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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制度》《品質管制事務》品質抽樣辦法編號版本日期Q02-M1.02000/01/01(智囊團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頁次1/2頁1.總則1.1.制定目的本公司為節省檢驗成本,又有效管制各項抽驗之材料、組件或成品,並激勵供應單位,重視品質進而提升供應品質,特訂定本規章。1.2.適用範圍本規章適用於所有品管單位執行各種抽樣檢驗作業之依據。1.3.權責單位製造部品管中心為本規章之權責單位,權責單位主管經承認單位授權,負責本規章之管制,並確保依據本規章之規範作業。2.作業規定2.1.抽樣計劃抽樣計劃採用CNS2779(MIL-STD-105D)單次抽樣,一般檢驗第二水準及特殊檢驗第二水準。2.2.檢驗原則1)開始檢驗時,除非特別規定,均使用正常檢驗。2)轉換程序可個別應用於每一等級之缺點。2.3.標準轉換2.3.1.由正常轉換為加嚴檢驗當施行正常檢驗時,如原來檢驗(不包括覆驗批)的連續五批中,有二批拒收,則著手改用加嚴檢驗。2.3.2.由加嚴轉換為正常檢驗當施行加嚴檢驗時,如原來檢驗的連續五批可接收時,則著手改用正常檢驗。2.3.3.由正常轉換為減量檢驗當施行正常檢驗時,最近連續十批原來檢驗批並無一批被拒收,而其所抽取的樣本中,其不良品之總數未超出規定之數目者,進料品管單位負責人可考慮著手轉換為減量檢驗。《製造制度》《品質管制事務》品質抽樣辦法編號版本日期Q02-M1.02000/01/01(智囊團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頁次2/2頁2.3.4.由減量轉換為正常檢驗當施行減量檢驗時,如在原來檢驗中有一批被拒收或未達正常接收條件下接收時,須經品管單位最高負責人認為恢復正常檢驗為適當者。2.3.5.由正常轉換為平均值檢驗施行正常檢驗時,先行記錄前十批為正常時,開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平均值紀錄,如有二批不合格,則恢復正常檢驗登記。2.4.全數檢驗在對製品有致命缺點時、安全上有缺陷之品質問題時、入庫檢驗及工程中不良甚多時、或品質不安定時,得經品管單位最高負責人認為實施全數檢驗較為適當。3.附則3.1.制修廢與頒布實施本規章屬於管理規章,經『經營會』審議後,呈請總經理核准承認後,交由權責單位頒布公告實施;修訂或廢止時亦同。3.2.編號、版本、日期、頁次/頁數本規章之項類、標題、編號、版本、實施日期、公司名稱、文件頁次/頁數等項,見本規章之頁首與頁尾。
本文标题:品质管制业务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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