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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快速畅通的重要情况报告渠道,使集团公司及时、主动、有效地指导和处理公司系统发生的重大事件,保证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等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重要情况应即发即报,不得耽搁和延误。第二章报告事项第三条报告事项包括:(一)安全事故。主要指重大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疫情、公共食品卫生、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对电力生产和社会可能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故。(二)稳定事件。包括跨地区串联上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集体进京上访、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或公司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件。(三)形象安全事件。涉及影响企业形象的各种事件,包括违法违纪案件、生态环保事件、恶性政治事件、产生负面影响的新闻报道等。违法违纪案件主要指涉及本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的经济案件、刑事犯罪等涉嫌违法违纪韵重要事件。出现负面影响的新闻报道,包括引起中央和地方的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关注的生态环保事件、群众集体上访、停电事件或其他敏感事件等。(四)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国、脱产学习、休假的情况。(五)本单位干部、职工当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下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况。(六)中央和地方省部级以上领导视察、检查和指导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七)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三章报告方式及程序第四条重要情况原则上应以表格形式(见附件)形成书面报告,以传真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报告。各单位办公室为归口责任部门。报告力求准确、详尽、及时,要说明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现场救援、发展进程、采取措施、灾情恢复与抢险安排、公共影响、后续行动计划等,并指定专人负责,确定联系电话,及时续报情况。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单位领导签名。基层企业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抄送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第五条重大安全生产事件和紧急突发事件,由本单位归口责任部门以电话方式及时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报告,时限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电话报告之后,应在当日以传真方式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作详细的书面补报。在重大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随时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续报事态进展、措施、原因、后果等情况。原则上报告应每日进行一次,当日内若发生数次重要情况应随发随报,以便集团公司及时、详细掌握情况。涉及公司整体应急预案的事件,报公司值班室的同时,要报公司相关部门。第六条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通讯中断的,要想方设法利用其他方式进行联络,并力争在第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同时,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外力援助。第七条须向地方政府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的重要情况,应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经向集团公司请示后,按有关规定依程序进行报送。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造成重大损失、事态扩大以及恶劣影响的,依情节和后果,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第九条各单位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值班室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畅通。对脱岗、漏岗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系统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中国华电总[2007]248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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