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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190号令)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9、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国际公约)10、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第177号建议书)1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35令)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36令)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1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37令)14、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通知(五部委文件)15、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16、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7、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条件18、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1、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2、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4、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分级程序(GB14371-973)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1995)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7、常用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92)8、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1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91-2000)1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12、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1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基本要求(GB18265-2000)16、化学危险品名录(2002版)17、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第一章总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条例的目的第二条条例的适用范围: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其他危险化学品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第1类爆炸品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2项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第5项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质第一章总则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1项易燃气体第2项不燃气体第3项有毒气体第一章总则第3类易燃液体第1项低闪点液体第2项中闪点液体第3项高闪点液体第一章总则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1项易燃固体第2项自燃物品第3项遇湿易燃物品第一章总则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1项氧化剂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第一章总则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1项毒害品第2项感染性物品第一章总则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1项酸性腐蚀品第2项碱性腐蚀品第3项其他腐蚀品第一章总则剧毒化学品的“受限范围”“Ⅰ”表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化学品;“Ⅱ”表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Ⅲ”表示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的农药。第一章总则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化品和农药依照本条例执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使用本条例。七十二条进口危化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监管部门的责任:1.国务院经贸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贸管理部门:①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②建立、改建、扩建的审查③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④经营许可证的发放⑤登记⑥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⑦监督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监管部门的责任:2.公安部门:①公共安全管理②发放巨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③审核发放巨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④监督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监管部门的责任:3.质检部门:①发放生产许可证②产品质量监督③监督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监管部门的责任:4.环保部门:①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的监管②调查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③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和进口危化品的登记④监督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监管部门的责任:5.铁路、民航、交通部门:①运输、运输单位及工具的安全管理②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③监督检查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监管部门的责任:6.卫生行政部门:①毒性鉴定②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护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①核发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②监管市场经营活动8.邮政部门:邮寄危化品的监督检查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权:1.现场检查、调取资料、了解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2.发现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3.对不符合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4.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1.国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2.实行审批制度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八条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1.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符合国标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标3.有达标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其他条件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九条生产储存单位申报内容及批准程序第十条重大危险源选址要求第十一条改建扩建的审批要求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要求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危化品第十四条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第十五条使用危化品的单位要经过许可、健全安全制度、保证安全使用。第十六条安全设施、设备及维护、保养的要求。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十七条剧毒化学品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十八条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第十九条1.对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2.发现被盗、丢失或误售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二十条危化品的包装要求。二十一条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的要求二十二条危化品的储存,出入库的要求二十三条危化品专用仓库(消防,标志)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化品。二十五条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化品,由公安部接收。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二十七条经营许可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具备的条件1.经营场所和储存符合国际2.专业培训和上岗资格3.安全管理制度4.其他条件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二十九条申请,批准,注册程序。第三十条不允许的行为:1.从没有资质的单位采购2.经营国家禁止的危化品和剧毒灭鼠药,日化品,生活用品3.销售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化品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三十一条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储存只能存放小包装。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销售的要求:1.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2.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3.剧毒品的品名,数量,用途4.记录至少保存1年5.每天核对销售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品的规定:1.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证购买。2.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此外的剧毒品3.不得向个人或无购买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品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三十五条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三十六条运输工具的槽罐,容器定点生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三十七条运输企业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有资格证,方可上岗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三十八,三十九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公路运输:1.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2.申请办理通行证3.必须配备押运人员4.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2.中途停车或住宿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3.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报告,采取警示措施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品或禁止运输的危化品四十一条托运危化品的要求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十五条不得邮寄或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品四十六条铁路、航空运输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危险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化品登记制度四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六章法律责任“12·23”井喷特大事故2003年12月23日夜,重庆市开县,16H井在起钻时,突然发生井喷,富含硫化氢的气体从钻井喷出达30米高程,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扩散。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12·23”井喷特大事故第六章法律责任“12·23”井喷特大事故7月14日,6名被告人被法警带入法庭。钻井队队长吴斌、工程师王建东、技术员宋涛,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吴华,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川东公司录井工肖先素等6名被告人提出指控。陈应权作为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是四川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这次特大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撤销陈应权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第六章法律责任“12·23”井喷特大事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马富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中共中央批准马富才同志引咎辞去中共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职务,辞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决定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分管质量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任传俊记大过处分。由监察部直接查办的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大井喷事故等特大事故,16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第六章法律责任五十五条,五十六条鉴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降级,撤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1.不按规定批准或许可2.不予取缔或不依法处理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活动3.对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规者不予查处的4.发现事故,未取必要措施或施延推诿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五十七条违反条例规定行为(关闭停产停业整顿,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未经批准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擅自生产,储存的2.未取得生产许可证3.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的4.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的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或剧毒品生产灭鼠药及民用品和日用品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五十八条危化品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限期改正,罚款,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五十九条危险品包装、容器违反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停产停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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