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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检验验收程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装备检验验收的依据、范围、要求、条件、步骤和停止与恢复检验验收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军事代表对装备的检验验收。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未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JB1405装备质量管理术语GJB3899大型复杂装备军事代表质量监督体系工作要求GJB5711装备质量问题处理通用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中央军委2002年10月30日3术语和定义GJB14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分组检验groupinspection按照产品规范中检验项目的性质特征,分成不同组别进行检验的过程。4检验验收的依据和范围4.1检验验收的依据装备检验验收的依据一般包括:a)已生效的合同或协议;b)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c)双方约定采用的标准。4.2检验验收的范围装备检验验收的范围一般包括:a)交付使用的成套装备;b)单独采购的装备主要备件;c)为装备配套的主要成品件;d)委托代验的装备;e)返承制单位维修的装备;f)其他规定需要检验验收的产品。5检验验收的基本要求5.1根据第4.1条和有关规定,编制装备检验验收细则,并按要求进行检验。5.2应对装备进行独立检验;不宜独立检验的项目,可以按有关要求会同承制单位进行联合检验,但要独立作出检验结论。5.3大型复杂装备应按GJB3899做好检验验收工作的相互配合和协调,按配套关系逐级进行检验验收。5.4按GJB5711对检验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5.5及时做好检验验收过程中的记录并归档保存。6检验验收的条件6.1承制单位质量保证6.1.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6.1.2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适时向军事代表提供所需的质量证据。6.2产品技术状态6.2.1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现行有效。6.2.2产品偏离许可、材料代用、图样资料更改等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手续。6.3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6.3.1检验场所应满足检测、试验和安全保障要求。6.3.2检验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产品图样和产品规范的有关规定。6.4检验仪器和设备6.4.1应符合有关标准、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其精度及准确度应满足产品检测的要求,自制检验仪器和设备必须鉴定合格。6.4.2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且合格。6.5产品的提交6.5.1承制单位提交军事代表验收的产品必须是经承制单位检验部门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产品,且未处于停止验收状态。6.5.2除另有规定外,产品应组批提交。提交验收的产品必须配套齐全,配用的文件资料符合要求。6.5.3配套产品应有军检合格的证明文件或经军事代表认可的入厂检验合格记录。6.5.4承制单位提交产品时,应同时提交承制单位检验部门主管人员签署的产品交验单。交验单一般包括产品名称、批号、提交数量、产品编号、合同编号、配批情况、检验结论等,且与实物相符;还应附有产品检验记录、零部件合格证、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和产品技术状态更改记载等。6.5.5再提交的产品应查明原因,釆取有效措施解决后方可再提交,但产品再提交的条件和次数应符合产品规范(技术条件)的规定,并应对返工及检验情况作出说明。7检验验收步骤7.1总体程序7.1.1检验验收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7.1.2装备检验验收程序方框图参见附录A。7.2准备阶段7.2.1受理检验7.2.1.1按第6章的规定对检验验收条件进行审查。7.2.1.2作出同意或拒绝受理交验的判定,并在产品交验单上签署同意或拒绝受理交验的意见和理由。7.2.1.3对拒绝受理交验应及时通知承制单位;当承制单位采取了措施且满足规定的条件后,可以再受理。7.2.2检验准备7.2.2.1根据检验任务,明确检验分工及要求。7.2.2.2承制单位应做好检验所需的条件准备,明确符合要求的人员配合军事代表的检验。7.2.2.3做好其它相关的准备工作。7.3实施阶段7.3.1实施检验7.3.1.1按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检验验收细则的规定确定被用于分组检验的样本。注:分组检验的分组原则一般按GJB0.2中附录C和其它有关要求进行。7.3.1.2按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检验验收细则及相关标准规定的顺序和要求进行分组检验和包装检验。7.3.1.3在产品检验过程中,完整、准确地做好检验记录。7.3.2合格判定7.3.2.1根据检验结果,按产品图样、技术文件中的判定标准,对分组检验、包装检验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并在产品检验记录上签署判定的意见。7.3.2.2本组检验判为合格的产品(批),并在督促承制单位按规定对样本中的不合格品作出处理后,可以转入下一组别的检验。7.3.2.3本组检验判为不合格的产品(批)应退回承制单位,并办理退回手续。7.3.2.4分组检验全部合格的产品(批)转入包装检验;包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批)应退回承制单位,并办理退回手续。7.3.2.5当承制单位对退回产品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满足提交条件后,可再提交;重复提交次数不能超出产品规范(技术条件)允许的次数;再提交的产品,其检验内容是否包括全部(部分)组别或项目,按有关规定或由采购方与承制单位协商确定。7.3.3接收与拒收7.3.3.1当产品(批)经过规定的各分组检验、包装检验,符合产品图样、技术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时接收,否则拒收。7.3.3.2在产品交验单上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字。7.3.4签署合格证7.3.4.1当产品(批)判为接收时,会同承制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7.3.4.2承制单位及其最高管理者和军事代表室及其总军事代表均应在合格证明文件上盖章(签字)。7.3.5拒收产品批的处理7.3.5.1当产品(批)最终判为拒收时,应及时报告。7.3.5.2当承制单位对拒收有异议或提出产品偏离许可要求时,则应按有关规定报请军事代表局、装备主管机关(部门)裁决。7.4总结阶段7.4.1总结检验验收工作情况。7.4.2及时将产品交验单、检验记录、试验报告、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整理归档。8停止与恢复检验验收8.1停止检验验收的条件8.1.1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有效运行。8.1.2承制单位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发生了重大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注:如出现按GJB179实施抽样检查已连续10批停留于加严检查,而未能转到正常检查;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原因没有查清,或在生产中没有纠正等状况。8.1.3承制单位生产的产品与其他单位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有牵连。注:如与分承制单位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有牵连;与同种类装备在生产、部队储存、使用中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有牵连。8.1.4承制单位不能完全有效履行装备合同或协议的其他情况。8.1.5装备主管机关(部门)通知的停止检验验收。8.2停止检验验收与恢复检验验收的步骤8.2.1军事代表室发现承制单位履行装备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出现8.1.1-8.1.4中任意一种情况时,应暂停检验验收,并向军事代表局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提出停止检验验收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应包括停止检验验收的范围、原因等基本情况。8.2.2军事代表室在接到军事代表局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发出的停止检验验收的通知后应停止检验验收。8.2.3在停止检验验收期间,军事代表室应督促承制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如下工作:a)督促承制单位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军事代表局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b)督促承制单位针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将产品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验证试验结果和纠正措施等情况报军事代表局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c)对受牵连的停止检验验收,应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督促承制单位做好配合工作;d)对不能完全有效履行装备合同或协议的其他情况,应督促承制单位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写出整改情况报军事代表局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e)对装备主管机关(部门)通知的停止检验验收,应按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8.2.4军事代表室在确认承制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后,应向军事代表局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提出恢复检验验收的请示。8.2.5军事代表室在军事代表局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恢复检验验收后应及时恢复检验验收。8.2.6承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提出终止装备合同履行的请示,并按军事代表局或装备主管机关(部门)的批复执行。8.2.7军事代表室应收集、整理停止检验验收至恢复检验验收期间的有关记录、文件等资料,并整理归档。
本文标题:GJB-3677a-2006-装备检验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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