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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关与海关法一、海关1、定义2、职能3、管理体制二、海关法1、定义2、特点3、指导原则4、体系三、海关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海关法与其他行政法的关系A、海关法与行政法中的基本法律的关系B、海关法与其他行政法的关系2、海关法与民商事法律的关系3、海关法与其他公法的关系A、海关法与《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关系B、海关法与刑法、刑诉法的关系第二节海关法律关系一、主体:1、以海关为主要组成的国家机构2、以“进出口货物所有权人”为主要组成的进出口人二、内容:1、海关的权力、义务2、进出口人的权利、义务三、客体:物、无形财产、行为海关总署各级隶属海关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直属海关第三节海关的组织结构第二章通关法律制度地位分类第一节运输工具通关法律制度一、运输工具二、通关原则三、通关制度1.进出境申报①申报定义②申报时间③进出境地点④申报人⑤申报内容2.海关监管3.放行四、问题讨论《海关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申报主体第二节货物通关法律制度一、分类二、一般贸易货物的通关法律制度1.申报时间2.申报内容3.贸易管制措施审验证照查验化验4.放行或移交征税或免税/保税放行审验移交稽查/缉私部门后续稽查申报三、其它货物的通关法律制度1.转运、通运、过境货物的通关法律制度2.转关运输3.特定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的通关法律制度4.便捷通关法律制度5.快件通关法律制度6.暂时(准)进出口法律制度四、信息技术的应用1.信息技术带来的诸多便利2.世界各国海关对信息技术的应用3.我国的电子口岸电子口岸体系(公共平台)出口退税部门当代海关发展的新特点当代海关发展的外部环境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安全全球化区域化信息化海关的权变权变理论追求目标多元使用手段更新对外交流增加海关目标追求多元目标追求多元各国海关重点出现差异保障边境安全便利贸易代行其他部门职能代行其他部门职能移民管理环境保护、碳关税生物安全保护文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打击毒品、军火走私征税监管贸易便利贸易协调政策,简化手续减少重复,一个窗口管理信息化、互联互通行政互助、相互承认能力建设保障边境安全边境安全贸易便利边境安全地位贸易便利边境安全边境安全措施供应链全程监管监管时点地点前置开展与贸易界的合作美国的边境安全举措海关-商界伙伴反恐计划改组美国海关,增加反恐职能集装箱安全倡议世界海关组织《安全框架》SAFEFrameWorkofStandards,fourcoreelementsharmonizestheadvanceelectroniccargoinformationrequirementsoninbound,outboundandtransitshipments.世界海关组织《安全框架》commitstoemployingaconsistentriskmanagementapproachtoaddresssecuritythreats.atthereasonablerequestofthereceivingnation,baseduponacomparablerisktargetingethodology,thesendingnation'sCustomsadministrationwillperformanoutboundinspectionofhigh-riskcontainersandcargo,preferablyusingnon-intrusivedetectionequipmentsuchaslarge-scaleX-raymachinesandradiationdetectors.definesbenefitsthatCustomswillprovidetobusinessesthatmeetminimalsupplychainsecuritystandardsandbestpractices.《安全框架》的两大支柱Customs-to-CustomsnetworkarrangementsCustoms-to-BusinesspartnershipsTwopillars手段更新管理社会化•从管货到管人•从管理到合作引入风险管理信息技术、技术装备更新对外交流增加•与外国政府、海关、商界的合作•情报、信息交换•关税同盟、自贸区的海关协作•执法的相互承认•实施国际标准国际交流增加•代行其他部门职责•工作重点变化,部门整合增加国内交流增加海关法律面临的挑战和变化国家主权的挑战内容门类增加法律渊源国际化透明化强调协调、合作,管理法色彩减弱新技术带来改变第三节海关执行的贸易管制措施一、海关执行贸易管制措施的种类二、海关执行贸易管制措施的意义第三章关税法律制度关税制度商品归类(预归类)原产地海关估价税率确定(减免税)第一节概述一、关税制度的法律渊源1.国际国内法律2.国内行政法规3.行政规章二、关税的作用1.调节进出口2.财政收入3.保护相关产业三、关税分类1.以不同流向分:进口关税、出口关税2.以计税依据分: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差价税、季节税3.按税率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税率、报复性关税税率等第二节商品归类一、概念和意义1.概念:2.意义:便利国际贸易二、归类性质1.归类的主体2.归类的法律后果①征税依据之一②走私违法的证据之一3.税则的解释三、归类规则1.规则一2.规则二3.规则三4.规则四5.规则五6.规则六四、预归类法律制度定义: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效力: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程序:申请预归类使用归类问答书、预归类决定书、行政裁定性质适用条件五、化验1.化验的主体2.化验的性质3.化验的效力4.化验的时间第三节原产地制度一、概念定义: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获得进出口货物的国家或地区。获得: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二、作用1.确定税率2.执行禁、限等贸易管制3.贸易统计三、分类1.适用于非优惠贸易措施的原产地规则2.适用于优惠贸易措施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非优惠贸易措施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适用于优惠贸易措施的原产地规则1.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的原产地规则;2.与东盟国家全面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3.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曼谷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4.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地规则。四、具体规则(一)、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1、天然物品1)动、植物及其制品①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②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③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④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⑤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⑥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2)矿产品及其制品①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②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3)其它天然生成的物品例如:水、细菌(包括菌种)等2、回收物①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②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3、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物品中生产的产品。(二)、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标准:非优惠: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优惠:实质性加工——“税号改变”标准或者“从价百分比”标准。实质性改变或加工税号改变: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实质性改变或加工非优惠:“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100%≥30%(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优惠的原产地规则:)“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非一个受惠国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小于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离岸价格(FOB)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受惠国境内完成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其计算公式如下:百分比:增值30%、40%等累积的百分比×100%60%不明原产地的材料价值受惠国境外的材料价值+离岸价格(FOB)(三)确定原产地的例外因素1.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2.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3.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4.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四)优惠原产地确定的特殊要求1.直接运输2.原产地证书第四节海关估价案例1、2一、定义: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统一的估价标准,确定某一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价格的工作和程序。二、作用:1.征税依据2.进出口统计货物价值的依据3.防止外汇不正常的流入或流出三、估价的法律渊源海关法、关税条例和海关关于估价的规定、GATT第七条、《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新估价法规)四、估价的原则1.公平、统一和中性2.尽可能以成交价格为依据3.符合商业惯例中简易和公正的标准4.不应用来对付倾销五、估价制度和方法1.进(出)口成交价格2.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3.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4.倒扣价格5.计算价格6.其他合理方法依次使用五、估价制度和方法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①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②选择两者中较高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③货物在出口国国内的市场价格④不依照计算价格的规定而确定的生产成本价格⑤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⑦武断或虚构的完税价格六、货物的成交价格三项准则:1.承认商界具有决定价格的权利,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价格不是唯一的;2.对发票价格仅能进行最低程度的调整;3.只能在最低程度上背离成交价格。六、货物的成交价格1.适用条件①卖方对买方的货物处置权或使用权不得施加限制②销售或价格不应受某些不能确定被估货物价格的条件或约因影响③卖方从货物的转售活动中获取的盈利应能够合理确定④买卖双方不应是关联关系,如果是也不应影响货物的定价2.基本要素①实付或应付价格②与待估价的货物有关③销售的货物④输入进口国3.调整要素必须计入的调整要素选择计入的调整要素七、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相同货物: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允许表面有微小差异;类似货物: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在商业中可以互换;七、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条件:①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②与被估价货物处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③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④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时,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七、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1.调整: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造成的
本文标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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