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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本章的学习重点主要在于掌握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类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在设立条件、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以及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异同。本章的学习难点主要在于理解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含义二、合伙的分类三、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四、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五、合伙企业法的概述一、合伙的含义【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的目的,依据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而进行联合的行为或组成的组织体。二、合伙的分类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其分类标准是合伙设立与存在的规范基础是民法还是商法。(宋焱的经济法教材是以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准)2.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其分类标准是合伙人的身份是自然人还是法人。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其分类标准是合伙是否具有企业特征。4.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分类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5.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这一分类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6.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如律师事务所)三、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企业2、合伙企业是营利非法人企业3、合伙企业是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特征(有例外)四、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对于合伙的法律地位,学界观点历来多有分歧,大致可概括为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别对待说三种:否定说认为合伙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而是一种合同关系;肯定说认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应成为第三民事主体,与自然人和法人并列;区别对待说认为合伙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必须是有条件的,主要是应将合伙区别对待:一些简易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而有组织和字号的合伙应成为民事主体。目前,肯定说为通说。一般认为,合伙企业虽然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五、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普通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在管理合伙事务中)。合伙人均是合伙企业的代理人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伙人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合伙人的人数须有二个以上。(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3)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须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案例上市公司A与无业人员B、大学教师C、市政府工作人员D共同约定,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其中A出资5万元,占20%,B以房屋出资,占20%,C以知识产权出资,占30%,D以劳务出资,占30%.合伙没能成立的原因是:A、D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B、A不能做合伙人;C、D不能做合伙人;D、C不能做合伙人;设立程序*订立合伙协议*实缴出资*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练习】(单选)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项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案例】甲乙丙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经营食品的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乙均已在合伙协议上签名、盖章,丙因有急事未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急忙去外地办事。甲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将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1.甲乙丙三人订立的合伙协议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是否合法?三、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以及合伙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等项财产权利。(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赠与的财产等。【练习】(单选)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性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为各合伙人个人所有B.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C.为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D.可以是以上任何一种,由合伙人自行约定(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1、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占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合伙人共有)2、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不可分割)管理、使用、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三)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依照出资数额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利益和分担亏损的份额。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1、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主要是价格条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案例甲、乙、丙、丁共同组成一个合伙企业,从事运输经营,后丙因家庭经济需要,欲将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甲、乙均表示同意,但丁不同意。问以下哪项是正确的:A、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丙不能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B、经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丙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C、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所以不管丁是否同意,丙都可以转让;D、即使丁不同意,丙也可以转让财产份额给甲。(四)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比例是3:4:3,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自己的财产份额1/2转让给乙;同时通知了其他合伙人。一个月以后,丙将自己的1/2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然后通知了其他合伙人。此时,乙表示愿意以同等的价格购买丙转让给丁的财产份额,被丙拒绝。乙、丙发生分歧,乙主张自己作为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且丙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应当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丙主张已经和丁达成协议,不能更改,还主张甲转让给乙的财产也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是无效的。根据以上事实,回答问题:1.乙的主张成立吗?并说明理由。2.丙的主张成立吗?并说明理由。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含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经营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就是合伙企业如何管理、如何对外代表企业等。是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经营中重要问题的处理决议和实施。(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合伙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各合伙人无论出资的形式及数额的多少,对合伙事务均享有同等的执行权,均可对外代表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权作了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既是合伙人的权利,也是合伙人的义务。如果合伙协议未明确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范围,则视为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执行全部合伙事务(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①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②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尤其是在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更为适宜。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②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形式是在各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基础上引申而来。在合伙企业中,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不都愿意行使这种权利,而愿意委托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执行注意事项(1)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该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有异议权。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依合伙人约定的表决方法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办理。(6)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撤销委托权。(四)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事务执行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五)表决办法(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不与法律相抵触。(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办法(一般过半数通过)。(3)没有约定时,依照《
本文标题:合伙企业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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