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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02]54号)2.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91号)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4.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5.关于加强售楼处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10}142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2011]71号)7.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96号)8.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规国土发{2011}47号)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2002年3月21日沈规国土发[2002]54号)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退让规定》(沈规发[2000]18号文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居住建筑容量控制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要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1.0。(二)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7。(三)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5。(四)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通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宅。第三条二环以内,规划为非高层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第四条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第二章建筑物退让第五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两侧的距离(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四)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沿其它门牌号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第六条新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米,主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第七条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一)界外为居住建筑的,应符合建筑间距规定,且退相邻地界不小于6米。(二)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三)界外为规划非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按高度退地界依次为:新建建筑高度为9米以下(含9米),退界不小于8米;高度为21米以下(含21米),退界不小于10米;新建建筑高度为21米以上,退界不小于15米。(四)界外为中小学校操场的,在满足建筑间距规定的条件下,新建建筑长边沿操场东、西、南侧布置,后退地界为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短边沿操场布置,后退地界不小于6米。(五)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能满足退让规定要求的,须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第三章规划拆迁范围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拆迁范围须满足建筑间距和退让规定。第九条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周边条件和路网规划情况,考虑地块的完整性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建筑物对周围影响确定。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在规划道路一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规划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用地之间土地的腾迁,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建设规划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91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对复式建筑的规划管理,现将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通知如下:一、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一)、建筑层高在4(2.8+1.2)米以下(包括4米)时,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计算,不记系数。(二)建筑层高在4米到4.9米(2.8+2.8)米之间(包括4.9米)时,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乘1.5倍系数(二)建筑层高在4.9米到5.6(包括5.6米)时,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乘2倍系数.二、试用范围(一)、居住建筑、高层建筑标准层试用。(二)、大空间建筑不试用此计算方法。三、各单位需按上述办法核定此类项目建筑面积四、此办法只试用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内部管理。特此通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二00五年十月八日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英杰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第十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第十一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第十二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时的系数相应折减02。第十三条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第十四条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第十五条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至少其中之一为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二)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建筑短边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六条沿城市河流、大型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当退让用地界线小于本规定相对应要求的建筑间距一半时,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平均建筑面宽的2/3;独栋高层住宅朝向开敞空间一侧的面宽不得大于其临界面宽度的2/3。第十七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第十八条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多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5。(二)高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当遮挡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面宽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6。第十九条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条居住建筑长边对北、西、东侧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15米以上多层建筑之间和15米以上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第二十一条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底部为2层以上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按其实际高度减去扣除底层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计算,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第二十二条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之间,以及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章住宅日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第二十四条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第二十五条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一)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第二十九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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