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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上海航远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汽车或工业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及供气系统等领域的合作关系达成共识。甲方愿意与乙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双方一致同意就汽车或工业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及供气系统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1、合作纲领1.1合作宗旨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1.2合作目标双方相信,通过本次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双方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获得市场份额,并且为双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1.3合作内容:1.3.1乙方为甲方生产贴有中航工业AVIC品牌商标的车用及工业用液化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AVIC气瓶),该商标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可在不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1.3.2甲方负责AVIC气瓶的营销及市场推广,销售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支持,甲方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两个合同编号相同),气瓶单价按照元/个(该价格可根据乙方成本的变化浮动,必须经双方认可)。1.3.3乙方可以在甲方的积极参与及支持下使用AVIC气瓶进行营销或参与大客户招标,由甲方与标的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同时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两个合同编号相同),乙方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报酬,一般为销售总额的3%,也可以跟据项目另行协商。1.3.4每一个售出的AVIC气瓶,均由乙方提供售后服务,一切售后服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1.4合作范围双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作1.5合作期限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年,从___年__月_日到___年__月_日2、业务费用2.1销售费用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根据甲方不同的业务需求,某些需要乙方提供的销售费用,在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中进行定义和说明。2.2采购合同付款方式2.2.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原则上付款方式为月结。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2.2在甲方完成与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付款,同时甲方与客户签订的同编号销售合同未完全回收货款的情况下,乙方每月30日前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基于甲方当期未收回的货款,向甲方支付补偿款。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3对应付款项的争议如果甲方对于乙方出具发票的相关费用的部分款项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此等异议。双方应当立即就甲方所异议的款项进行友好磋商,以解决此等异议。本规定不影响本协议书的其他规定。且对部分款项的异议不应影响不存在争议的款项的如期支付。3、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定期对乙方公司进行拜访、考察,以了解乙方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技术工艺水平,并有权监造其定制产品的生产。3.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生产AVIC气瓶。3.3甲方可以根据其对乙方产品的使用情况向乙方做出反馈,乙方应对甲方的反馈和建议做出积极的回应。3.4双方必须遵守原则,每一个AVIC气瓶的销售,必须由甲方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同时与乙方签订相同合同编号的采购合同。3.5甲方有义务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做好ACIV气瓶的市场推广及拓展。3.6乙方的产品信息有更新时,应及时告知甲方。3.7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接待甲方客户的相关考察,乙方承认并尊重甲方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未尽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自行接触和泄露上述信息。3.8乙方有责任根据与甲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的技术和售后服务支持,甲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对象等同于甲方。4、声明与保证4.1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且有效存在的公司;甲方具有经营合作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4.2甲方向乙方声明与保证甲方是一家合法成立且有效存在的公司;甲方具有经营合作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5、不可抗力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程序期间完成。6、保密条款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在本协议有效期还是本协议终止以后,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了解的有关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均应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透漏任何保密信息。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作意向书内容,以任何方式透漏给第三方。7、期限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及纠纷,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文件条款有冲突时,以修改后的文件条款有限适用;前后修改文件有冲突时,以后修改的文件优先适用;后订立的补充协议优先适用。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开始生效,有效期将根据补充协议中的规定进行计算。8、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9、补充协议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以及相关的商业条款如有不完善的部分,双方将协商另立书面说明,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协议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补充协议。如果附件中的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以补充协议中的说明为准;前后补充文件有冲突时,以后补充的协议优先适用;后订立的补充协议优先适用。双方针对某一具体合作内容的具体事宜,包括项目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服务范围、收费模式及其他需要共同商讨之议题等双方一致关心的问题,将经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在补充协议中签署。10、通知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内的所有通知均应以商业信函、传真、电报或电传方式进行。向甲方发出通知应当送至:上海航远科工贸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路299号邮编:201299电话:021-68826036传真:021-68828778向乙方发出的同样的通知应当被送至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在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进行更改之前,以上地址一直有效。甲方:乙方:上海航远科工贸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公司签章:___________公司签章:___________签章日期:____________签章日期:____________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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