛州某些县的选票进行重新统计,法院于11月21日裁定允许该州三个县以人工重新计票。11月22日,布什一方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12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作出裁定,认为佛州最高法院允许人工计票的判决缺乏充分理由,将案件退回佛州最高法院重新审理。12月8日,佛州最高法院判决要求立即开始对计票机不能识别的选票以人工重新统计,主要理由是“能够明确反映选民意向的选票都应统计在内”。布什一方律师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推翻佛州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联邦最高法院于12月11日再次举行听证会,12月12日晚,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7比2的多数裁决,佛州最高法院下令对该州有争议的选票进行人工重新统计是“违反宪法”的,推翻了佛州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当地时间13日晚21时(北京时间14日上午10时),戈尔在华盛顿发表电视讲话,祝贺布什获得大选胜利。这样布什赢得271张选举票,当选美国下一届总统已成定局。4、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宪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政治上、领导上的责任)违宪责任的形式:(1)弹劾(2)罢免(3)撤销(4)宣告无效(5)拒绝适用(6)取缔政治组织1、违宪审查的概念(P387)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周叶中主编)(审查机关、审查方式与程序、审查对象、审查结论?)(二)违宪审查的概念与特征概念二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判断并做出处理的制度。(胡锦光、韩大元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2007年版)概念三违宪审查是指拥有司宪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董和平)2、违宪审查的特征(P386)(1)违宪审查主体的法定性(多数国家由宪法明文规定违宪审查机关,少数国家由判例确立)(2)违宪审查范围的特定性(对国家和社会生活根本问题进行审查)(3)违宪审查程序的多样性(4)违宪审查方式的独特性(不同于司法案件的审判方式,如事先审查、事后审查等)(三)违宪审查的模式(P389)1.司法机关审查制2.立法机关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3.专门机关审查制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司法考试题违宪审查模式是指由违宪审查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原则等构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照的固定形式。以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为标准违宪审查的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复合审查模式。1.司法机关审查制(1)含义(P389)司法机关审查制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违宪审查模式。(2)起源(P349)美国首创。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实行。(3)审查方式(4)审查程序(5)审查对象(6)违宪处理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0年美国总统大选,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人托马斯•杰佛逊获胜当选。交权前的亚当斯采取紧急措施:任命其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1801.3.3日,任命42名联邦党人为法官或治安法官(午夜法官)。匆忙中17名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能发出,1801年3月4日新总统杰佛逊就职,命令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剩余的委任状。马伯里被任命为治安法官,却未拿到委任状。他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马歇尔进退两难,1803年判决出炉。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的三问三答(法律推理过程):第一,原告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委任状?(Yes)第二,如果原告有此权利且该权利被侵犯,是否应当获得救济?(Yes)第三,如果原告应获救济,是否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向行政部门颁发执行命令的方式为马伯里提供救济?(No!依据宪法第三条第2款,本案不应由最高法院初审)。笔锋一转,得出另外两个关键论点:(1)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司法条例》第13条违反宪法,应属无效。(2)明确宣称“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职权”。“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台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己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他的国家的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本法院看来,扣留委任状的行为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恰恰是对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侵犯。”“公民自由权的真正实质当然包含一切人在受到侵害时有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政府的首要责任之一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本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任命状,拒发任命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应当对他提供救济。”第一,原告所申请的强制执行令的性质第二,法院的权力宪法第3条第2款:“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在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和事实的上诉管辖权。”“根据合众国宪法,总统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行使其权力时,他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并且仅仅以其政治品质对他的国家负责,并对他个人的良心负责。为有助于总统履行这些职责,总统被授权任命特定官员,这些官员根据总统的授权行事,并执行总统的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们的行为就是总统的行为,无论对于运用行政裁量权的行为方式持有什么样的观点,仍然不存在并且不能存在控制裁量权的权力。……作为官员,其行为从来不能被法院审查。”“立法机关的权力是限定的和有限制的,并且这些限制不得被误解或忘却。宪法是成文的。”“当然,所有那些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是想要制定国家的根本的和最高的法律。因此,一切这种政府的理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应该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所以,假如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假如法律和宪法都适用某一具体案件,那么,法院要么无视宪法,适用该法;要么无视该法,适用宪法。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3、审查方式(1)事后审查联邦法院不主动审查国会和法律、决议和命令;国会或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无需事先征询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2)附带性审查法律或政策生效实施后,如果没有一项具体的诉讼涉及该法律或政策,法院不能主动审查。4、违宪审查程序(1)适用司法审判程序和审级制度;(2)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或行政命令的合宪性做出判断;(3)判决表面上具有个别效力,但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5、审查对象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法令;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6、违宪处理拒绝适用违宪的法律只能使某项法律或命令对
本文标题:第六章--宪法实施的监督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27380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